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土地复垦

2024-05-15

1. 矿山土地复垦


矿山土地复垦

2. 矿山土地复垦恢复治理现状

西南地区矿山占压破坏土地面积为188639.47hm2,目前恢复治理的总面积约为2779.58hm2,为矿山占地总面积的1.5%。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建设总投资历年累计约12.5亿元。土地复垦较好的矿山企业有云南磷集团公司昆阳磷矿、重庆南桐煤矿、西藏罗布莎铬铁矿、贵州盘县特区火烧铺煤矿、四川拉拉铜矿等矿山。随着国家和企业投入资金的逐年增加,矿山地质环境将逐步得到改善,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云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建设总面积为933.57hm2,为该省矿山占地总面积的2.55%(武军等,2003)。累计投资约3.5亿元。治理较好的昆阳磷矿,因位于滇池之滨,已先后投入巨额资金修筑了13个挡沙载洪坝,以减少水土流失,减缓泥沙对农田和滇池的污染。目前已在缓倾斜山坡露采场一采区,复垦了2160m和2140m两个水平台阶,复垦面积16.80hm2。复垦区植被已绿树成荫,局部恢复和改善了采坑生态环境,增加了滇池地区森林覆盖面积,减少了水土流失(照片6-1)。
云南富宁煤矿区土地复垦亦较好。该矿位于富宁县城东约2km处。煤层产于第三系煤系地层中,为褐煤。1957年建矿,1995年前为露天开采,年产量约1.2×104t。原露采区为荒山或河漫滩,由于矿区靠近城区,为缓解城乡用地紧张问题,煤矿自1983年开始,对废弃的采坑进行复垦。方法是将新露采区的剥离土用汽车运至老露采区回填,填平后用机械碾压平实,交与地方政府使用。在1983~1995年的12年内,剥离土方量582092m3,共投入复垦费用349万元,复垦了两个老露采区,总复垦面积为19.33hm2。复垦后农田用地10.67hm2,每年可产粮食64000kg,经济收入达5.12万元;果园用地2hm2,经济收入3.00万元;商业用地2.67hm2,经济收入40万元;生活住房用地4hm2,产生间接经济效益48.12万元。由于富宁煤矿多年来坚持开发与复垦并举,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矿山区域环境的改善。
重庆市自1980年以来,少数国有矿山陆续开展了复垦工作(照片6-2)。总计恢复治理面积185.05hm2,占该市总占用面积的1.4%(任幼蓉等,2006)。各县区土地复垦情况见表6-3。

照片6-1 昆阳磷矿山复垦区现状


照片6-2 重庆市南桐煤矿山鱼塘角6.13陷坑围堰治理工程

从表6-3可以看出,重庆市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总恢复治理率最高的是南川,为3.7%,其次是綦江,为2.9%;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总恢复治理率最低的是秀山,为0.3%,其次是城口,为0.41%。其中,矿山占用破坏耕地恢复治理率最高的是万盛,为6.8%,其次是万州,为3.3%;矿山占用破坏耕地恢复治理率最低的是巫山,为0.47%,其次是奉节,为0.53%。

表6-3 重庆市各县、区矿山占用土地复垦情况 单位:%

贵州省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土地面积4549hm2,为该省矿山占地总面积的1.2%(徐文等,2006)。投资总金额为4.72亿元。其中盘县特区火烧铺煤矿,国家投资300万元,完成治理面积0.74km2;开阳磷矿国家投资300万元,完成治理面积4km2;兴义凹子冲煤矿国家投资280万元,治理面积3km2;万山汞矿国家投入200万元,治理面积1.67km2;遵义寒坡岭硫黄矿污染土复垦面积308.37hm2;清镇市红枫电厂废渣场,复垦面积348.23hm2。“十一五”期间该省将对务川汞矿、贞丰三河煤矿、观音山铁矿、息峰磷矿、玉华煤矿等56个矿山进行治理,计划复垦面积64.71km2。
西藏自治区截至2005年底,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土地面积1523.13hm2(李震等,2005),主要恢复的为闭坑露采场、停用的废渣、石场以及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点等。已恢复的矿山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15.3%。恢复资金主要由矿山企业自筹。罗布莎铬铁矿区投入资金300万元,治理面积23.97hm2(照片6-3);改则县确格如砂金矿山投入资金200万元,治理面积6.2hm2。
四川省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土地面积640hm2(李永贵等,2004)。主要对排土场、尾矿库和塌陷坑进行填平,然后植树造林种草、复垦和改造。恢复治理面积占该省矿山占压土地总面积0.69%。恢复治理较好的矿山有拉拉铜矿,该矿占地面积4km2,虽是开采老矿山,由于实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目前土地恢复治理率已达49.6%,已恢复治理的尾矿库复土厚50cm,已种上玉米等植物(照片6-4)。

