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2024-05-15

1. 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加强对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投入,是指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普及以及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投入。第三条 本市从事科技经费投入与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贷款为支撑、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全社会科技经费投入体系。第五条 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市科技经费投入的总额按人均应当高于全省水平,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以上。第六条 科技经费投入的使用坚持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经费投入纳入本级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科技投入预决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经费投入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其年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学事业费等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科技三项费用占本级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逐年增长,到2000年分别达到3%和2%以上,以后逐年增加。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及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
  市、区、县级市科技三项费用由本级科技行政部门掌握使用,并根据所支持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科学事业费,以上年度的数额为基数,按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逐年增长。
  调整市属独立科研机构,需要改变科学事业费的数额和划拨方式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筹集科技发展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主要用于补充本级科技发展资金。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基本建设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科研基本建设费。每年度的具体项目安排,由同级计划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机构科研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择优支持市属独立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第十四条 全市科技普及经费应当按省规定的标准以上安排,并逐年增加,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分担。
  科技普及经费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实用技术等的教育和普及活动。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招标工作,立项时要注重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衔接。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未经专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的重大科技项目,不予立项和安排经费。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经费投入的主体。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领域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科技项目,应当择优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从事科技活动享受税收减免部分,必须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十九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盈利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上年度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少于5%。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高于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2. 太原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或拟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二)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科技攻关、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等各类科技计划;合理配置科技经费,研究多渠道投入、管理科技三项费用和市级科技进步基金;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科技费用的使用情况,组织和实施好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的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指导性计划。(三)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四)负责全市科教兴市组织、协调、宣传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科教兴市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全市各单位科教兴市年度计划的实施,组织与高等学校长期全面合作的实施。(五)研究制定加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协作攻关和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全市技术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技术创新、农业科技示范等科技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六)负责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负责本市派遣出国、出境和邀请国外科技交流的团组(个人)及科技专家的报批;组织对外科技的交流、合作;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的相关政策。(七)负责规划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组织全市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八)研究提出制定科技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工作;拟订、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组织协调、管理技术贸易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仲裁科技纠纷。(九)负责全市科技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协同组织部门选派科技副县(市、区)长工作;负责全市科技统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信息和科技新闻发布。(十)研究制定全市电子信息系统发展战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电子信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十一)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十二)承担市政府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促进专利转化活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保护环境资源并重,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专利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协调处理专利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发展与改革、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公安、教育、农业、工商、海关、国有资产、国土资源、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转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专利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专利知识课程。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本市专利目录和重点专利转化项目指南,统筹建设与本行政区域内产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公共阅览室、网上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和专利预警机制,免费向社会开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支持重点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
  (三)支持国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带着专利技术到本市创业;
  (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
  (五)奖励实施专利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在促进专利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专利转化工作的宣传和专利人才培训。
  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太原科技奖中设立专利转化奖项目。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扶持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扶持在本市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项目。
  申请列入本市转化的专利技术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国内企业开发的拥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的科学技术经费,每年应当有一定的比例用于专利转化。专利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专利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等。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向金融机构推荐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对专利技术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明确专利工作目标,在专利转化中发挥主体作用。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其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的费用,按照规定计入成本。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转化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国内外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实施专利转化。第十八条 专利权人可采取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形式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应当进行专利评估,其出资或者入股的比例由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第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给付。第二十条 以专利产品或者技术参加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展会举办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展会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

4. 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市级政府投资的安排使用以及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内管理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环保治理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等),各部门按政府规定征收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省补助投资、国债资金以及由市级财政承诺偿还的建设借款资金。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本市行政区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同时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三)对县(市、区)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
  (四)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鼓励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将规划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指导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政府的要求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按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后,按有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5.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题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分别修改为:“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资金的使用、投资资金的管理”。三、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农业资金”统一修改为“农业投资资金”。将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统一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计划、科学技术、水利、乡镇企业”统一修改为“发展与改革、科技、水务、中小企业管理”。四、删除第八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抗旱防汛、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动物疫病防治、农业防灾减灾、农机服务化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村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农业的科技费用,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科技培训,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各项农业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的预算和决算,筹集、下拨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确保农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支农资金的使用。”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科技、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等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系统农业发展项目,并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5)

6.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
  (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第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实施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以择优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
  (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二)项目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项目现场跟踪评审或者抽样评审;
  (四)专项核查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方式。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
  (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机构送达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五)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取证工作;
  (六)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评审方案,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三)对招投标项目的评审,自收到相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
  (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六)实行内部复审复查制度;
  (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效力:
  (一)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二)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以及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7. 山西升级科技奖励办法后奖金最高达多少?

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我们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扩大了奖励对象,提高了奖金标准,奖金最高可达300万元。”6月26日,山西省科技厅厅长谢红在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修订《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旨在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孙海潮介绍了《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总体情况。他表示,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共有5章35条,主要包含总则,省科学技术奖的授予条件,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罚则,附则等内容,与2004年印发的相比,共修订了17个方面的内容。此举将进一步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内生动力,为加快推进山西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
科学技术奖励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在科技创新事业中起着“风向标”的作用。谢红表示,本次《奖励办法》重点强化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政策导向。结合山西省构建多元化中高端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在《办法》中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同时,在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中增加了颠覆性技术创新内容,授予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颠覆性重大创新创造的个人和组织。在山西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管理创新类奖项,奖励在政府管理、科技管理、社会管理等领域创新模式、机制、制度的个人和组织。增设企业技术创新奖,进一步确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研发投入力度大、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产生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企业予以表彰。
针对山西省科技基础相对薄弱,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的实际,《办法》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扩展为“个人”,为山西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非中国籍专家也可获奖。同时,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革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范围由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扩大为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组织,授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10项,并由2年评审1次调整为1年评审1次,并增设授奖等级和奖金。
在奖金标准方面,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由8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新设的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60万元。
山西省科技厅副厅长牛青山介绍,按照现行奖励办法规定,每年奖励经费预算是500万元,奖金占比85%多,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费和工作费占比一般不超过15%。奖励办法修订后,奖金大幅度提高,奖励经费预算一般不超过6000万元,每年经费是动态调整的,逢双年要组织评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如2018年要评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项奖金300万元,只要产生1项,奖励经费相应增加300万元。
据了解,自2004年以来,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共授奖2459项,按照奖励等级分类,杰出贡献奖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数分别为155项、1151项、1151项;按照奖励类别分类,杰出贡献奖2名、自然科学奖287项、技术发明奖88项、科技进步奖2082项。
来源:中国新闻网

山西升级科技奖励办法后奖金最高达多少?

8. 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科技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各种农业贷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其他方面对农业的投资。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投资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证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科技、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农业信贷工作。第二章 投资资金的来源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资金占当年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的8%以上。
  (二)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一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20%以上。
  (四)当年财政预算内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时,应当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安排。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预算内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农业投入部分应当逐年增加。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比例,县(市)为50%以上,区为20%以上。第十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业生产贷款,并逐年增加。第三章 投资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 农业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第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抗旱防汛、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动物疫病防治、农业防灾减灾、农机服务化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第十四条 农业的科技费用,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科技培训,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第十五条 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的国有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第十六条 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粮食、养殖业生产、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七条 引进的外资必须按照签约的项目和规定专款专用。第四章 投资资金的管理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监督及报告制度。第十九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和向上级申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编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监督检查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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