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介绍一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R144规则。

2024-05-14

1. 请介绍一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R144规则。

赴美上市的交易问题
 
1.       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的限制条件(美国证券法144号法律规定)
境内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为一级市场(初始发行股票市场)上发行的股票,而不是在二级市场上(即股票交易市场)通过买卖交易取得的股票,所以有锁定期规定。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和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均有2年时间禁售期的规定。但对于小股东而言,根据144条例经董事长及律师签名后即可交易。交易量规定为每个股东每个季度的抛售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实际上对小股东(股权小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来说已没有限制,其持有的股票可自由流通、交易。
2.        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股票交易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神秘、复杂、遥远,互联网已将全球结为一个地球村,信息的传送和各种电子交易十分便捷、迅速。
标的公司将在适当时间选择一家在香港或者是美国本土注册并可以提供中文网站服务的交易商,办理开户手续,并由标的公司网站提供操作流程以及相关的服务,然后自己在国内银行开设一个外汇帐户。
3.      《交易程序》概述:
委托一交易商,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护照的提供护照)、收入证明、地址、电话等开户(无开户费),同时交存所持股票,在开市时间内(北京时间21:30至凌晨4:00)向交易商下达指令(电脑网上操作),成交后将资金汇入你在国内银行的外汇帐户上,视其不同交易商不同的帐户大小及优惠期的不同,每笔交易佣金约7到20美元(无论大小,1000股还是10万股,但一般以每5000股为交易单位收取交易佣金18美元)。另外,每笔交易收取3美元的邮寄证券交易确认单的邮费(但投资者可以通过E-MAIL邮箱的方式进行确认)。
4.      对实在不懂股市交易又不会上网操作的股东,标的公司将组织他们集中委托一位股东代理操作,不过要注意办理好相互之间的法律手续,防止今后出现纠纷等事情发生。
公司律师届时可协助起草一份法律文本供相互签署用,不能委托标的公司交易股票,否则将会有操纵股票的嫌疑,违反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无论是在锁定期或锁定期后都是可以自行一对一进行私自转让交易的,如有人愿意受让你所持上市股票,你们可在股票上背书转让方(你本人)与受让方名字,再在美国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即可,继承也照此办理。
5.  开户基本保障及条件:
① 开户年龄需满20岁
② 没有最低开户金额限制
③ 美国人以外的人头此人买卖价差不课税(免征所得税)
④ 有资产保障:每个证券帐户至少有2500万美元以上的保障,分别为美国证券投资人保护协会(SIPC)所提供的50万美元基本保险及其他保险公司所承包的保障。
⑤     需额外开立美金银行帐户及证券集保帐户,该帐户兼具证券户.集保户及银行呼功能。
6.  一般来说,投资人只要拥有国内商业银行外币(美金)或其帐户及具备开户的基本条件,只要在美国券商[中文网络]下载开户表格,填具以下四项条件后,寄至美国券商处即完成开户手续。
①    开户申请书
② 投资帐户及E – mail 邮箱确认交易同意书外国人免税表
③ 国外人免税表
④ 美国国税局免预扣税表
7.  当美国券商收到投资人开户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就会E – mail 邮箱或邮寄核发的帐号及密码,此时投资人若要买股票必须先将资金电汇到新开立的帐户内,若要卖股票则需将自有的股票背面签名后以DHL方式寄至美国券商处,投资人在委托买卖的时候,有三种方式指示买卖:
① 网络下单
② 电话下单
③ 直接由营业人员撮合
8.  每一种下单的方式又有市价或现价两种选择,不论是哪一种方式,手续费每笔大约是8-30美元之间。
投资人每笔买卖成交确认单美国券商会立刻以E – mail 邮箱传送至指定电子信箱中,每月交易对帐单月底免费寄发,投资人若想提领帐户资金仅须填写[汇款申请书]传真至美国券商处,投资人在两个工作天后就可以在自己的外币或其帐户中自由提领。关于投资人操作股票的方式,多数采取以下方式:
① 网上投资美国股市step by step 
② 委托美国网上券商

