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布13条措施助力外经贸企业复工复产

2024-05-13

1. 河南发布13条措施助力外经贸企业复工复产

凤凰网房产郑州站快讯  18日,河南省商务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通过13条政策,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开拓国际市场、创新招商方式等方面,给外经贸企业吃下定心丸。具体措施如下:
一、积极指导企业搞好疫情防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制定疫情应对方案,做好日常防护物资储备,加强对返岗复工人员、新入职人员的健康监测与筛查,优先保障企业一线员工防护用品,搞好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严格内部防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鼓励外经贸企业利用境外渠道优势,进一步扩大口罩、防护服等短缺物资进口。
二、积极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建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专班,及时掌握本地区外经贸企业复工复产计划和情况。积极参与当地复工复产协调帮扶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短缺、招工用工难、物流运输不畅、供应链不配套、资金紧张等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在确保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复工复产。保障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合同加快履约、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顺利建设、外派人员有序派出,避免产业链、供应链中断。主动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根据企业需求,可视情况出具有关证明,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出台《河南省国际性展会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分类别、按不同比例给予支持。对具备境外参展条件的展会,鼓励企业在完善防控预案、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出行参展。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但在疫情响应期前已支付且确实无法追回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发挥政策性出口信保作用。积极协调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加大信息、承保、保单融资等方面支持服务力度。积极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业务提供进口预付款保险,对疫情期间进口防控物资的外贸企业,给予投保保费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开通定损核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出险理赔,简化相关手续,加快定损核赔进度,在真实背景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应赔尽赔。
五、合理筹划调整经贸活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及时对已安排的境内外经贸投资促进活动时间、规模、方式等进行科学调整。妥善做好已启动但因疫情影响终止的重大经贸活动的善后工作。引导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网上参展等方式拓展出口渠道,实现在线数字化营销;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开展远程办公、网络交易和离岸业务。针对招商对象需求,坚持结果导向,积极开展网络招商推介对接,科学策划细化、统筹实施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改变原有办会办展模式,探索建立“云招商”系统,组织“线上投资洽谈会”等活动。
六、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服务保障重点外资项目。对合作对象明确、投资意向清晰的招商项目,主动寻求境外目标公司开展洽谈,激发合作意愿,确保疫情期间招商引资不停顿、不降温、有实效。积极推进在谈项目,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持续深化投资合作。建立在建项目政务服务快速通道,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帮助企业协调防疫物资、完善防疫措施,帮助项目建设人员及时返岗、尽早开工、恢复施工,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
七、积极创新招商方式。要进一步夯实招商基础,研究细化产业链招商路线图,充实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探索建立载体资源库、全产业链数据库、主导产业链目标企业库等,分区域、分行业开展前期规划布局。加大项目征集策划包装力度,围绕各地产业特色,梳理谋划一批产业项目,特别是要针对疫情防控中催生的网络在线经济、健康产业等,结合各地基础条件,储备一批生物制药、医疗康养、卫生保健等项目。完善投资促进信息化平台、专业招商网络平台等,整合各类资源,提升项目发布、对接、签约、服务等功能。引导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投资指引,充分宣传平台优势、产业特色,增强吸引力。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困难的特殊情况,构建新型投资推广、跟踪落实渠道,通过门户网站、自媒体平台、境内外商协会、驻外机构等多种途径和微博、公众号、微视频等手段,开展不见面招商。积极采取“靶向”招商、精准招商、委托招商、以商引商、产业链招商等灵活多样的招商方式,确保招商成效。
八、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加强与市场监管、外汇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发挥企业“服务官”制度作用,持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日活动,密切政府与外资企业联系,及时传递疫情防控信息、国家和省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增强外资企业信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
九、加大企业法律援助力度。健全贸易摩擦和预警机制,及时公开发布疫情期间国际贸易风险提示,对贸易纠纷早发现,早处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组成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组,在省商务厅网站开辟专栏,通过发布信息、在线答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合规体检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强化项目资金支持。出台《河南省省级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部分2020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稳定业务,提振信心。指导各地尽早提出使用计划,明确资金重点,加强绩效考核,确保资金下达一个月内拨付到相关企业,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快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招商引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对外经贸合作等外经贸项目资金评审进度,确保“项目等资金”。
十一、帮助企业应对融资难题。加强与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联络,开展网上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经贸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强化融资担保服务,缓解资金压力。支持各地尽快落实出口退税资金池、中小微外贸企业纾困资金池、中小外贸企业贷款贴息等政策,并及时兑现奖励。积极协调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加大政策性贷款投放力度,引导更多外贸企业使用政策性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推动进出口银行与省内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以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支持一批小微外贸企业;用好中国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十二、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开展在线提交申请、申领许可证书、审核备案;支持网络传输合同扫描件,对于内容较多的合同文本,网络传输关键页即可先行办理,确有必要的,疫情结束后对完整合同进行补充审核。对没有实行无纸化申领的货物,企业可通过邮寄或上传扫描件方式提交申请。对企业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纸质进出口许可证提供邮寄服务。持续提供便捷高效的出具原产地证书服务,企业即时申请、即时开通、自助打印,实现全流程“不见面申领”。对于出证量大并符合自主打印相关要求的企业,鼓励开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功能予以办理。对于出具商事证明书、代办领事认证业务和出境ATA单证册的申办、备案、核销等业务,以最短时间完成在线申请审核和认证出证。
十三、完善服务保障机制。严格落实省政府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纳入省重点白名单的企业,成立服务专班,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确保政策落地。灵活运用疫情防控保障各项支持政策,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积极协调解决。建立健全联系企业制度,完善干部联企、部门联办、企业联动等机制,及时了解企业诉求,积极协调帮助企业解难纾困。指导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河南发布13条措施助力外经贸企业复工复产

