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余额宝这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2024-04-28

1. 如何看待余额宝这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一、余额宝诞生的重大意义

  余额宝最大的功劳是有利于推动中国存款利率市场化。如果国内存款利率不加快市场化的步伐,那么其他类似的产品会继续出现。可以说,从余额宝现象来看,国内存款利率市场化严重滞后是不争的事实。余额宝将这种严重滞后及金融市场价格机制严重扭曲的现实已经展现得淋漓尽致。

  一是理论创新的鲜明实践。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那么对金融业进行改革创新也是十八大精神的应有之义。如何进行金融业创新?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金融业想结合无疑是最好的结合方式,马云[微博]的余额宝走在了前面(暂且不议在世界范围内是否具有首创性),这是时代的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二是金融创新的时代需要。

  实际上早在2012年6月19日,原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墨西哥举办的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所谓普惠金融指的是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实际上就是让所有老百姓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余额宝的诞生完美诠释了普惠金融的定义。

  三是民众理财的迫切需求。

  在后房地产黄金时代,群众财富贬值与理财手段匮乏的矛盾迫切需要一种能够保值、增值的理财方式来保证来之不易的物质财富不被通货膨胀稀释掉。按照余额宝当前的年化利率换算,其收益要远高于普通的一年期存款,甚至要高于三年期定期存款,这种收益对于普通民众的吸引力是巨大的。其即时赎回的方式也足以应对一般民众对突发事件中资金的使用问题。更重要是余额宝产品的低门槛对于广大低收入者来说具有很强吸引力,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使用余额宝作为日常理财工具,虽然个体财力有限,难得是群体庞大,效益同样可观,这点从天弘基金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基中可以得到验证。

  二、余额宝类产品的优点和当前存在的问题

  马云的余额宝赚取了互联网金融的第一桶金,随后一些企业迅速跟进,百度[微博]、腾讯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络理财产品。余额宝类产品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其在当前的普通民众理财中获得大量支持者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具有如下几点:

  一是兼具收益性和流动性。

  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类产品“比存款更高息,比基金更方便”为用户提供了一项在收益性与流动性上均有不错表现的新兴理财工具。相比活期存款0.35%的利率,余额宝类产品动辄5%以上的收益区间显然具有极强的吸引力,甚至比定期存款收益还高出一截。一般的货币基金赎回需要2个交易日左右到账,而余额宝类产品支持T+0实时赎回,意味着转入支付宝[微博]中的资金可以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进行消费,实时到账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至银行卡,流动性堪比“准货币”。

  二是操作流程简单,使用方便快捷。

  余额宝类产品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于支付宝网站,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中进行基金的购买或者赎回,整个流程和支付宝充值、提现或购物一样简单。在2013年7月1日以后,客户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操作余额宝账户,随时买入、卖出、查看收益,异常方便快捷。

  三是投资门槛低,吸引全民参与。

  余额宝类产品不限制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一方面有利于能够最大限度的集中社会所有零碎、闲散资金,提升社会资本的利用率,同时让客户享受最便捷的理财服务,另一方面也对较多从未涉及理财业务的客户进行了投资理财观念的启蒙,尤其以后者对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敏锐的投资理财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关注这些余额宝类的产品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信息不对称,或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多数支付机构的用户对金融市场的知识与信息并不了解,而仅仅被动接受支付机构所选取的“合作单位”,对于“合作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支付机构不仅可以自主决定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甚至民间融资或者直接融资者,在从用户投资收益中分一杯羹的同时,风险却由用户承担。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引发道德风险以及支付平台的寻租行为。过高的融资成本又会造成资金投向风险较大的领域,造成风险的积聚和传染。

  二是宣传有误导,风险提示不足。

  拿支付宝为例,其在首页醒目位置称,“余额宝”高收益,资金用于投资国债、银行存单等安全性高、稳定的金融工具,无须担心资金风险。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在页面下方以小字表示“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很小”。

  由此可见,支付宝在宣传过程中,故意淡化了“余额宝”客观存在的风险,可能让投资者产生误解。

  三是存在安全风险。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了解到近年来余额宝类产品被盗案件频发,虽然余额宝的宣传页面中宣称“资金被盗全额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可能面临举证难问题。

  此外,《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客户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这告诉我们,所谓的余额宝声称的全额赔付实际上存在着实现障碍。
  

如何看待余额宝这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2. 如何看待余额宝这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必然会兴起的。
就像以前谁能想到现在出门都只要带个手机就可以了。
极速猫理财这个平台。
年化率高,平台资金透明,风控把关严。

3. 余额宝属于直接金融吗

余额宝属于基金吗

余额宝属于直接金融吗

4. 互联网金融看起啦好像很火,是不是除了余额宝就没了?

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啦!互联网金融如今正火、余额宝算领先,但绝不是唯一,哈哈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华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需求。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粒粒贷客服竭诚为您服务——

5. 余额宝属于互联网存款吗

   
  余额宝不属于互联网存款,余额宝是蚂蚁金服旗下的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产品,于2013年6月推出。天弘基金是余额宝的基金管理人。

余额宝属于互联网存款吗

6. 互联网金融看起啦好像很火,是不是除了余额宝就没了?

当然不是了。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含义更加广泛的概念。它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它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网络征信等多种创业业务模式。

您提到的余额宝,实质上是互联网理财的一种业务模式,实质是利用支付宝开展基金代销业务。只是说由于支付宝流量大,余额宝用户体验好,余额宝已经推出,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取得了巨大的资金规模。根据阿里巴巴宣布的消息:截止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由此,是余额宝的出现,引燃互联网金融概念。

但是并不是说,互联网金融除了余额宝就没有其它的了。其中P2P网贷就是互联网金融中非常重要的业务模式。在2013年之后,随着互联网金融创业大潮的快速兴起,全国出现了多达4000家以上的网贷平台,其中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早期也是网贷行业的领军企业。

此外不仅有网贷,还有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网络征信等很多的业务。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含义更加广泛的概念。它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它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网络征信等多种创业业务模式。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上最近又兴起了金融科技的概念,不仅包含了互联网金融,也包含了金融互联网,还是包含了一些金融IT企业等,体现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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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谁说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吗

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产品
因为余额宝是蚂蚁金服旗下的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产品,于2013年6月推出。天弘基金是余额宝的基金管理人。 余额宝对接的是天弘基金旗下的余额宝货币基金 ,特点是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除理财功能外,余额宝还可直接用于购物、转账、缴费还款等消费支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金管理工具。目前,余额宝依然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
其销售平台是依托互联网,所以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产品

谁说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吗

8. 谁说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吗

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产品
因为余额宝是蚂蚁金服旗下的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产品,于2013年6月推出。天弘基金是余额宝的基金管理人。
余额宝对接的是天弘基金旗下的余额宝货币基金
,特点是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除理财功能外,余额宝还可直接用于购物、转账、缴费还款等消费支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金管理工具。目前,余额宝依然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
其销售平台是依托互联网,所以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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