请介绍一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R144规则。

2. 什么是SEC规定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d项以及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依据该项规定所制定的13D-G规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证券交易法》第12条规定向SEC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本证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 时,必须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10个工作日内,向SEC填报13D表格,并且同时分送发行人及该种股本证券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内容有:(1)所取得证券的名称、种类,发行人的名称及其主要决策机构的地址;(2)证券取得人(发盘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证券的融资安排,如果需要贷款,则贷款人的名单;(4)取得证券的目的,对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的计划,有其是有无将目标公司合并、重组或分解的计划;(5)发盘者持有该种证券的总额以及过去60天内买卖该种证券而订立的合同、协议,所达成的默契、关系等。 
发行人为防御发盘者的接管威胁,可能会打算买回一部分已发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难度。为了规范此一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尚属空白的问题,新增的第13条e项以及SEC制定的13D-G规章中有三项规则,专门规范股份买回的条件及需要备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d项及SEC依此项规定所制定的14D-1规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条向SEC办理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本证券达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时,必须在展开公开收购要约的同时,向SEC填报14D-1表格。该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内容之外,还要求披露收购要约的内容,包括收购证券的数量、价格、要约有效期、付款方式、发盘者的财务状况等。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e项规定,在任何公开收购要约中,不得有“实质性不实陈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误导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骗性或操纵性行为”(fraud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据此项规定特别制定14E规章,以对信息公开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f项及SEC依据该项规定所制定的14F-1规章规定,如果目标公司因他人取得其股本证券的5%以上的情形而导致有过半数的董事发生变动,则必须及时向股东公布,要求公布的材料相当于投票权委托书征求者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SEC在依据《威廉姆斯法案》的授权所制定的规章中间接规定,各种不同的公开收购要约至少必须持续20个工作日,自发盘者展开有关的宣传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盘者对于公开收购要约中要约购买的股本证券的比例、金额或给付证券商的费用发生变更时,该项公开收购要约必须延长10个工作日,自发盘者开始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有关变化内容之日起计算

3. 美国144A规则指什么?

美国144A规则指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
私募资金是一种避免美国证券法要求的注册,而又能在美国出售证券的做法。但是,美国证券法规对于出售私募证券有很多限制。美国证监会1990年采纳的144 A条例允许将某些符合条件的证券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而不需履行证券法的披露义务。
与144 A条例关联的交易必须符合基本条件:
1、该证券必须只能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
2、证券发行时,该证券不能与在美国的任一证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纳斯达克的券商询价系统报价的证券属同一种类;
3、卖家和未来的买家必须有权利获得发行公司的一些从公众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
4、卖家必须确认,买家知道卖家可以依据144 A条例来免除证券法的登记要求。144A条例还规定了合格机构投资人的条件。合格机构投资人通常包括美国银行、信用社和注册券商。

扩展资料:
1982年D条款废止了对私募中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促进了私募市场中成熟机构投资人增加; 同时,随着高收益债券 (如垃圾债券) 通过私募市场发行,使私募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强。1990年144A规则,进一步放松了对私募的管制,允许机构再出售私募证券,使私募证券能够进入交易流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私募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资金

美国144A规则指什么?

4. 什么是标准144a 存托凭证

144A存托凭证是美国存托凭证在美国发行的五种形式中的一种,它是指遵照规范144A条款,采用私下募集(private placement)的方式来发行.私募的存托凭证主要是针对所谓的专业机构投资人(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QIBs),而不是以公共大众为发行目标,因此,此类凭证只能在美国政权商协会(DASD)的PORTAL(Private Offerings,Resale and Trading Through Automated Linkages)交易系统上买卖.所谓QIB是指掌握至少1亿美金投资于证券的机构,由于美国目前仅有将近四千个合格的QIBs,因此以私募方式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其市场流通性不如公开发行者来得高.不过由于公开发行的成本较高,以规范144A方式发行存托凭证仍受到多数外国企业的欢迎.

