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什么流程

2024-04-27

1. 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什么流程

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流程如下:1、刻章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2、去银行开户;3、去国税报道;4、去地税报道;5、国地税签署三方委托扣款协议(扣税用);6、涉及到审批类的经营项目提交申请;7、申请发票,购买税控机;8、正常营业;9、纳税申报。如新公司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准备以下材料1、一份经营场所的租房合同复印件;2、一份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3、一份租金发票复印件一份。(如企业投资人,在自有房产内办公的法人或者股东自有产权内办公),只需要提供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就可以;4、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一份;5、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企业法人照片一张;7、另需企业购买发票人员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发票准购证件。(按照国家税务登记规定,公司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打印之日起,三十天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经过税务机关审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放税务登记证)。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什么流程

2. 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做什么呢?

1.刻五章。2.税务登记。3.银行开户。

3. 营业执照拿到后,需要做什么

1.刻五章。2.税务登记。3.银行开户。

营业执照拿到后,需要做什么

4. 拿到营业执照需要做什么?


5. 领取新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什么资料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那么关于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与补办方法是什么您都了解过吗,今天就和企盈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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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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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补办营业执照
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
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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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还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1、工商局名称核准
    拟定企业的名称(字号),字号要2个中文字以上(包含2个字),新规定相同行业字号有两个字相就不可以注册,因此要先拟定三到五个字号,以备选用。选定字号在工商局检索如果没有重名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办公室
    办公室必须是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现行规定居住用途是不可以注册的,租房时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屋中心备案,提取备案合同原件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合同上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
3、验资后,提交工商注册受理

7. 办理营业执照要出具那些证件

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业村民;(2)城镇待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4)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6)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 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 以下企业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登记:� (一)一般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即全民、集体、联营企业)� 1、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2、市属及市属以上法人控股的联营企业;� 3、外地法人来杭举办的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二)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股东中有市局及市局以上登记机关注同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的;� 2、股东中有外地法人和参与投资的;� 3、股东中有市属及市属以上其他法人投资的;� 4、全部由外地自然人投资或有外地自然人参与投资且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 的;� 5、外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来杭开设的分公司;� 6、市局注册的所有有限公司开设的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股分合作制企业,若自然人中至少有一个以上外地户口的,由 市局受理登记;� 2、有多种股份构成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依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的归属(录属)情 况,参照有限公司的登记分工,分别由市局或各分局受理登记。设在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 市场内的以上企业在各分局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 及市属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各种工程的外国企业;� 2、外地外商投资企业进杭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办理营业执照要出具那些证件

8. 办理完营业执照还需办理哪些事项

(一)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二)办理银行基本户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每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基本户。
(三)记账报税
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准备好资料到专管所报到后,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申报税金的时间,及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企业日后将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进行申报与缴纳。
(四)缴纳社保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
(五)申请税控及发票
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
(六)企业年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等。
注:每年需要做年报的企业是:营业执照上,注册时间为前一年12月31日前的大陆企业。
工商行政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罚款。超过三年未年报的企业,将会纳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纳入异常名录后,企业将无法变更、注销、转股,对外合作时,社会公众可随时查看到该公司的异常情况。同时对法人、高管进行行政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