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2024-05-17

1. 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聘请国外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到我委系统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受聘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短期讲学,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和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业务谈判以及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均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突出重点。当前应紧密围绕机械行业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等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并要注意选聘战略决策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按项目审批的办法。凡拟聘请专家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本单位的条件、引进专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报表,按照申请单位的隶属归口关系,由申请单位报主管司局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委对外合作司汇总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凡需向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引办)申请资助的项目,则由委报送中引办。项目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于上年的十月底前报委对外司,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个别项目,可临时单独上报。
  对于已下放企业的智力引进申请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省、市)主管引进国外智力领导部门审核后直接报中引办。行业上的重点项目,受益面广或跨省、市的项目,由我委统一组织办理。第四条 凡暂无人才推荐对象的项目,聘请单位可持介绍信直接向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外国专家局人才库或委科技情报所查询所需引进人才的资料。第五条 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经费,通常采用国家资助和受益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资助的范围仅限于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专家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华食宿等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将专项资助款挪为他用。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薪待遇可参考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资历及实际工作待遇,按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确定。来华食宿交通费等接待费用则按一般外宾的标准掌握,按照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科委(85)外专局字第108号《关于调整接待外国专家几项费用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办理。第六条 引进人才所需外汇额度,根据中引办批准的计划,按财政部规定,在京单位持我委对外合作司介绍信及人民币转帐支票,到中引办办理有关手续,京外单位由中引办将批准额度拨转地方,各单位直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手续。
  专家往返国际机票,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华之前,持单位介绍信到中引办开具“外汇购买机票证明单”,向中国民航售票处购买预付款票(国内付款国外取票的国际机票)。如由专家自己在国外用外汇现金购票向国内报销者,其外汇额度由聘请单位自行解决。
  (1986)中引办字135号文批准,各企事业单位凡遇有引进国外智力(包括派出)项目使用自有留成外汇和调剂所得外汇的问题,可直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办用汇手续。第七条 批准的项目计划分为两类:
  (一)执行项目,指已经落实专家人选的项目,在计划下达时,同时批准项目的资助经费。
  (二)预备项目,指尚未落实人选的项目,待专家人选落实后,按专家实际待通与来华工作期限批准资助经费。第八条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专家进一步联系,商定来华后的任务和待遇等有关事宜,和专家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工作内容,预期目标,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经费使用计划报我委对外司。
  专家来华前,用人单位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专家到职后,及时向委对外司报送专家到职通知书。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努力创造条件,按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条件变化需要改变项目,要经委对外司审核后报中引办批准。如项目内容不变,只需变更专家人选,则将专家名单上报备案后,即可执行。
  列入执行项目后,专家因故未能按时来华工作,需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的,可列为结转项目,报委对外司备案。

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2. 机械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部长、副部长或相当职级人员出国(境)事项以及邀请外国现职正部级人员来华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拟文,报部领导签发,经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二条 赴未建交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执行重要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任务,或在境外出席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活动,由部国际合作司拟文,经主管业务司局会签,部领导签发,报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第三条 我部系统被列入外交部《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名列》中的中国第一汽车集团等十二家企业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出国(境)事项,由集团拟申请报告,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并会签主管业务司后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部国际合作司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含任务确认件)。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出国(境)事项,由中汽总公司代部拟文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副总经理出国(境)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第四条 部机关现职司局级人员临时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司局提名,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正司(局)长由主管副部长及部长批准,副司(局)长由主管副部长批准,部直属地局级企事业单位现任正职领导人员出国(境)事项,经部国际合作司核签后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准。第五条 上述以外人员因公出国(境)及下列出国(境)、外国人员来华事项,部授权国际合作司审办。
  (一)出国推销、市场调研、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订货、生产、技术合作和贸易合同规定派出的执行小组,联合设计、监造验收、实习培训技术小组,其他贸易方面的出国(境)项目等。
  (二)专业性、专题性的出国(境)考察,利用外资、促进机电产品出口、商谈经济技术合作、讲学留学、实习、进修、共同设计研究、参加国际会议等。
  (三)配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境)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出国(境)事项的任务通知书,征得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后,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四)赴未建交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执行上述1、2条任务时,由各经办单位拟文报部国际合作司商外交部或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
  (五)凡出国(境)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具体国家和地区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外文部通知决定)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由部国际合作司统一征求驻外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
  (六)邀请来华商谈经济技术合作、技术贸易、进出口业务、一般性来华科技交流、参观访问、讲学或短期工作,共同设计、研究、实习、进修等,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批。
  (七)邀请外国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由部国际合作司书面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后报部领导审批。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批。第六条 为来华事项向我驻外使领馆或签证机构发来华签证邀请函,由部国际合作司统一办理。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按部人劳司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有关单位临时借用,如确属工作需要,由派遣单位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批。已经离休、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人员,部国际合作司可批准其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他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境)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境)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 有关出国(境)或来华举办展览事项的审批,按机械工业部机械(1993)732号《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展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由部国际合作司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3. 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