由于美国联邦法律对证券发行有严格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许多外国公司因此不愿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为此,美国证监会于1988年起草、1990年颁布实施了“144A规则”(即“在私募市场面向机构的证券再销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提高美国国内私募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发行不受美国证监会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证券,但这些证券只能在私募市场向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合格的机构认购者)发行并只能在QIBs之间交易,称为受限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即144A规则下的ADR。为便利此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美国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建立了具备交易和信息发布功能的电脑化PORTAL系统,该系统只有QIBs和一些合格的交易商和经纪人可以进入。
这种证券的特点是,只要该外国公司按美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了有关信息,则该发行人可不向证券购买人披露财务信息,否则,发行人应应购买人的要求对其业务性质、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及财务状况等作简要说明,这些财务信息包括可按发行人所在国会计原则编写、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144A规则的这一规定,通过减轻信息披露负担有效吸引了外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所谓QIB,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包括下列机构:1、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九种机构;2、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或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3、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代表QIB从事无风险委托人交易的。 4、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所属的投资公司家族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 5、其所有股东都是QIB的机构,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的。 6、本国或外国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显示的经审计净值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
外国企业发行或销售受限证券即144规则下的CDR的条件是:1、证券只向QIBs、销售机构或代其销售的人员认为是QIBs的机构发行或销售;2、证券的销售机构及代其销售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使购买人意识到,销售机构遵守了144A条款;3、发行或销售的证券: A、与公司依照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的或在交易商之间的自动交易系统交易的证券不是同类证券。可转换或交换为已在交易所上市证券、实际转换溢价低于18%的证券与相应的交易所上市证券是同类证券;标的为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且有效期少于3年,或实际行使溢价低于10%的权证与行使权证时所发行的证券是同类证券。 B、不是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或面额凭证公司发行的证券。

由于美国联邦法律对证券发行有严格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许多外国公司因此不愿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为此,美国证监会于1988年起草、1990年颁布实施了“144A规则”(即“在私募市场面向机构的证券再销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提高美国国内私募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发行不受美国证监会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证券,但这些证券只能在私募市场向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合格的机构认购者)发行并只能在QIBs之间交易,称为受限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即144A规则下的ADR。为便利此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美国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建立了具备交易和信息发布功能的电脑化PORTAL系统,该系统只有QIBs和一些合格的交易商和经纪人可以进入。
这种证券的特点是,只要该外国公司按美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了有关信息,则该发行人可不向证券购买人披露财务信息,否则,发行人应应购买人的要求对其业务性质、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及财务状况等作简要说明,这些财务信息包括可按发行人所在国会计原则编写、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144A规则的这一规定,通过减轻信息披露负担有效吸引了外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所谓QIB,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包括下列机构:1、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九种机构;2、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或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3、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代表QIB从事无风险委托人交易的。 4、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所属的投资公司家族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 5、其所有股东都是QIB的机构,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的。 6、本国或外国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显示的经审计净值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
外国企业发行或销售受限证券即144规则下的CDR的条件是:1、证券只向QIBs、销售机构或代其销售的人员认为是QIBs的机构发行或销售;2、证券的销售机构及代其销售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使购买人意识到,销售机构遵守了144A条款;3、发行或销售的证券: A、与公司依照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的或在交易商之间的自动交易系统交易的证券不是同类证券。可转换或交换为已在交易所上市证券、实际转换溢价低于18%的证券与相应的交易所上市证券是同类证券;标的为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且有效期少于3年,或实际行使溢价低于10%的权证与行使权证时所发行的证券是同类证券。 B、不是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或面额凭证公司发行的证券。

