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2013)

2024-05-13

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2013)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每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六、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删去第三项。

  将第四项作为第三项,修改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七、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八、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单位招收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十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七项。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2013)

2. 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二、第二条第(九)项修改为:“个体经济组织全部从业人员。”三、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被撤销或解散的企业的职工。”四、第六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缴纳中工工资总额的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三)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按户籍在本省的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四)国家机关、带来组织、社会团体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一并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按月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职工应当到户口所在区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职工登记证》,方可按市政府核定的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不含5年)的,每满1年工龄发3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为12个月;连续工作超过5年的,在发给12个月基础上,每超过1年再增发2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为24个月。失业救济金标准为每月六、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删去。七、第十二条中“每月发给医疗费8元”修改为“每月发给医疗费10元”。八、第十八条修改为:“对无正当理由延期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按日征收延期缴纳额2‰的滞纳金。
  凡未经批准或以弄虚作假手段不缴、少缴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或少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缴或少缴失业保险金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受奖或晋级、晋职。”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四)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它费用。第十条 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分别按照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10%和15%比例提取。第十一条 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失业职工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每满一年工龄发三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为十二个月;连续工作超过五年以上的,在发给十二个月基础上,每超一年再增发二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救济金凭《失业职工登记证》发放,标准为每月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项的失业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
  市失业保险机构在发给失业救济金后,应扣除原单位已发给本人生活补助费月份。
  失业职工领完规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后,尚未重新就业且生活没有来源的,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延长救济金领取期限3-6个月。
  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凭营业执照,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作为生产自救费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二条 医疗费和医疗补助费发放标准:
  在发给失业救济金同时(不包括厂内待业职工)每月发给医疗费8元,包干使用。
  失业职工在享受救济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致伤住院),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批,按以下标准报销医疗费:工龄五年以下(含五年)为50%;工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含十年)为60%;工龄十年以上为70%。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应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职工,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对分娩女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助费

3.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第三条  失业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和核算。第四条  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贸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银行、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八条  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的规定,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调剂金,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第九条的规定,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调剂金,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县失业保险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4.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合肥市2017年12月1日上调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上调后最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1368元/月。不过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具体的领取条件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5. 合肥市失业保险政策

合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办理需要的材料: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2.身份证原件合肥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上报→银行→失业人员次月25日后持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办理地点: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中心1楼)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途径公交:18、32、129、166路(市政务办公区站下)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每月第4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受理部门查询。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计算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例如:张先生第一次失业后核定可领失业保险金20个月,当其已领4个月还剩16个月失业保险金未领的时候重新就业了。重新就业后,在本人和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满3年后又失业了,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9个月。根据规定,第一次未领完的期限可以和第二次核定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两次合并计算的期限超过了24个月:9个月+16个月=25个月。所以张先生本次实际领取期限为24个月。2、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如果以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可并入下次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待重新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前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例如:王女士辞职前已和原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重新就业后因新单位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第二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那么王女士本次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前后两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1年+3年=4年)来计算的。3、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扩展阅读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失业金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2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3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4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缴纳社保?失业人员缴纳社保分为两类:一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保费,个人只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保费均需要由个人缴纳。另外,失业人员离开原单位,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缴社保,需要缴纳的保费有三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合肥市失业保险政策

6. 2019年合肥失业保险岗位补贴新政

 承诺不裁员,困难企业可享受岗位补贴。11月25日,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了解到,该项稳定就业政策施行以来,已有五批企业领到岗位补贴。目前,第六批企业名单正式出炉,又将有260家企业受益。
 
   政策规定,企业按时足额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即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如果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不可享受该政策,但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稳定员工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发放岗位补贴,就可以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了大规模裁员。”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岗位补贴政策自2010年开始施行,原先政策扶持对象为困难企业,因而企业的积极性并不高。随着政策被企业熟知,申报企业数量也又所增加。今年,经过企业申请,由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初审,合肥市人社局审核,可获得岗位补贴的260家企业名单出炉,目前正在公示阶段。
 
   除了岗位补贴外,合肥企业还可享受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此外,职业介绍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完善。

7. 合肥失业保险怎么办理

合肥市2017年12月1日上调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上调后最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1368元/月。不过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具体的领取条件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合肥失业保险怎么办理

8. 合肥失业保险金办理

合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办理需要的材料: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2.身份证原件合肥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上报→银行→失业人员次月25日后持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办理地点: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中心1楼)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途径公交:18、32、129、166路(市政务办公区站下)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每月第4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受理部门查询。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计算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例如:张先生第一次失业后核定可领失业保险金20个月,当其已领4个月还剩16个月失业保险金未领的时候重新就业了。重新就业后,在本人和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满3年后又失业了,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9个月。根据规定,第一次未领完的期限可以和第二次核定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两次合并计算的期限超过了24个月:9个月+16个月=25个月。所以张先生本次实际领取期限为24个月。2、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如果以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可并入下次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待重新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前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例如:王女士辞职前已和原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重新就业后因新单位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第二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那么王女士本次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前后两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1年+3年=4年)来计算的。3、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扩展阅读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失业金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2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3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4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缴纳社保?失业人员缴纳社保分为两类:一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保费,个人只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保费均需要由个人缴纳。另外,失业人员离开原单位,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缴社保,需要缴纳的保费有三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