2. 河南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省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三)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全省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五)承担组织实施全省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六)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两用物项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八)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九)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研究拟定我省反垄断相关政策,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中的相关反垄断调查和取证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依法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十一)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执行国家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十二)执行国家经贸政策,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外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省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组织全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十三)研究对外开放相关政策和推进开放带动主战略实施的长效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及需求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运行情况预警机制,受理外商、台商、港澳商投资企业及投资各方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处理投诉案件。(十四)组织、申报并指导以河南省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十五)负责全省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第三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
  (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
  (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
  (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投资单位报送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统一编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档案,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关系。
  下级财政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送一次“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帐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第八条 投资单位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核监督。
  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第十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批准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并实行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建立审批制度。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章。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第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郑州、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三)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第十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径送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按本办法审核或者备案的,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登记。第十一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 (三)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第十二条 审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原因在3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三条 审查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可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该函的要求予以回复。 审查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第十四条 经审查,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现违法和不适当的,应当提交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审查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现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的一致意见,有关各方应当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意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六条 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法、适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季度公布目录,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对不合法、不适当的,不予公布、抄送。第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所有文件目录。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核查文件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法性、适当性。被核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并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第十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5年进行一次清理。 经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事项已不存在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重新公布;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适当的,继续执行。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定时间,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垂直管理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的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河南省贸促会的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分会(以下简称省贸促会)是全省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对外经济贸易促进组织,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河南商会(以下简称省国际商会)的名称。(一)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本省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商会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和洽谈;组织参加或与外国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方面的国际会议。(二)负责与外国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申报境外组织、企业在豫常驻代表机构,并负责监督和管理;向外国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及其活动。(三)代表省政府赴国(境)外主办展览会和参加展(博)览会;负责全省赴国外举办或参加展(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审批、上报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四)安排和接待国(境)外来豫举办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博览会;负责协调、管理、申报、审批外国来豫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五)承办本省经济贸易活动中相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承担法律顾问工作;受理经济贸易纠纷的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承办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的代理;办理国(境)外与本省有关反倾销事务的调查、代理;代理本省企业国(境)外企业及个人办理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国际质量认证咨询及代理;向国内外公司、企业提供资信调查业务。(六)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认证涉外商业单据;代办外贸单证领事认证;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代办涉外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书;出具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ATA单证册。(七)开展国内外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贸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济技术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为国内外经贸活动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八)联系、组织外经贸界的经济技术和商务交流活动;为政府和企业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经贸学术交流、人才交流、出国劳务提供咨询服务。(九)指导、协调本省分支机构的工作;发展、审批本省国际商会的企业、团体、个人会员;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培训工作。(十)承办省政府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河南省贸促会的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6.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信访、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事务;负责有关重要活动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办;负责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二)人事处(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三)亚非处。(四)欧美处(翻译室)。亚非处、欧美处(翻译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涉外礼宾工作;负责我省与该地区的交往工作;研究该地区国家的国情;负责接待应邀来豫访问的重要外宾;(五)涉外管理与新闻处。指导、协调全省的涉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外事件;受理有关涉外认证领事等业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豫活动;管理全省对外开放地区及非开放地区的考察、上报工作;审核外国人来豫签证;负责全省国际会议的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负责国外记者及外国新闻机构驻华记者来豫采访的有关事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六)出国管理处。归口管理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计划管理和审批工作;承办全省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申报件的审核、呈报事宜;协调处理全省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颁发和申办外国签证工作及赴港澳签注事宜;负责对全省因公出国(境)团组进行出访前外事纪律教育,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出访团组进行监督、监管及案件查处;负责对全省因公出国(境)团组使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七)国内侨务处。研究省内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归侨侨眷的具体工作;承担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省内合法权益的具体协调工作;承担归侨侨眷的救济、扶贫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华侨华人来豫定居有关事宜;承担协调涉侨经济等投诉的具体工作;负责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协助归侨侨眷代表人士人事安排的具体工作。(八)国外侨务处。研究国外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络和服务的具体工作;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承办有关涉侨事项的审核工作;研究推动侨务宣传、侨务文化和华文教育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豫寻根谒祖活动的管理工作;研究涉侨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华侨华人来豫开展经济、科技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指导有关协会的工作。(九)港澳处。承办我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联系的有关事务;承担全省公务人员因公赴港澳的审核、审批工作;依法管理港澳在豫新闻机构和记者事务;负责我省与港澳特区的重大交流合作事项的协调工作;承办全省与港澳民间交往的有关审核管理工作;参与省内企业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依法维护港澳同胞及其侨眷在豫的合法权益。

7.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法规解读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共28条,包括适用范围与原则、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二是强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增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三是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增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四是强化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既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责任主体地位,又强调了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五是加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不断提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六是规定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具体内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等。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事业单位应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于事业单位这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其他单位。事业单位的名称规范:为了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主要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要求:为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二是针对实际工作中“条条干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状况,《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四是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调整上收了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强化了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责任。一是加强了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全省事业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是加强了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核定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变更名称及调整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是加强了机构规格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省和省辖市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规定:真正管住、管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需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约束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为此,《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是及时发现并纠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列举了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十一种具体行为,如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及其内设机构;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违反《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一种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规定:对于本《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定位不清、机构名称不规范、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就是事业单位在职责定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运行方式等方面要与政府机关、企业组织区分开来,体现公益属性。精简效能,就是事业单位要做到布局合理,保持适度规模,实现高效运转。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就是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增有减。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法规解读

8. 河南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财务、行政、保卫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二)法规处。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三)财政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定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级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省辖市和扩权县(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四)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政协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省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七)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省级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八)经贸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九)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省辖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外资运用审计处。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研究拟定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河南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三)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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