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有没有 限制滥用诉权的规定

2024-05-14

1. 最高人民法院 有没有 限制滥用诉权的规定

1、当事一方是只限于委托法律工作者的当事人一方;
2、辖区内是指委托人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法律工作者工作的服务所登记注册地辖区内。
3、这样解释限制了法律工作代理案件的地域范围。比如法律工作者是在某个乡镇的法律服务所,那么只限于该乡镇辖区内的当事人的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 有没有 限制滥用诉权的规定

2. 全国人大是否有权废止两高的司法解释

有权,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两高都要对全国人大负责,所以有权废除两高的司法解释

3. 关于司法解释

1、解释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行使,具有专属性;解释法律则不具有专属性。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在法律条文规定上限于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不是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下放,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法律的超级解释权,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脱离案件事实而对法律进行一般性解释,可以通过一般性解释而扩张,限制补充和制定法律。
3、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效力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应当认为同法律的效力是同等的。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极具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者普遍脱离,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关于司法解释

4. 法律咨询:一个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颁布后,在没颁布之前犯的该罪会不会被追究?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总的来说是有利于被告。行为连续状态的如何适用也有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也是依照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释字[1997]4号 1997年10月6日公布实施)
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已批准逮捕的,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撤回抗诉。
二、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7]12号 1998年1月13日公布实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6号 1998年12月2日公布实施)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5. 法律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院?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院的是: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院?

6. 求助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背景 
刑法的时间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效力,即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现行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即司法解释的生效的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其施行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以各种方式征求对该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因为各有关方面的认识不一致,直接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也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X)年6月18日第9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第1193次会议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对于统一正确执法,保证刑事法律及其有夫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规定》的过程
司法解释对其施行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应与法律本身的时间效力一致,司法解释对其施行以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施行以前的行为没有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不应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办理。有人认为司法解释的效力及于刑法的施行日期,不但适用于司法解释实施以后的行为,而且对司法解释施行以前的行为也有溯及力,即对司法解释施行以前的行为没有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办理。
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我们还征求了几位著名法学家的意见,他们认为:(1)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2)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三、适用《纲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司法解释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里需要明确;其一,“两者’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200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这一授权是“两高”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其二,司法解释可能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也可能是2日起施行。这也是目前两高司法解释的通行做法,且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将以规定之日起施行的方式为主,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司法解释从发布到各地普遍知悉巨加以学习领会需要一段时间,有利于各地统一有效执法。其三,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以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法律本身的时间效力一致,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没有法律创制权,其司法解释也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只是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不是新的立法,而是法律施行之日起就具有了司法解释所解释之义,司法解释是从属于法律的,其效力应适用于法律的整个施行期间。如果司法解释发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在司法解释发布施行以前没有追究。在司法解释发布施行以后被追究,那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是由于司法机关对该行为没有正确认识,属于实践中的问题,并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也不是司法解释的效力及于法律整个施行期间本身有什么问题。其四,法律有溯及力,司法解释就有溯及力;法律没有溯及力,司法解释就没有溯及力。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规定》分以下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司法解释本身的溯及力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规定表明,司法解释是有溯及力的,这也是前述司法解释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这一总体原则的应有之义。二是对同一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时的处理原则。《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强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这一规定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司法解释既然从属于法律。则其在田及力问题上的原则也应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但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而且有利于用清实践中存在的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是“形势的需要’、“一贯体现严打精神”的错误认识。
(三)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数个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处理。此时应根据《规定》确立的“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区分数个司法解释哪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利选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司法解释处理。
(四)关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案件的处理原则。根据实践中不断有人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去衡量以往的案件,甚至以此提出申诉的情况《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这一规定内容也是我国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和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根据规定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不再变动。当然,我国法律和司法工作还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即使是已经办结的,还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没有关于赡养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没有关于赡养的

8. 最高院解释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

完全同意本文作者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权,但是司法解释在实施之日起30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后,司法解释在效力上相当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效力相对于法律。因此,可以得出一些结论:第一,司法解释在效力上高于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第二,司法解释在效力上高于被解释的法律,属于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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