第—章  总则第五章  组织纪律第二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要求:政治坚定,作风正派, 能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的声誉;虚心好学,刻苦钻研,讲求实效, 能主动开展与国外同行的业务交往和友好合作;保持健康的体魄。第三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国外管理、教育工作,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 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或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在国外的分会或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管理机构)负责, 国内有关派出部门或企业要主动配合。第四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企业、单位、城市或毗邻城镇,以适当的形式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五条  工商企业派出的人员在国外实习培训期间, 应严格按照出国前所批准的项目进行,但形式可灵活多样, 可以进行专门技术(工艺)研究,合作设计,也可以通过参加生产实践和管理工作, 学习对我有用的知识和技能。第六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既定的专业方向,不得改变。如确需改变,应由本人征得原派出单位同意,并向我派出管理机构报告。 驻外管理机构应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备案。第七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一律不攻读学位,也不进行纯理论性研究。第八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如单独有重要发明,应经过派出单位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 如系与外国人合作或属于所在单位的成果,可按国际惯例处理。第九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如获得具有重要技术、经济价值的成果,应及时向我驻外管理机构报告, 驻外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经驻外使馆报回国内,以便组织评价和鉴定, 按国内有关奖励条例,给予奖励。第十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的期限不得延长。 个别因项目要求确需延长而又能获得对方资助的,须由原派出单位提出, 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结束在国外的学习、工作时,应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个人小结表”交驻外管理机构,并向国内原派出单位提交业务小结和回国后工作计划。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 是使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铭记自己对社会主义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所肩负的责任,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为尽速改变本单位面貌作出贡献。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二)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的教育;
  (三)发扬优良传统,保持民族气节的教育;
  (四)认清资本主义本质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的教育;
  (五)提高警惕,加强团结,加强组织观念和安全保密的教育。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国外环境和派出人员的思想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注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善于区别政治问题、思想问题和生活作风问题的界限,也要善于看清它们的内在联系。对政治问题,要坚持原则,慎重、妥善地处理;对思想问题要具体分析, 用疏导的方法,提高认识;对生活作风问题,要加强教育,切忌简单化。第十五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国外企业、单位、城市或地区,组织起来,选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人人数按实习培训人员多少而定。组织起来的目的是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互相关心、 互相帮助;开展必要的社交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等等。第四章  对外活动第十六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注意结交实业界、科技界、 学术界的朋友,建立友谊,促进技术交流。在交往中, 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我国情况和建设成就以及我国政府的对外政策。要注意不卑不亢,内外有别。第十七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不得参加所在国及其他国家的政治组织,不得参加所在国或外国人组织的政治活动。不介入罢工等活动。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对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工作,同他们交朋友,扩大爱国统一战线。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根据不同对象,顺乎自然, 进行工作,但不要强人所难,急于求成。在交谈中,实事求是地介绍祖国情况和光明前途。对有分歧的问题,要有理有据地表示我们的原则看法, 避免进行争论;对恶意挑衅的,可晓以大义,但不予纠缠。第五章  组织纪律第十九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令和制度,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所在实习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

