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的其他

2024-05-15

1. 政府性基金的其他

七、其他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各项基金按我部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继续执行原规定。1996年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1月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有关各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我部及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政府性基金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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