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的条款种类有哪些?

2024-05-15

1. 合同里的条款种类有哪些?

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一、民法典协议中没有条文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合同条款中并不是必须有违约责任,主要由当事人之间约定确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房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租赁土地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租赁土地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在合同中写明。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约定的事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里的条款种类有哪些?

2. 一般合同条款都有哪些种类

一、合同条款都有哪些种类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3. 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一、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

4. 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包括哪些

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标的、质量与数量、价款;3、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4、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的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5. 合同条款都有哪些种类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一、快递公司制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说,快递公司制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条款都有哪些种类

6. 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条款种类有哪些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四)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合同无效条款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了以下三种解释原则
1、客观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通常理解",可解释为通常的"文义解释",即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即"客观解释原则"。
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通常解释或者根本没有通常解释的情况下,才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不应当寻求通常理解,而应当直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7. 合同条款种类有哪些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四)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一、合同无效条款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了以下三种解释原则
1、客观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通常理解",可解释为通常的"文义解释",即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即"客观解释原则"。
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通常解释或者根本没有通常解释的情况下,才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不应当寻求通常理解,而应当直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合同条款种类有哪些

8. 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主要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质量和数量;
④价款或酬金;
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包括:
①偶尔条款;
②通常条款;
③特意待定条款。
一、签订合同时一般有什么条款
签订合同时一般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质量、履行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公司的合同可以加抬头吗
可以,这个看合同的分类和重要程度来确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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