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的帐务处理
为什么2015年11月应当计提的利息28000元,要借记”财务费用“,
而2012年11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经计提的利息980000元,就要借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呢————
这是因为最后一期的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就是2015年11月的当期费用,可以在当月直接列支。无需在形成负债,计入长期借款----应计利息。这也是为了符合实际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核算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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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借款的帐务处理
A企业于2012年11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A企业于2012年12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A公司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 4000000*8.4%/12 )元
期一次还本付息,但是利息需要按月计提,计入应付利息科目,形成负债,到期还本付息的时候,利息是从应付利息科目里面支付的。
这是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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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币借款业务会计处理
外币借款业务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贷:短期借款等(发生时市场汇率)
常见的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l)外币兑换业务。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发生时的交易汇率)
财务费用(永远在借方)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2)外币购销业务。
借: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借:应收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3)外币借款业务。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贷:短期借款等(发生时市场汇率)
(4)接受外币资本投资。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借或贷:资本公积(差额)
贷:实收资本(合同约定汇率)
注:若公司没有约定汇率,应按发生时市场汇率折算。
4. 借款的帐务处理
对的
借:短期借款 60000
财务费用 300 (这个就是当月,也就是9月份的实际利息)
应付利息 600 (这个就是每个月也就是7月8月所计提的利息费)
贷:银行存款 60900
7月及8月当时计提的利息分录是:
借:财务费用 300元/月*2个月=600
贷:应付利息 300元/月*2个月=600
5.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款费用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折溢价摊销、辅助费用、汇兑差额等),应按照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
1.属于筹建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3.属于发生的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按规定在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视资产的不同,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4.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6. 专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专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
1、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 我国会计实务中对借款费用如何处理
为生产经营的借款费用 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为构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 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意外停工的进财务费用、因构建需要停工的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 要资本化 计入资产构建价值
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
贷:应付利息
8. 财务借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1、自银行借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或是银行直接付款给供货商的话,
借:应付账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自个人或其他公司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一定需要签订合同?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