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有哪些内容组成

2024-05-13

1. 上市公司年报有哪些内容组成


上市公司年报有哪些内容组成

2. 请问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须披露?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3. 请问《证券法》中,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适用于填空或选择题。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股票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O%;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股票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问《证券法》中,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适用于填空或选择题。

4. 年报中“重要事项”包括哪些内容,其重要性何在

"重要事项"中所包括的内容应该是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的方面,这其中可能埋藏着公司正常持续经营的"炸弹"。可以公司上市公司年报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乎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是公司风险的重要来源,投资者应预重视。
   (2)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从该项,投资者可以获得公司是否规范经营的重大信息
   (3)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半数以上成员变动,公司总经理变更,公司解聘、新聘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4)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情况。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了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投资者对此应特别注意。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
   (7)托管、承包、租赁情况。
   (8)上市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9)其它重大合同(含担保等)及其履行情况。
  (10)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11)其它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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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前我股市中,上市公司年报信息的来源有哪些,年报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

年报内容包括 ⒈公司概况 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⒋已发行证券的情况,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及其持股数额 ⒌公司实际控制人 ⒍证监会规定的一些其他事项。 年报公布的时间是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日起4个月内。

目前我股市中,上市公司年报信息的来源有哪些,年报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

6. 股票里面年报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于规定时间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业绩的报告称为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中期总结是公司半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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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息披露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主要内容:
1、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
(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有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
(2)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4、临时报告。

其主要分类: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信息披露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8. 股票年报,半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季报:4月30日前;半年报:8月31日前;三季报:10月31日前;年报:次年4月30日前。
年报是在4月底前公布,一季报也是一样,半年报是在7月~8月公布,三季报是在10月底前公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等披漏时间相关业务知识美股研究社很重要的从业股票的基础知识应该学习好。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扩展资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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