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如何申请外汇额度的申请?

2024-05-15

1. 新办企业如何申请外汇额度的申请?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你们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你们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

  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新办企业如何申请外汇额度的申请?

2. 外汇是先申报后入账,还是先入账后申报?

先申报后入账。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协定外汇,是指根据双边或多边支付协定进行国际结算时,用作计价单位的货币。
记账外汇一般以双方国家中央银行互立专门账户的形式存在。在年终时,双方银行对进口贸易额及有关从属费用进行账面轧抵,结出差额。
对差额的处理,既可转入下一年度的贸易项目中去平衡,也可以使用双方预先商定的自由外汇进行支付清偿。

扩展资料:
特点
1、记帐外汇的采用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节省了现汇,是国际贸易活动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国际清算手段。
2、记帐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支付给第三国,只能用于支付协定的规定的两个国家之间贸易货款及从属费用和其他双方政府同意的付款。
3、记帐外汇是双边贸易时双方为节约现汇的使用,各自为对方开立清算帐户,采用记帐清算方式时使用的。记帐外汇年终差额结转到下一年度,由双方政府在下一年度贸易活动中,予以考虑并进行平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记账外汇

3. 新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平台上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予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

  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

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 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

  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 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 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新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平台上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4. 个人去外汇管理局可以申请增加外汇额度吗?

可以申请,但是根本不会批

5. 新办外贸企业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你们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你们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链接: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你们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你们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

新办外贸企业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6. 先申请贷款还是先办网签?

先是网签,然后办理贷款。网签后,贷款通常都要等一段时间。各个银行情况不一样,一般都得等2-6个月贷款才能办下来。办理贷款前,一定要注意让专业人士帮你看一下你的征信报告是否有问题。如果征信报告有问题的话,办理贷款会存在办不下来的问题。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补充资金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本身的积累。
利息是指借款人为取得资金使用权而向贷款人支付的报酬,它是资本(即贷出的本金)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价格。贷款利息可以通过贷款利息计算器详细的计算出来。

7. 律师参与涉外合同签订需注意哪些问题?