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

4. 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是指通过国家各部门、友好城市、友好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渠道获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或自筹资金,从本市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选派各类业务(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或其他业务知识。
    出国培训人员一律不攻读学位,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条  出国培训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各种多边和双边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市各地区、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专款资助的国外培训。第四条  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必须结合本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市现有的经济技术基础和消化吸收能力,统筹安排,确定项目和选派人员。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下设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包括引进国外人才和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的职能机构,归口管理全市的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第七条  凡需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
    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第八条  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申请报告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统一编制全市出国实习培训年度计划,报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审定。第九条  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申请报告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申请表》应于前一年的十月末之前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每年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第十条  全市出国培训人员年度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滚动的实施办法。当年未执行完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第三章  人员的选拔与审批第十一条  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必须根据所确定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名额和人选。不得采取预分名额、因人立项办法。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人员的选拔对象,是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从事专业生产、设计、科研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具有中专文化水平、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优秀中青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亦可作为选拔对象。第十三条  选拔出国培训人员的标准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二)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完成计划项目所必需的理论基础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运用所赴国家通用语种进行口头交流和阅读专业书刊资料;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高效率工作和学习。第十四条  出国培训人员的政审和业务考核由派人单位的人事和业务部门负责。
    出国培训人员的外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培训人员的体检,必须在指定医院进行,并取得健康合格证(表)。
    出国培训人员的出国教育由市出国人员教育办公室负责。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经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批准,然后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备案;第三条第(三)项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批准;第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批准。
    派往港澳地区的培训项目和人员,还须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新华社香港分社的同意。第十六条  凡经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资助的国外培训项目,派出人员须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并附其它必要材料各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报送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 大学出国疑问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身体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各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3)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据进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别情况可为一年半,均由派出单位按派遣计划确定。 
(4)派出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好在国外学习、进修、实习或从事研究的单位。这些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或专业方面特长。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和经费等管理办法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 
公派出国留学的办理程序是:符合公派留学条件者,在接到国外学校的入学许可证件和外汇资助证明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按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其上级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申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该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出国手续。 
享受对方院校奖学金或资助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在出国时尚未拿到资助费现款,可向派出单位申请垫付外汇额度(非贸易外汇三联单)。以供购买机票;由亲友提供资助者,其出国旅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到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内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侍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学成归国的公派留学人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工作,如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专业特长,由其所在单位报请个级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的酌情办理。 
3、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的申领 
下列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持用因公普通护照: 
(1)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的有关人员; 
(2)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 
上述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机构是我国外交部或授权受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 

(三)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办法 
1、国内在职人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2、出国研究生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办法 
(1)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如需在国外直接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须由本人提前向其国内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十月后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4)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6)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和工龄、待遇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其定居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的人员。 
(2)非在职人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非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归国华侨及其眷属,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内地的眷属,符合(1)的情况并取得国外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书的,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3)在职职工要求离职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批准。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已经列入国家分配计划,应服从分配,为国家服务。 
国内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中断学习自费出国留学。 
(4)凡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的各级别毕业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研究生及在这段学习期间退学的人员,全日制成人高校的毕业生,都必须按规定完成服务期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凡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在读四年级以下(不含四年级)学生和全日制成人高校公费在读学生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在读或迟学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学生或研究生,如果系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眷属,则自费出国留学可免交培养费;如果系上述六类人员的非直系眷属,应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属应完成服务期年限人员中的直系眷属可免除服务期,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培养费后,亦可免除服务期。 
完成服务期年限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的人员,须认定其已履行合同(协议)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自费出国留学审核机构办理学历和完成服务期年限的审核手续,只有获准后方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国护照。 
(5)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获准后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6)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学籍一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7)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8)对学成回国工作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其回国国际旅费,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其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9)自费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要求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于毕业前半年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安排并分配工作;或在回国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登记,按同类公派留学人员分配办法及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的申领 
自费留学人员属于因私出国,应办理私普通护照,颁发护照机构是授权受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所在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具体办理手续时,必须备好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户口薄或集体户口证明,写明本人出生地和出生年月日; 
(3)“经济担保”的复印件,并附译文。“经济担保”须经公证后方有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光纸照片五张,并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名字; 
(5)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本国公民出国申请表》 
(6)用人民币交纳护照费、签证费、手续费、邮费。 
为了保证公民的出国申请能够及时得到批准,我国政府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目前规定的时限是:出国申请的批复一般不超过三十天,偏僻和交通不便的地方最长也不超过六十天。 

