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4

1.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实施,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三)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四)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要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对在科学技术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4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各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实际奖励项目数额,根据每年评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重点奖励采取产学研结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公民和组织。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七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实施后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创业、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对产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要管理科学项目中,显著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

  (五)在实施科普项目中,对公民科学素养的提高产生了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第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成效显著的;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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