由于美国联邦法律对证券发行有严格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许多外国公司因此不愿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为此,美国证监会于1988年起草、1990年颁布实施了“144A规则”(即“在私募市场面向机构的证券再销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提高美国国内私募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发行不受美国证监会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证券,但这些证券只能在私募市场向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合格的机构认购者)发行并只能在QIBs之间交易,称为受限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即144A规则下的ADR。为便利此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美国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建立了具备交易和信息发布功能的电脑化PORTAL系统,该系统只有QIBs和一些合格的交易商和经纪人可以进入。
这种证券的特点是,只要该外国公司按美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了有关信息,则该发行人可不向证券购买人披露财务信息,否则,发行人应应购买人的要求对其业务性质、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及财务状况等作简要说明,这些财务信息包括可按发行人所在国会计原则编写、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144A规则的这一规定,通过减轻信息披露负担有效吸引了外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所谓QIB,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包括下列机构:1、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九种机构;2、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或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3、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代表QIB从事无风险委托人交易的。 4、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所属的投资公司家族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 5、其所有股东都是QIB的机构,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的。 6、本国或外国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显示的经审计净值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
外国企业发行或销售受限证券即144规则下的CDR的条件是:1、证券只向QIBs、销售机构或代其销售的人员认为是QIBs的机构发行或销售;2、证券的销售机构及代其销售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使购买人意识到,销售机构遵守了144A条款;3、发行或销售的证券: A、与公司依照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的或在交易商之间的自动交易系统交易的证券不是同类证券。可转换或交换为已在交易所上市证券、实际转换溢价低于18%的证券与相应的交易所上市证券是同类证券;标的为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且有效期少于3年,或实际行使溢价低于10%的权证与行使权证时所发行的证券是同类证券。 B、不是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或面额凭证公司发行的证券。

5.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R144A规则具体是什么? 做市商填写的能真实反映发行人当前最新状况的211表格为何?

这个问题比较有难度啊 你又没分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R144A规则具体是什么? 做市商填写的能真实反映发行人当前最新状况的211表格为何?

6. 在美国证监会(SEC)的申报文件,包括10K、10Q和8K等。

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址上找一下英文的吧,中英文对照我就不知道了。

7. 关于二级、三级ADR的上市集资问题

存托凭证的类型
无主办人(非公司参与型)ADR
有主办人一级ADR
有主办人二级ADR
有主办人三级ADR
RADR—SEC Rule144A规则下的ADR
GDR

一、无主办人ADR
无主办人(Unsponsored)的ADR不是应发行公司要求而是由存托银行应投资者的要求而发行的。基础股票发行公司对ADR方案无发言和控制权。
无主办人的ADR对于股票没有登记的要求,只要ADR在SEC登记即可(填报表F-6的申请报告)。
由存托银行将发行者的年报、某些公开信息和重大事项通知SEC和美国的投资者。但不要求将这些材料翻译成英语或将其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相协调。
无主办人ADR不能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只能在场外市场(OTC)进行交易。

无主办人ADR为发行者提供了一条扩大美国投资者基础的便宜且简单的途径。SEC的约束和报告要求是最低的。
发行公司可以向存托银行付费将无主办人的ADR转换为有主办人的ADR。
由于发行公司与存托银行之间没有正式的存款协议,发行公司对无主办人的存托凭证形式下的股票几乎没有任何控制权,无法与股东保持联系以了解和掌握情况。
无主办人的ADR在市场上已经很少了。

二、有主办人ADR有主办人(Sponsored)的ADR是由外国发行公司通过一份存托凭证协议书或者服务合同指定的一家存托银行而发行的。
基础股票发行公司对ADR方案有发言和控制权。

1.有主办人一级ADR一级ADR是发行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最简便、成本最低的方法。
发行公司不必遵守GAAP,也不必完全符合SEC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只须向SEC以英文形式递交一份财务报表和所在国市场管理机构要求公告的信息或摘要,并保证提供所有信息就可以获得12g3-2(b)规则下由SEC授予的豁免。