(五)出国留学人员出境前后的联系办法 
在留学人员集中的国家,我使、领馆设立教育处(组),配有专职干部负责留学人员的工作;在留学人员少的国家,由使、领馆指定干部兼管(一般是文化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行期一旦确定,可与有关驻外使、领馆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我驻外使(领)馆接到电传后,一般会派车到机场迎接我留学人员(或委托留学生联谊会接待)。有的接回教育处(组)所在地小住,交待注意事项办理有关手续,有的在机场交待完注意事项放生活费以后帮助转机(或火车,或公共电、汽车)达目的地。如因故无人迎接者,可打电话与使、领馆联系或乘车到使、领馆报到(或与当地留学生组织联系)。赴加拿大、德国的留学人员要自己乘车直接到留学生联谊会。单位公派,使馆一般不接,由自己与接待单位联系。 
如果留学人员直接到达学习或工作单位者,到后要及时与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同志联系、报到,并将“报到证”交使、领馆教育处(组)。并及早与当地留学人员组织取得联系。 
许多国家都要求入境的外国人在入境一周(有的一月)内到当地警察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居留证(或身份证),有的还要求居留证心须随身携带(如不带,查出要罚款)。离境时,要求注销,并办理出境签证手续。到达后务必询问清楚,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赴国外留学的有关事项 
1、美国 
(1)到美国留学的四种考试 ①TOEFL考试。TOEFL是美国考试服务处为赴美国和加拿大留学的外国学生提供的英语考试,对于申请到美国和加拿大学习的非英语国家学生,对方一般都要求有TOEFL考试的成绩。 
TOEFL考试的主要目的是考察非英语国家学生的英语熟练程度。TOEFL是一种从几个答案中选择正确答案的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三小时,考试内容包括三大部分:①听力理解(衡量对英语口语的理解能力);②结构与书面表达(衡量辨认标准书面英语的能力);③阅读理解与词汇(衡量对非技术性阅读材料的理解能力)。 
TOEFL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一般应在对外联系学校前二个月或提前半年就报考TOEFL对方学校得到考生的TOEFL成绩后,作出录取与否的决定。 
②GRE考试。GRE考试是美国考试服务处(ETS)提供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对于申请进入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学习的学生,多数院校都要求具有GRE考试成绩。但也有一些院校不要求,或经过协商后,同意免试。GRE考试分为一般考试(亦称能力考试)和专业考试两种。有些学校某些专业要求一般考试的成绩,有些学校某些专业则要求一般和专业两项考试的成绩。申请人应首先通过查阅书籍或询问弄清对方的要求后,再决定参加何种考试。 
③GMAT考试。GMAT考试是美国考试服务处提供的管理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这种考试旨在了解申请入学者是否具备在商业和管理专业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资格。全世界有八百多个研究生管理学教学项目采用GMAT考试成绩,大约六百所院校要求申请入学者提供GMAT考试成绩。在美国,大多数研究生院的管理专业都把GMAT的考试成绩作为入学的标准之一,同时也作为第一学年学术成绩的一次预测。 
④TSE考试。TSE考试是美国考试服务处提供的英语口语考试,TSE考试着重考察非英语国家学生的英语口语熟练程度。考试时,发给每位学生一本考试手册,考生不得携带纸、笔和字典等进入考场。考试内容共分七个部分,有些部分要求考生朗读被指定的一本考试手册上的材料,整个考试的指导说明和考题都录在一盘磁带上,在考试正式开始之前,考生应先看一下考试规则然后听录音,回答问题时要对着话筒(麦克风),考生的回答就被录进另一盘磁带。这种考试不要求用笔做书面回答,考试时间共为半小时。 
(2)申请去美国自费留学的条件 
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美国上大学(专科或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 
①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足够的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即:持有亲友提供的经济保证书(须得到所去国家的认可);或持有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和基金会等提供的奖学金或资助证明。其所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应能维持本人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②办好入学证件(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和办理护照签证所需的有关手续。 
③英语水平足以在美国修读全日程的课程。 
④身体健康,能适应繁重的学习任务的要求。 
(3)申请去美国留学的手续 
无论自费或公费出国留学,一般由本人联系学校,并按对方来信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如经济保证书;TOEFL等考试成绩单;推荐信;本人学历证书等,然后办理申请手续。一般来说,需办理以下手续。 
①写一篇自我介绍。通常是简略介绍自己的有关情况、所受教育、个人专业爱好及未来计划等。 
②详细说明经济状况。由我国学校寄来自备表格或学院奖学金服务组织的“经济状况声明书”的,可按其中要求填写。个人用信件说明也可以。 
③申请主修音乐、绘画或摄影艺术的,应附上一个盒式录音带或代表作。 
④寄去两张照片。 
⑤寄去健康证明一份。 
⑥如学校要求付报名费,应尽早汇寄。无办支付者可请求宽免,有时能获得准许。 
申请人办妥所有规定的手续之后,学校便会受理入学申请


