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2024-05-14

1. 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2. 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3. 政府救助抚慰金与社会帮扶金有什么区别

款项的出处不一样,前者行政支出后者筹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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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帮扶有谁抓,怎么抓

帮扶金,是国家为了帮助群众创业的扶持基金。由民政部具体发放实施。只要是创业,国家鼓励支持,进行帮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鸡泽县独生子女贫困帮扶金发放标准?谢谢了谢谢了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3、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2003年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15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调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上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5、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6、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项规定的待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5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 
7、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按本地规定落实。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无用人单位,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和集体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9、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1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1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鸡泽县独生子女贫困帮扶金发放标准?谢谢了谢谢了

6. 县级各部门帮扶乡镇资金怎么管理

 第一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围。夷陵工会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市)财政、上级工会划拨的,用于困难职工(农民工)生活救助(包括“送温暖工程”、救灾补助、日常帮扶等)、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专项资金。夷陵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支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服务中心办公经费、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等。
  第二条  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式。专项帮扶资金采取预算划拨与请示划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对于日常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由区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职工服务中心)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各乡镇各单位困难职工(农民工)数量(以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拟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各乡镇各单位工会划拨;对于救灾补助资金及其他临时性帮扶资金,由各乡镇各单位工会及时向区总工会书面请示,区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职工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提请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同意后给予解决。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方式。区总工会本级在职工服务中心设立专户,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全国总工会对帮扶资金管理的统一要求,规范适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定期向区总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发放程序。各乡镇各单位工会应按照管辖范围建立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困难职工信息栏必须全部填写。同时,编制困难职工(农民工)汇总表(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致困原因、联系电话、资金发放凭证号等内容)。工会保障部门以健全的困难职工档案为基础性依据,结合工会专项资金额度,制定生活救助、医疗求助、“金秋助学”、法律援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帮扶标准和实施方案,经过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发放要求。专项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省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和《困难补助物资发放凭证》“三联单”。受助人须在领款(物)人处签名,个别受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名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确保每一分钱都切切实实用在困难职工身上。“三联单”的“存根联”上交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入账联”应作为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之一,“个人留存联”应交给领款(物)人。专项帮扶资金要求及时发放(使用),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且当年结余为零。

7. 社会救助站到底是什么样的单位?去到里面工作怎么样?

社会救助站隶属于民政局管理,是事业单位。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人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

社会救助站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

社会救助站到底是什么样的单位?去到里面工作怎么样?

8.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匹配上的问题

总工办发[2006]3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30日 本文访问次数: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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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
                                          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25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深切关怀,对工会组织深入开展帮扶工作,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工会要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推动工会帮扶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到工会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用于进行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帮扶中心办公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等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和在同级工会拨出的工作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配对象为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验收合格,并给予了启动资金的省和地市级帮扶中心。� 
  第四条  各地市级总工会每年应当编制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款)的收支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详见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和配套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第五条  每年1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保障部门应将各地市级帮扶中心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及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汇总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根据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材料,编制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方案,经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会商后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于每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并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年度帮扶资金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分配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帮扶资金的支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足额下拨到各帮扶中心,及时发放给相关的困难职工群体。�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通知》有关规定。工会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管力度。�  第九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财务部、保障部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制定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公示制度,完善资金发放审批程序,并按季度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和保障工作部。� 
  第十条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配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帮扶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配套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该省(区、市)的帮扶资金。各地工会的保障部门也要配合财务部门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帮扶资金应在年度内全额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附表1: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表2:配套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附表内容略)

主题词:中央财政  帮扶专项资金  实施办法 
抄  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