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2024-05-16

1.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下发):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参考资料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2. 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为2%。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计费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政府资金。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方教育经费。计算公式为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的颁布背景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对农村教育追加了资金。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在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也开辟了各种筹资渠道。
因此,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教育附加

3. 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4.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是怎么收的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下发):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参考资料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5. 教育费附加税率

答: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教育费附加税率

6. 教育费附加税率

法律分析: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7.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一、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二、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 加。 

三、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5%。 

五、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5% 

六、征收管理 
(一)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七、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二)教育费附加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上交教育费附加时: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补充一点: 
税率具体实行时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8.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下发):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参考资料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