法国留学申请程序明细 

1.选择申请方式 

对于希望留学法国的朋友,在制定留学计划前应该先查阅相关的留学法国的专业教育网 站,然后指定详细的计划来实施自己的留学申请进程。通常情况下,在国内是法语专业的学 生可以直接和法国大学联系,法国的大学通常是从,每年的3月份开始接受申请,在9月入 学,但是由于法国假期较多加之法国人生性闲散,所以直接联系法国大学需要有足够的耐心 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对于法语基础一般或法语零起点的学生,通过留学教育中介机构申请学 校将是高效便捷的方式。法国的大学和商学院由于考虑到语言沟通和国际地区需求差异,通 过国内的专业的教育结构代为招收学生。 
2.校方初审 
2.1法国的大学和商学院对于申请人有基本录取要求(见下文),同时学校会安排笔试和面试对学生进行考核 

2.1.1、申请者年龄应满18周岁; 
2.1.2、申请本科学历者,应有中国大学的录取证明并附全国统一高考成绩单. 
2.1.3、大专,本科或以上学历, 英语好,可以直接申请硕士或博士。 
2.1.4、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2.1.5、有能力提供人民币50000-6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证明。 
2.1.6、语言水平: 
如用法文教学: 
直接申请留学法国大学者TEF(法语水平测试,由法国教育机构统一出题,阅卷工作在法国完 成。)一般不低于350分,如果先申请语言学校然后在申请大学只需提供500学时的法语学习 证明和参加TEF考试,但对于TEF考试的成绩不做严格要求。根据所选择的专业对法语水平的 要求不同,每个学校都有各自对于法语水平的要求。 

如用英文教学: 
英语水平证明(录取学校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或TOEFL500、IELTS BAND5)。 

2.2.学生在通过校方初审后可以进入正式的申请流程,由于一般的申请过程在6个月-1年左右,所以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参加相关的语言考试。 


3.参加相关考试 
TEF考试 
相关英语考试 
和法语语言学习 

4.提交相关材料 
4.1学生了解学校及相关就读情况,确定申请意向,通过教育中介结构或直接向校方提交申请材料,一般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简历(中英法文) 
2)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中法文公证件。 
3)英文或法文推荐信 
4)语言考试成绩TEF/TOEFL/GMAT或法语学时证明 
5)在法学习计划(阐述赴法留学的动机,目的,学成后计划等,英文或法文两份) 
6)二寸免冠照片四张 


5.录取 

6.签证 

6.1.第一次到法领馆:凭申请人身份证申领签证表格(法语,也可用英语填写)。 

6.2.填写签证表格(见下文),并准备如下材料: 


(下文是对上文重点名词的详细说明) 
入学通知书 
除了奖学金获得者,一般留学生在到法国学校亲自注册以前所收到的入学通知书其实是 一张所谓的预注册证明,该证明可以用以申请签证。证明必须注明学校的名称,地址,注册 的学年、专业、学位名称,学习期限,学生的姓名,出生年月及地点,学校盖章及负责人签 名。 

经济担保证明(存款证明) 
早期对于申请赴法留学,法领馆要求申请人提供拥有法籍或取得法国十年居留证(Carte de residence)的人的经济担保。从1995起,法国政府放宽了留学申请标准,只需申请人本人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即可。 
经济担保新标准是每月不得低于480欧元(¥3400元人民币),即每年5700(¥42000元人民币)。一般以略多于此标准50000-6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证明提交法领馆。 
各主要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均可以办理存款证明。申请人只需在上述银行中存入总额等于大于60000元人民币的存款(可以是多币种),填写存款证明申请单,一般存款冻结期要求为3个月,但留法申请人在拿到签证的当天就可以到银行解冻,实际冻结期可以远小于3个月。存款证明手续费为20元人民币。 

住房证明 
拥有法籍或取得法国十年居留证(Carte de residence)的人可作为你的住房担保人。目 前有实力的教育中介结构会为和学校合作,在申请赴法留学前联系好在法住房并开处住房证 明。 


