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是个什么鬼

2024-05-15

1. 社会保险稽核是个什么鬼

社会保险稽核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章顺利的执行下去,对于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稳定和发展有很好的作用。

作用,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作用有: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另外,可以提高社保管理质量。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稽核。主要内容: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是个什么鬼

2. 社保稽核后公司仍不补缴社保?

如果你现在找的工作也交社保的话,你可以在你之前交社保的社保局开个社保转出函并开社保缴费证明,拿到你新入职的就可以接着交了。如果是现在没找工作或者找的工作没有交社保,你自己可以去找一家人力资源挂靠代缴,也是一样的,要从之前交社保的社保局开社保转出函并开社保缴费证明,拿到人力资源去继续交。自己交社保,只要自己办好了转移或者后期办理合并,之前交的社保都是有用的。
一、个人能不能交社保
个人可以给自己交社保。如果是城镇居民,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保所购买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并登记。如果是农村居民,村委会会通知村民统一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也是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缴纳的费用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会告知,养老保险在缴纳满15年后,等到退休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离职了职工可以自己缴纳社保吗
单位离职自己是可以缴纳社保的,可以通过灵活性就业的方式自己缴纳。例如在广州,如果员工向企业辞职后如不想断交社保,可以继续自己缴纳社保费用。但需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具有本地户籍人员:参保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2、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个人辞职后如果没有及时找到新的单位工作并参保的,可以在当地找一家专业的社保代理公司代缴个人社保,等到个人找到新的工作后,再把社保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继续参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3. 社保稽核后公司仍不补缴社保

法律分析:在社保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后,用人单位仍不缴纳社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保稽核后公司仍不补缴社保

4. 社保稽核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社保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5. 社保稽核后公司仍不补缴社保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社保机构出具《稽核补缴通知书》后,用人单位通过五险合一软件录入补缴信息。缴费比例是单位五险加上个人三险的比利之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稽核后公司仍不补缴社保

6. 社保稽核是什么意思?

社保稽核简单来说就是社保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其具有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提高社保管理质量等作用。其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章顺利的执行下去,对于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稳定和发展有很好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7. 社保稽核后公司仍不补缴社保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买保险,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主张自已的法定权益,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征收的部门投诉要求补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社保稽核后公司仍不补缴社保

8. 社会保险稽核查什么

一、社会保险稽核查的内容
(一)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遏制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二)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三)通过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四)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
(五)通过规范参保企业缴费行为,营造公平参保的外部竞争环境,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
二、社保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档。即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个人权益记录。即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即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社保待遇支付。即应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的社保待遇,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拨付规定的费用。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9)加强内部管理。即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三、社保保险经办机构稽查的程序《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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