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2024-05-14

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因为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1〕32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2.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第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3.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

4.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该注意:一是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是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进行境外投资时,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是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五是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下列对外投资事项:一是买卖期货、股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5.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6.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第三条 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
  财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条 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 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 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 财务收入管理;
  四、 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 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 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 其他财务管理。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第七条 财务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行政上受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
  财务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范畴,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口同级财政部门。第八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和上年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损益及其分配三个部分组成。第九条 财务公司的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合理收取,认真复核,全部入帐,保证损益的真实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财务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帐务处理。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成本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呆帐准备金,具体管理办法比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营业外支出管理。营业外支出包括:离退休退职金、丧葬抚恤金、长休人员支出、职工待业保险金、灾害事故损失支出、提存呆帐准备金、其他营业外支出等。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经营管理费、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为财务公司损益。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实现的利润按“先税后分”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的利润分配体制由企业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20%提取公积金。
  财务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后,经投资者协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团公司内企业人均奖金、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条 由集团公司拨款、投资形成的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其分得红利应由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处理。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对投资者的资本金只能分配红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条 凡因经营不善造成的财务公司亏损,同级财政部门不予弥补,由财务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后年度提取公积金弥补。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以丰补欠,不准超支。奖金的发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帐册,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财产的完整。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如发生余缺,必须查明情况,分清性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记帐原则比照银行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执行。

7.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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