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的问题

2024-05-15

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并且有不少公司已经发展壮大,同时这些公司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许多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缺乏多元股权制衡。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是最大的控股股东,它致使国有股居绝对控股地位,公司股权结构严重失衡。按照《公司法》第54条第
(三)项、第118条第
(三)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都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在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事作用。
(2)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随着公司股份的日益分散,我国股东大会的问题在我国国有企业经公司化改制后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而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因而出现了少数大股东控制公司和小股东众多的局面。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由此可以看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关于董事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导致了董事会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变成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或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第二,一些国有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是却出现了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第三,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经产生,尤其是董事的行为和工作程序更是存在许多不合乎治理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地方。
(4)关于经理层的问题。经理权是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公司法第50条、第11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经理,并列举了经理的8项职权,但这种立法在国际公司立法中是很少见的。由于经理职权法定化,经理的职权董事会不能行使,不可避免地造成董事会职权空心化,从而造成经理阶层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比董事会更具体、更广泛的权力。因此,如果不对经理职权作出法律上的改革调整,经理阶层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甚至决定董事命运的状况将普遍化。
(5)关于监事会的问题。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旧《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旧《公司法》的第54条和第126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但规定只局限在对公司财务的检查以及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职权非常狭窄,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可采取哪些具体的执法手段,从而导致了不少公司的监事会并未进入角色,多数监事会并不会真正的进行监事。
(6)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欠缺。在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债权人、雇员等主体因与公司利益的相关性而逐渐被法律与章程赋予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但我国目前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上处于一个相对较弱的阶段,债权人未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劳动者的治理机制更为欠缺。一些公司由于信息对利益相关者不透明,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将公司信息送达所有相关者,有些公司甚至用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使得在客观上阻碍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治理。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的问题

2.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关于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又要保证不越位、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否则,如果还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老板加婆婆”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将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问题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检查与监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本经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参与治理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本身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处于实践探索中,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日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 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监管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设置多元而稳定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从根本上保障股东和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润zui大化。
 2)建立健全的治理架构和清晰的职责边界。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运作、相互制衡,做到了不越位、不缺位。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对全行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董事会是决策中心,负责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依法对公司的风险、财务、内控和董监高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高级管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
 3)打造规范科学的运行机制。建立统筹规划机制,提高三会决策的科学性。
 4)形成完善的披露机制。阳光是很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4. 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欧洲大陆模式等。英美重视个人主义的不同思想,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这样一套合乎逻辑的形态,即依据契约向作为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者并承担经营风险的股东赋予一定的企业支配权,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它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若信息非对称,经营者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所有者利益,至于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和管理,其权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这就为经营者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日本和欧洲大陆尊重人和,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集体主义,注重劳资的协调,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本质是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化和独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契约网触及的各方称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效率就是建立在这些利益相关者基础之上。为了实现企业整体效率,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利益,而且要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个采取不同方式的对经营者的监控体系。具体讲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当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目的旨在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种模式可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5.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
公司内部人员控制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非财产的拥有者却得到了公司剩余财产的控制权力。
2.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很难保证
在现代很多的企业中,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得到优先保障权益,同时属于国有股的股东与非国有权的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享有更多的优先权益。
3.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中,分别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设置,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4.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
我国的企业公司虽然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公司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却没有改变,还是沿用以前的制度模式,但是传统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并不能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
那公司治理的原则是什么呢?
1.效率优先,利益兼顾原则。
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没有效率做基础,其他价值目标就很难实现。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这三个机构分别行使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各司其职。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另一个是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权力制衡的目的是要维护经营者权利与股东利益、职工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
综上所述,公司要发展好不单单是某一部门的原因,而是要各个部门互相制衡、互相监督,彼此共同发展,若是权力得不到充分地发挥,就会出现德不配位的现象,公司的发展不仅仅要看外部的问题,内部更需要整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6.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一)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
公司内部人员控制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非财产的拥有者却得到了公司剩余财产的控制权力。
(二)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很难保证
在现代很多的企业中,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得到优先保障权益,同时属于国有股的股东与非国有权的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享有更多的优先权益。
(三)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中,分别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设置,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
我国的企业公司虽然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公司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却没有改变,还是沿用以前的制度模式,但是传统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并不能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与党委监督相结合;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
(5)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6)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哪些缺陷

一、小额分散股东搭便车现象普遍。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目前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B股中则包含了外资法人股、外资股、境内社会法人股、境内个人股。因此存在着众多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应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的,但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投资利益不尽相同,难免发生利益冲突,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涉及面的广泛而变得更加复杂。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二、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债权结构不合理
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付款,债权筹资的比重低。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债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债权人借助债务协议同样也可以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会最终反映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国外,由于债权筹资有成本低、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年终利润分配等优点,深受广大上市公司的欢迎。而在我国,情况却缺恰恰相反,尽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归结其原因,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上市公司即使给出了10配10这样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加之流通股的股东多数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无法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甚至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三、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
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哪些缺陷

8. 公司治理结构是什么

公司治理结构,或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系统、公司治理机制,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具体来说,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
比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够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一、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有哪些
1、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这是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是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权利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在分权的基础上,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力配置又形成了相互制衡的格局,在公司的各组织机构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依赖、互相作用并相互制衡的组织系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平衡了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使独立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意志和利益得以形成,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公司的行为理性,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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