6.3. 第二次到法领馆: 
递交以上申请材料,并预约面试时间 
递交材料时间:根据各地法国使领馆的工作时间,通常情况下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 00, 14:00~16:00为领馆接受材料时间,由于法国假期较多,加之有"搭桥假期" (两个 临近假期之间的1天也为假期),故提交材料越早越好,特别是9月份申请入学学生众多,7/8 月份法国使领馆会很忙,提交材料和预约签证都要排队领号,所以提交材料一定要尽早。 

6.4. 第三次到法领馆: 
在递交申请材料一周左右时间内领馆会通知你何时到领馆签证面试,你安指定时间赴越签证面试。 
签证要诀: 
首先,保持平和的心态和良好的自信,签证官都是纸老虎。如果你是申请英语课程可以要求 用英语面试,你无需担心,通常情况下签证官的英语没你好;如果你是申请法语课程并先读 语言学校,你无需担心,你本来就要去读语言,所以法语不流利可以理解。 
其次,心态和自信很重要,认真地做好签证准备也很重要。可以在网上找到签证常问问题, 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当签证官在面谈时询问到你赴法留学的动机和目的时,你给出他都能 背出的理由"中国现已加入WTO,需要大量国际性人才,你学成后当然回国发展"。 
再次,签证当天提前15分钟到使领馆,适应一下气氛,签证时间大约在15-20分钟。 
最后,因为这是正式场合请着正装,在这种场合下法国人视对方的穿着为对自己的尊重。 
面试可能会提的基本问题请参见附录1. 
附录一: 
签证问题 
1. What’s your name? 
2. How old are you? 
3.Can you speak French? 
4. Why are you going to France? 
5. How about your personal experience? 
6. What do you think of studying abroad? 
7. What will be the most difficult problem you meet in France? 
8.How about the school which you apply? 
9.How about the tuition fee you should pay for the school per year? 
10.who provide the expense of your studying abroad? 
11.Do you have the scholarship? 
12. Do you like France, why? Can you tell me something about France? 
13. How long will you learn in France? 
14. Do you know anything about housing and insurance in France? 
15. What is the preparation you have just made for studying in France? 
16. Can you tell me something about France, the history the culture other else? 
17. Are you familiar with the Internet? 
18. What is your plan after your finish this program? 

6.5取签证 
领馆在面试后的一到两个星期会通知你到领馆领签证,北京和武汉这一程序相对简单,凭相关证件直接领签证即可,但上海和广州可能要求两次,第一次领号,第二次领签证.

专家详解赴日本留学六大疑虑 

a决定留学后是否有必要再去大学报到 

无论是高考线上生还是线下生,即使决定选择出国留学亦不要“背水一战”。放弃大学报到或放弃工作绝非是一种最佳选择。有些学生和家长考虑到去大学注册报到要交付1年不菲的学费,所以产生放弃报到的想法;抑或想全力以赴强化日语。诸如此类的想法,虽在情理中,但不可行。因为留学申请是一个相对周期较长、手续较为复杂的过程。其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随时可能出现。如申请国签证政策变更等。当发生留学突发事件时,如果申请者尚在学中或在职中,便能够做到游刃有余。即使申请者本人条件再好,亦要做好万一被拒签的心理准备。 

b大专毕业生的几种留学选择 

大专毕业生在选择出国留学时,通常面临比较尴尬的抉择。从大学1年级读起,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花费方面均有些得不偿失。有些人认为最佳的方案是专升本。作为编入生插班进入日本4年制大学3年级,以最短的时间(通常是2年)获取本科学士学位。 

但是这种方案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直接来国内招收专升本的大学可谓少之又少,专业选择面窄,而且多为普通私立学校。如果申请者本人在国内具备相当的基础学历,想要报考日本一流国公立大学或想使自己的专业选择面更宽,那么最好是通过读语言类学校过渡,去日本后升学。在日本,一流大学一般不招收专升本学生,即使是可招收的学校,其入学考试亦相对较难。一般要求从1年级或2年级读起。另外,一些在国内日语已具备2级以上水平者,可选择直接专升本,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本科学历,如果认为学校或专业不理想,可考虑在日本继续升学接受研究生教育。 

c在读生放弃现在学校赴日留学是否可行 

对于一些大专、本科在读生,在通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感觉专业不适合自己,产生放弃现有就读学校去日本留学的想法。如果本人为大专就读1年生,那么放弃现