涉外律师实务:律师必读目录第一章涉外律师实务概述第一节涉外律师实务的概念和作用一、涉外律师实务的概念二、涉外律师实务的作用第二节律师办理涉外业务的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平等互惠原则三、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四、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第三节涉外律师业务的范围一、律师的涉外诉讼业务二、律师的涉外非诉讼业务第二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宗旨、原则和要求第二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一、选择合作对象二、申请立项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谈判五、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六、登记注册第三节合资企业组建和经营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出资二、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三、注册资本缴付四、股权转让五、产品销售六、董事会七、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八、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九、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第三章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涉外经济合同概述一、涉外经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三、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选择四、《涉外经济合同法》与国际公约的冲突五、《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国际运输合同无效第二节律师参与涉外经济合同的签订一、合同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二、涉外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三、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律师代签涉外经济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涉外经济合同的担保二、涉外经济合同的无效与撤销三、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四节律师代理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业务一、律师代理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业务二、律师代理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业务三、律师代理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业务四、律师代理涉外经济合同的终止业务第四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律师实务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格式合同第二节律师如何参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二、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上应注意的事项三、履行合同的法律程序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标的物条款二、质量规格条款三、数量条款四、价格条款五、包装条款六、支付条款七、装运条款八、保险条款九、商检条款十、索赔条款十一、不可抗力条款十二、仲裁条款十三、法律适用条款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和补救第五节几种常用的国际货物买卖方式中应注意的事项一、独家代理与总代理二、独家经销三、易货贸易四、代销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律师实务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二、提单三、租船合同四、进出口海运的基本手续第二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律师实务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概念和方式二、有关国际公约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四、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限制五、货主的权利和义务六、索赔与诉讼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律师实务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概念二、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三、合同的订立和承运条件四、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五、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六、索赔与诉讼第四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律师实务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二、有关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三、多式联运单据四、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五、发货人的赔偿责任六、索赔与诉讼第六章对外加工装配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对外加工装配概述一、对外加工装配的概念和特点二、对外加工装配的种类和做法三、对外加工装配的作用第二节承揽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程序一、立项二、签约三、审批四、登记第三节律师如何参与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一、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律师参与订立合同主要条款的操作技巧第四节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一、对外加工装配中的保险二、对外加工装配中的税收优惠三、海关对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第七章补偿贸易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补偿贸易概述一、补偿贸易的概念二、补偿贸易的法律特点三、补偿贸易的基本形式四、补偿贸易的优点和不足第二节律师在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一、项目的选择和确定二、选择客户三、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对外洽谈的组织形式第三节律师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补偿贸易合同的签订方法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律师如何参与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四节补偿贸易合同中的其它有关问题一、补偿贸易的担保二、补偿贸易的货币和利率三、项目审批四、货物进出口手续五、海关对进口设备的监督六、税收征免第八章律师办理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事务第一节国际工程承包概述一、国际工程承包的概念和特点二、国际工程承包的内容三、国际工程承包的种类第二节国际工程承包的当事人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际工程承包的当事人二、国际工程承包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国际工程承包的准备工作和程序一、国际工程承包的准备工作二、国际工程承包的程序第四节律师代签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合同文件二、合同条件三、律师代签合同应注意的主要条款第九章有关涉外劳务合同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涉外劳务输出概述一、涉外劳务输出的概念二、涉外劳务输出的种类三、涉外劳务输出的途径第二节律师在劳务输出前应注意的事项一、调查了解劳务输入国所在地的经济文化和法律状况二、可行性研究三、调查对方合作者第三节律师代理签订涉外劳务台同一、涉外劳务合同的概念二、涉外劳务合同的特征三、律师签订涉外劳务合同应注意的法律条款第十章涉外技术转让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涉外技术转让概述一、涉外技术转让的概念二、涉外技术转让的内容三、涉外技术转让的条件四、涉外技术转让的方式第二节涉外技术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一、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二、技术引进的审批机构三、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批程序四、引进的技术要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五、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商业条款第三节律师如何代签涉外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内容和权利范围条款二、价格和支付条款三、技术资料的交付条款四、技术改进与发展条款五、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条款六、保证与索赔条款七、侵权与保密条款八、税费条款九、法律适用条款十、争议的解决条款第四节几种常见的国际许可合同介绍一、普通许可合同二、独占许可合同三、全权许可合同四、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五、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七、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第十一章有关涉外知识产权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涉外专利代理中的律师业务一、涉外专利代理概述二、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申请专利三、律师代理中国当事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第二节涉外商标代理中的律师业务一、涉外商标代理概述二、律师代理中国当事人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三、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四、律师代理涉外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转让业务第三节涉外著作权代理中的律师业务一、涉外著作权概述二、律师代理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签订业务三律师代理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业务第十二章律师参与发行国际证券法律事务第一节国际证券概述一、国际证券的概念二、国际证券的法律特点三、国际证券的种类四、国际证券的发行方式五、国际证券发行的当事人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的有关协议及其主要条款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有关协议二、有关协议的主要条款第三节律师参与国际证券发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注意各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管制情况二、律师参与发行国际股票应注意的问题三、律师参与发行国际债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节律师参与发行国际证券的具体做法一、选择适当的发行时机和发行条件二、律师要做好国际证券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