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2024-05-13

1.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一般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规定。
            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关于一般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规定:《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一般确定债权的转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彭鹏无偿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

      “34号指导”重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参考:

           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2、口头、书面通知
          鉴于债权转让口头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

           3、邮寄通知
          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b.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c.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期的圆章;d.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退回,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取得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证通知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5、公告通知
             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无法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
            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生效判决或裁决未明确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如判决中确定利息、违约金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判决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担保权益,应明确该担保权益是否一同移转;

            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

            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等。

           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2.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债权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债权转让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可靠吗

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有效,但要符合下列条件:该资产属于根据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协议;以及及时通知了债务人。
一、债权转让的生效情形有什么?
债权转让的生效情形: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可以进行转让;以及转让行为通知了债务人。
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二、债权转让后能起诉原债务人吗
债权转让后能起诉原债务人,但需满足一些条件:1、该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转让的。2、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通知过债务人。3、起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原债权人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务转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对于债务转移有下列规定:
1.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4.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6.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可靠吗

4. 不良资产如何做债权转让

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有效,但要符合下列条件:该资产属于根据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协议;以及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5. 不良债权是指什么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不良债权是指什么

6. 不良债权是什么意思

不良债权: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从企业自身内部来说,不良债权的产生缘于企业对债权的监督管理不够。
一、什么是不良资产比率
不良资产率,从定义上来说,是表示所有的不良资产占有全部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期末余额/总资产期末余额*100%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对于企业来说,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已经从企业账面上核销资产以及企业未核销但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实物类、债权类和股权类不良资产;而对于银行来说,在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就是不良贷款,但在国外,银行还持有其他资产,因此不良资产的范围较国内更为宽泛。
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财务监督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错位。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财务监督应坚持外部与内部共同监督的原则。内外结合监督体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长期以来,这两种监督的相互错位状况:企业更重视其外部监督的作用,而忽视了进行内部监督;但国家却又注重企业的内部监督,对外部监督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内部的监督体制是按照会计法规定实施还是按照企业自身状况另外形成;财务总监一职是由企业另行设置还是按照会计师条例由总会计师来进行兼任完成。这些问题都值得企业及其监督管理体系深究。
(二)所有者的“缺位”问题。
许多国有企业为了响应号召,强调政企分开,使得企业经营者受到企业所有者的监督力度大为减弱,企业对责、权、利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长期以来势必会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工作积极性不高,在职消费等现象可能会出现,因为对于经营者来说,这是一种收益大且风险小的方式;另一方面,
缺少一定的经济动机,经营者对下属的监督管理也会放松。
(三)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有的国有企业在企业制度的健全、完善方面没有认清企业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间的差异,使其所有者和经营者间的经济责任不明确,
同时对产权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具体表现为下面几方面:首先产权关系还存在一些模糊因素;其次在权责明确上还有权责失衡现象;
最后在科学管理上还有管理不当方面的问题。
由此可见,现在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对其下属监督不力、管理不当的现象。要使国有企业得到快速、长足的发展,一定要消除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下面就着重论述企业监事会如何发挥其对企业财务的监督作用。
三、国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的发展却受着资金的制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因此要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剖析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融资困难的原因,分别从国家宏观政策、金融体系、企业自身素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我国中小企业的社会金融体系不够完善、信用担保不成熟、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自身体制不健全、信用度低等都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
企业融资需求有哪些
企业有两种基本的融资模式:
一种是债权融资;
一种是股权融资。多数企业比较重视债权融资,即通过银行和其他信贷公司进行融资,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贷款。在没有出现股权融资之前,债权融资可以说是很好的融资方式。通过借贷可以扩大自己的资金实力,企业能够做更多的事,获得更快的发展。靠这种融资方式来发展企业,要比靠利润的剩余来扩大再生产要快得多。但是,这种融资模式也有它的不足:
1、融资额度校它的额度要和企业的资产总额挂钩的,一般只能达企业净资产额度的50-60%。企业如果有较大的发展项目,需要较大的资金量时,一般很难解决;
2、需要抵押和担保。抵押和担保是少不了的。而且资产只能抵押和担保一次;
3、资金使用周期短。到了时间,无论多大的资金额度,必须全部还清后才有可能再次贷出来(有时贷不出来了)。
什么是股权融资呢?简单地说,就是用企业的股权去融资。从事这种融资的组织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这些金融组织它们找到好的企业后,通过投资来占有企业的股份。然后和企业捆邦在一起,大家一起成长。当企业做强做大后,通过上市或出售股权把投资退出,从中获利。这种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好处:1、没有利息;2、无须担保;3、不用还款。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不会轻易地把资金投给任何公司。在投资之前,他们要严格对企业进行一轮又一轮的调研和考察。如果你达不到他们的标准,他们绝不会轻易地投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 不良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不良债权是什么意思?

8. 什么情形债权不能转让呢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债权才可以转让,如果不能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以转让。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一、民法典金融机构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金融机构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