大学出国疑问

6.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人社部解读

详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zdt/2014-01/26/content_2576350.htm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答: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反复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将《暂行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共收到3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梳理、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吸收。2013年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暂行规定》,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暂行规定》主要对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问: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问:《暂行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
答: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问: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问:《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答: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哪些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
答: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问: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问:实践中,已经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我们已经注意到,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公布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的方式应对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为防止这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问:下一步,你们将从哪些方面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徒法不足以自行。《暂行规定》颁布后,我们将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重点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高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二是进一步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三是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四是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7. 公费留学的资助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  (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类别热带  温带  寒带大学生  700元  800元900元研究生  750元  850元950元进修人员  700元  800元900元(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购买被褥装备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费用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情况,一次发给本人掌握使用。  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批准,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其他费用  (一)经使领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国庆、新年、春节),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这部分费用按留学人员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预算,由使领馆统一掌握使用。(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往返国际旅费由使领馆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国内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由原单位发工资的,向原工作单位报销;凡不领工资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余各种开支由本人自理。(三)留学人员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国内工资  工龄在两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人员,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批准在国外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回国后不再归还。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资金派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各部门派出的实习培训等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通过其他渠道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门自行制订。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按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费用开支(包括国内工资),仍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中央法规)

公费留学的资助办法

8. 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家气象局分管的各种出国留学、实习培训和引进国外人才的工作。第二章 引进国外智力的渠道和组织机构第三条:目前,我局引进国外智力主要有六条渠道(见附件一)。第四条:我局通过国家教委渠道派出人员属于国家公派出国人员;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多边或双边协议、地方自筹和自费公派渠道派出人员属于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第五条:国家气象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引进办)设在科技教育司职工教育处。第六条:国家气象局科教司、外事司、人事司在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在工作中相互配合。
  通过国家教委、工商企业、世界银行贷款和自费公派渠道的派出或引进项目的业务审查、出国留学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初审由科技教育司归口。通过多边或双边协议渠道的派出和引进的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由外事司归口,有关这方面的工作程序按《气象部门外事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办理。各渠道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由人事司归口。第三章 出国留学第七条: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出国进修生、访问学者、攻读学位生。
  有关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和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和自费留学等问题,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执行。第八条:每年10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将下一年度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二)按分工归口报我局有关职能司审核。需要选派人员出国留学时,在考虑各单位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由局各主管单位直接与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联系。第九条:在选拔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宁缺勿滥”的方针。要防止忽视政治思想、偏重业务,轻实用技术、重学位,以及派往个别国家过于集中的倾向。第十条:通过国家教委和世界银行贷款渠道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通过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根据国家教委规定,对外语专业毕业人员在保证达到派往国家所使用的语言的出国留学外语水平的情况下,可免于外语考试;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教学、科研骨干(包括作为高级访问学者选派的人员),如专业外语阅读、口语和听力均有相当水平,能适应在国外的工作,可免于国家统一的外语水平考试。第十一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对外联系工作,按各渠道主管单位的具体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旦接到国外寄来的正式邀请信后,应首先与选派单位(司、局级)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办理出国手续。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后,选派单位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复制件送留学人员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备案。第十二条:通过国家教委渠道派出的留学人员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正式邀请信后,选派单位应及时将国外邀请信的复制件一式三份寄我局科教司,由科教司转请国家教委外事局办理出国手续。
  个人获得国内外资助,并被纳入国家气象局单位公派计划的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应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审查表,并随表附上《健康证书》、资助证明及国外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信,由所在单位上报我局科教司审核。第十三条:经批准录取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未出国之前,一律称出国留学预备人员。此间选派单位继续对他们进行考察,如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派出或需更换人选时,应按各渠道隶属关系,向我局主管单位办理撤销或更换人选的报批手续。
  对已出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如发现不宜在国外继续学习者,国内主管单位可随时召回。第十四条:选派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出国前明确进修目的,订好进修计划。进修内容要紧密结合国内工作的需要,以便回国后及时开展工作。
  对于理、工科进修生,出国前还应加强计算机、外文打字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适应在国外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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