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支付对价的公允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个别报表上不用调整增加长期

2024-05-17

1.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支付对价的公允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个别报表上不用调整增加长期

不用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成本法核算,不用调整。非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才用调整。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支付对价的公允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个别报表上不用调整增加长期

2. 说明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时,购买方合并成本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何处理

“购买方合并成本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果是正数(购买方出示的购买价大于应享有被购买方净资产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处理(一项长期资产单独确认),在受益年限或不少于10年摊销。如果是负数则作为一项偶发事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企业合并的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怎么处理

你是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享有的合并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个别报表不作处理(个别报表中可能已经按照准则规定确定了分步交易实现的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包括按合并当日原按照金融资产确认及计量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
合并报表中首先需要调整,这里包括合并当日,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原投资账面和合并当日原投资公允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此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这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企业合并的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怎么处理

4.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小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当期损益,为什么?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提示】控股合并下,商誉列示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吸收合并下,商誉列示于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中。
(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②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 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的处理

你好,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告诉你的是:这个问题中计入到当期损益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知道,在企业合并中有两大类合并方式,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由于上述两种合并的合并对象与主体间的关联关系的不同,从而使得对同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也就不同,这里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给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下面进行说明)。

一般情况下我们知道,由合并形成的这种支付对价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一项非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得,理应记入到当期损益中去的。那么这种处理集中的体现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中,由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在合并之前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所以该事项的发生是公允价值体系来进行核算的,且合并双方在合并时达成的合并价值,一定是体现了价值的公允性的。

为什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样发生了这样的利得时,却不是记入到当期损益中,而是记入到了“资本公积”中了呢?这里就得说说上面所提到的“强制性规定”了: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前合并双方是有一定的关联关系的,如同是一个集团公司的两个分公司,这样的两个企业的合并,很可能会受到一只“大手”在干预,即集团公司的干预,可能会出现集团公司为了集团内部利益的整体最大化、利润转移、逃避税负或其他利益方面的原因来干预与建议这个合并成交价格的,这样确定的合并价值住住是不公允的,因而也就会产生巨大的差额性的利得的。正是出于为了规避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会计准则和税法就专门规定了限制其目的实现的强制性规定。即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让其用公允价值来核算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并对价很可能是不公允的),并且由此所产生的利得也不得作为当期损益来处理(不让你去影响合并双的利润,从而就堵塞了利润转移或逃避税负等的渠道),而是将这部分利得作为内部“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与调整来处理的。

以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为什么会有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的处理

6.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你好,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告诉你的是:这个问题中计入到当期损益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知道,在企业合并中有两大类合并方式,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由于上述两种合并的合并对象与主体间的关联关系的不同,从而使得对同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也就不同,这里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给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下面进行说明)。

一般情况下我们知道,由合并形成的这种支付对价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一项非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得,理应记入到当期损益中去的。那么这种处理集中的体现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中,由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在合并之前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所以该事项的发生是公允价值体系来进行核算的,且合并双方在合并时达成的合并价值,一定是体现了价值的公允性的。

为什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样发生了这样的利得时,却不是记入到当期损益中,而是记入到了“资本公积”中了呢?这里就得说说上面所提到的“强制性规定”了: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前合并双方是有一定的关联关系的,如同是一个集团公司的两个分公司,这样的两个企业的合并,很可能会受到一只“大手”在干预,即集团公司的干预,可能会出现集团公司为了集团内部利益的整体最大化、利润转移、逃避税负或其他利益方面的原因来干预与建议这个合并成交价格的,这样确定的合并价值住住是不公允的,因而也就会产生巨大的差额性的利得的。正是出于为了规避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会计准则和税法就专门规定了限制其目的实现的强制性规定。即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让其用公允价值来核算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并对价很可能是不公允的),并且由此所产生的利得也不得作为当期损益来处理(不让你去影响合并双的利润,从而就堵塞了利润转移或逃避税负等的渠道),而是将这部分利得作为内部“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与调整来处理的。

以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为什么会有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7.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方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何处理

0 1 会计处理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三条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0 2 会计处理分录合并财务报表中,编制合并调整分录如下:
借: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
贷: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差额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方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何处理

8.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

第2个分录是对的,直接调整差额部分,

借:固定资产-原值   170
贷:资本公积           170

如果考虑所得税,还需要做一笔递延所得税的分录:

借:资本公积    17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70*25%

为什么?是因为这些分录是在合并报表中进行的,合并报表只是针对个别报表“没做的部分”做出相应的调整分录,以调整至“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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