三、选择发行代理人四、参与谈判、签约,把好法律关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三章国际租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国际租赁概述一、国际租赁的概念二、国际租赁的特点三、国际租赁的优点和不足四、国际租赁的立法情况第二节国际租赁的形式和我国的习惯做法一、国际租赁的形式二、我国国际租赁的习惯做法第三节律师代签国际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主要条款一、租赁期限条款二、租金支付条款三、设备的保养与维修条款四、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和保险条款五、租赁权的转让和合同变更条款六、保证金和担保条款七、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八、租赁期满对租赁设备的处理条款第十四章律师参与国际贷款的法律事务第一节国际贷款概述一、国际贷款的概念二、国际贷款组织三、国际贷款协议的名词四、律师签订国际贷款协议应注意的问题第二节办理国际贷款的具体做法一、国际贷款应经过国家的审查二、熟悉国家对违反外汇管理的处罚规定三、掌握国际贷款额度和条件四、注意保险、税款及工程超支担保问题五、拟订国际贷款条款第三节国际贷款中的法律问题一、国际贷款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条款二、提款先决条件三、国际贷款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四、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地、贷款的提取与偿还五、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六、国际贷款协议的附属文件第四节律师法律意见书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概念二、律师出具贷款法律意见书的程序三、律师贷款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第十五章涉外房地产开发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律师为涉外房地产租赁提供法律服务一、涉外房地产租赁的概念和种类二、有关涉外房地产租赁的法律规定三、房屋的转租和转让四、律师代签涉外房地产租赁合同五、涉外房地产租赁纠纷中的律师业务第二节律师为涉外房地产买卖提供法律服务一、涉外房地产买卖的概念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四、土地使用权回收和抵押第三节律师为涉外房地产投资提供法律服务一、涉外房地产投资的概念二、涉外房地产投资的种类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的程序四、涉外房地产投资中的律师业务五、房地产投资的风险第十六章有关涉外保险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涉外保险概述一、涉外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二、涉外保险合同及其种类三、律师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应遵循的原则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律师业务一、律师办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二、律师办理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律师办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第三节有关涉外财产保险合同的律师业务一、涉外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利益和保险金额条款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四、保险期限和索赔条款第四节律师代理保险公司的法律事务一、把好保险合同关二、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三、积极做好理赔工作四、协助保险公司合理利用保险资金第十七章律师参与国际招标的法律事务第一节国际招标概述一、国际招标的概念二、国际招标的方式三、国际招标的优点第二节国际招标的程序一、招标文件的准备二、刊登招标通告三、标书的发售四、对标书的澄清五、投标六、接收投标书七、开标八、评标九、报审评标结果十、授标十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三节律师参与国际招标应注意的问题一、认真编制标书二、估算招标标底,选择适当招标方式三、投标资格预审四、算标和填标五、投标保函和履约保证书六、开标七、评标八、决标九、签订中标合同第四节国际招标中的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国际招标中国际惯例的种类三、国际招标中国际惯例的内容第十八章律师代理申办涉外公证第一节律师代理申办涉外公证概述一、涉外公证的概念和特点二、律师代理申办涉外公证的意义三、律师代理申办涉外公证的业务范围四、涉外公证的管辖五、律师代理申办涉外公证应注意的问题第二节常见的涉外公证律师代理申办业务一、律师代理申办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二、律师代理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三、律师协助当事人申办涉外收养公证四、律师代理申办涉外专利公证五、律师代理申办涉外商标注册公证六、律师代理申办涉外营业证书公证七、律师代理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八、律师代理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第十九章律师的涉外见证第一节律师涉外见证概述一、律师见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律师涉外见证的概念三、律师涉外见证的作用第二节律师涉外见证的原则和范围一、律师涉外见证的原则二、律师涉外见证的业务范围第三节律师涉外见证的程序和要求一、律师涉外见证的程序二、律师涉外见证的要求三、律师涉外见证的法律责任四、律师涉外见证的撤销第四节律师见证书一、律师见证书的概念二、律师见证书的格式和写法第二十章律师的涉外资信调查第一节律师涉外资信调查概述一、资信的概念二、律师涉外资信调查的概念三、律师涉外资信调查的意义第二节律师涉外资信调查的范围和途径一、律师涉外资信调查的范围二律师涉外资信调查的途径第二十一章涉外仲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一、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方式二、涉外仲裁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形式和法律意义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表述四、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处理和完善第三节律师代理涉外仲裁的程序一、接受代理二、代理仲裁申请三、代理答辩和反诉四、开庭前的准备五、参加仲裁庭开庭审理六、协助委托人做好仲裁裁决的执行工作第二十二章涉外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一、涉外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三、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第二节涉外民事、经济诉讼中的律师业务一、涉外民事、经济诉讼的概念二、涉外民事、经济诉讼的管辖三、涉外民事、经济诉讼中几项律师代理四、涉外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业务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的效力三、律师代理权的取得四、律师代理涉外行政诉讼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参与涉外合同签订需注意哪些问题?

8.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作经营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行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得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偿还合作企业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作一方,有权向其他合作者追偿。(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不是同一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一)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应依法和依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确定。(三)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期缴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限期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未按合作企业合同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经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作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此外。还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可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可见,合作企业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很大区别。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种:(一)董事会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副总经理1人或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二)联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设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经营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三)委托管理制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属于合作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议事规则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但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者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一)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方式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是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的。至于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按同一个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采用让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证外方实现利润;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三,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的投资。如果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回收投资尚未完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外商继续回收应予回收而尚未回收的投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一)期限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期间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解散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因违反法律而被依法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