发行公司必须填写表F-6(DR登记)并与一家存款银行一对一签署存款协议,对ADR有较强的控制权。
一级ADR只能在场外市场交易,其价格列在全国每日报价局的粉红价单或场外市场的公告牌上。
一级ADR可以很容易地升级为二级ADR或三级ADR。

2.有主办人二级ADR
二级ADR是以发行公司现有股票为基础,也不涉及发行新股,但可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如纽约、美国)和NASDAQ上市。
二级ADR必须遵循SEC的全面登记和报告要求。发行者必须填写SEC的表F-6以登记该ADR并提交与GAAP相一致的年报,还须填写表20-F以满足报告要求。

发行公司还须满足拟上市地点的上市条件,例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必须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外国上市公司和ADR上市的条件。
二级ADR在建立和管理方面需要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涉及法律费用和上市费用等额外的成本。

3.有主办人三级ADR
三级ADR是通过公开募股出售给社会公众的ADR,可以在一家美国的证券交易所或NASDAQ上市。
发行公司必须填写SEC的表F-6、表20-F和表F-1,发行公司必须按照GAAP编制会计报表和满足拟上市地点的上市条件。

三级ADR的成本更高,包括上市成本,律师费用,会计费用,与投资者建立关系的费用以及路演的费用。

一级ADR仅仅限于场外交易
二级ADR允许发行公司在一家美国交易所上市
三级ADR则允许其在美国市场上筹资
ADR方案级别越高,SEC登记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越高,ADR流动性越强,对投资者的影响力、吸引力就越大

三、144A规则下的ADR-RADR
又称RADR,由美国的合格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QIB)为发行公司发售股票,,通过一个电子交易系统(PORTAL)在QIB中进行私募发行、再出售和交易,在保管信托公司进行清算交割,流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不必向SEC申请注册登记
不必按SEC要求披露信息

四、GDR
在多个市场发行和交易、以美元标价、交易地货币清算,流动性较强

关于二级、三级ADR的上市集资问题

8. 美国144A规则下的私募存托凭证是什么意思?

由于美国联邦法律对证券发行有严格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许多外国公司因此不愿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为此,美国证监会于1988年起草、1990年颁布实施了“144A规则”(即“在私募市场面向机构的证券再销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提高美国国内私募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发行不受美国证监会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证券,但这些证券只能在私募市场向 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合格的机构认购者)发行并只能在QIBs之间交易,称为受限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即144A规则下的ADR。为便利此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美国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建立了具备交易和信息发布功能的电脑化PORTAL系统,该系统只有QIBs和一些合格的交易商和经纪人可以进入。
这种证券的特点是,只要该外国公司按美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了有关信息,则该发行人可不向证券购买人披露财务信息,否则,发行人应应购买人的要求对其业务性质、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及财务状况等作简要说明,这些财务信息包括可按发行人所在国会计原则编写、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144A规则的这一规定,通过减轻信息披露负担有效吸引了外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所谓QIB,根据144A规则的规定包括下列机构:1、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九种机构;2、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持有或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3、依照证券交易法注册的证券自营商,代表QIB从事无风险委托人交易的。 4、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所属的投资公司家族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 5、其所有股东都是QIB的机构,管理自有账户或其他QIBS的委托账户的。 6、本国或外国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持有和全权投资的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显示的经审计净值在2500 万美元以上的。
外国企业发行或销售受限证券即144规则下的CDR的条件是:1、证券只向QIBs、销售机构或代其销售的人员认为是QIBs的机构发行或销售;2、证券的销售机构及代其销售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使购买人意识到,销售机构遵守了144A条款;3、发行或销售的证券: A、与公司依照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的或在交易商之间的自动交易系统交易的证券不是同类证券。可转换或交换为已在交易所上市证券、实际转换溢价低于18%的证券与相应的交易所上市证券是同类证券;标的为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且有效期少于3年,或实际行使溢价低于10%的权证与行使权证时所发行的证券是同类证券。 B、不是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或面额凭证公司发行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