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2024-05-13

1.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密码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五、要如实举报,举报内容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受理举报过程中,有时存在着举报人在不做任何分析、调查的情况下,将道听途说的一些问题、情况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量加大,办案效率降低,更有甚者出于打击报复的心理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告陷害,对此类举报,一经查实,人民检察院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六、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2.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犯罪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信的形式举报,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正式启用。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1、举报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密码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2、要如实举报,举报内容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受理举报过程中,有时存在着举报人在不做任何分析、调查的情况下,将道听途说的一些问题、情况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量加大,办案效率降低,更有甚者出于打击报复的心理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告陷害,对此类举报,一经查实,人民检察院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3、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3.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犯罪

(一)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 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 对举报人的奖励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犯罪

4. 如何向检察院举报

法律分析:1.举报线索的受理;2.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3.举报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如何向检察院举报?

法律分析:
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如不行,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第四百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如何向检察院举报?

6. 如何向检察院举报

法律解析:(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 检察院审查 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 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 立案通知书 》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 检察院抗诉 。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刑事案件在审理结束之后, 犯罪嫌疑人 若是对判决不满,并且咨询过律师之后,发现在一审时检察院并没有按照流程进行审理,或者是获得的证据并不合法时,此时是可以在案件审结后的半个月左右,再次的提出诉讼的请求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 举报检察院

通常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以下部门进行投诉:1、纪检监察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实。2、上级主管部门,即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提供相关的资料,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3、向执行局长投诉,执行局长是执行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向其投诉最快捷、最有效。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承办法官的失职或工作不力或违法违纪的事实,切中要害,便于局长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4、各级纪委的网站,各级纪委都设有举报的相关的网站,可以将详实的资料以实名制的方式,发给各级纪委的投诉举报窗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举报检察院

8.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犯罪

向人民检察院举报须知:(一)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二) 受理举报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三) 举报的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四) 对举报人的保护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五) 对举报人的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六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二)依法、及时、高效(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