照片6-3 罗布莎矿山香卡山矿段浆砌石排水沟


照片6-4 拉拉铜矿尾矿库复垦成玉米地

3. 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与矿山土地复垦基金有没有区别

您好  土地复垦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同。《土地复垦条例》第18条对土地复垦费进行了规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参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文件。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土地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复垦费用、复垦计划等作出安排。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的用途是一致的,不能重复收。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行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已包含土地复垦费用的,经审核属实的,可不再缴存土地复垦费用。 

【摘要】
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与矿山土地复垦基金有没有区别【提问】
您好  土地复垦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同。《土地复垦条例》第18条对土地复垦费进行了规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参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文件。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土地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复垦费用、复垦计划等作出安排。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的用途是一致的,不能重复收。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行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已包含土地复垦费用的,经审核属实的,可不再缴存土地复垦费用。 

【回答】

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与矿山土地复垦基金有没有区别

4. 矿山土地恢复治理

通过国家和省财政资金的投入,截至到2005年,黑龙江省过矿山环境治理新增牧地13.3万公顷,工程治碱恢复利用灾毁地4.2万公顷,煤城塌陷区恢复治理1500 公顷,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据2002年填表调查及遥感解译结果,黑龙江省矿山企业共破坏土地167.12万公顷(包括大庆地区的土地盐碱化和沙化),截至2005年底,初步统计共恢复治理土地面积10.67万公顷,恢复治理率6.39%,如表4-30所示。

表4-30 矿山恢复治理情况统计表

土地的恢复治理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以下举例进行说明:
大庆市通过环境治理建设了一批典型的示范工程,为“三化”治理工作起到了表率作用,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增加了牧草的蓄积量,增加了经济收入。
穆棱雷锋沟百年黄金开采,使长达57千米的穆棱河流域两侧农田尽毁。作为开采最早、破坏最严重的地方,穆棱“百里金川”成为首批治理的百座矿山的重点。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当地农民共同投资930万元的一期治理工程已经完毕,已复垦耕地267公顷,昔日采金迹地建成了水稻生产基地。二期治理工程还没开始,就已经有人开始抢购荒滩了。
鸡西恒山矿采煤塌陷形成的积水坑利用省里投入的资金改造成一处休闲公园,七台河市也把一处塌陷地治理成“越秀湖”公园,成为城市靓丽的风景。
黑龙江省还申请成功了三个矿山公园,公园对采矿破坏土地的治理都有详细的规划,有的公园已经开始进行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如鹤岗市国家矿山公园现在已恢复了一块土地,环境优美,成为人们休闲的好去处。
虽然矿山土地恢复治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综合治理率较低,还有大量的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未得到利用,以鹤岗为例,塌陷地未复垦利用的就达1731.59公顷,大庆市更是多达161万公顷。具体情况如表4-31所示。

表4-31 鹤岗市历年来煤矿开采塌陷破坏土地复垦利用情况表


表4-31 全省各地市废水、废液排放利用情况表  单位:万立方米

5. 土地复垦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至少得几个专家批有效

你好,专家组不少于五人,至少三个专家批。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组要对方案编制质量、评价结果及治理方案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负责。
对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矿山方案审查时,专家组应根据方案编制质量,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摘要】
土地复垦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至少得几个专家批有效【提问】
你好,专家组不少于五人,至少三个专家批。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组要对方案编制质量、评价结果及治理方案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负责。
对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矿山方案审查时,专家组应根据方案编制质量,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回答】

土地复垦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至少得几个专家批有效

6. 土地复垦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至少得几个专家批有效

上午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土地复垦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至少两个专家批有效的亲。如依据较充分,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区划定正确,地质环境问题与土地损毁现状和预测评价符合实际,提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复垦措施适宜,治理与复垦计划体现了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基金提取额和保护与复垦需求匹配,同意方案通过审查。[大红花]【摘要】
土地复垦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至少得几个专家批有效【提问】
亲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收到,解答需要一些时间,请您稍等一下,需要1-5分钟出结果,请不要结束咨询哦,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以便于我更好的为您解答哦~感谢[心][鲜花][开心]【回答】
上午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土地复垦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至少两个专家批有效的亲。如依据较充分,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区划定正确,地质环境问题与土地损毁现状和预测评价符合实际,提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复垦措施适宜,治理与复垦计划体现了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基金提取额和保护与复垦需求匹配,同意方案通过审查。[大红花]【回答】
亲,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您可继续咨询,真心希望能够帮到您!为您答疑解惑是我的荣幸!祝您学业有成,事业大吉![鲜花][开心]【回答】

7. 如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阅读提示“现在草原大规模开发煤炭,草原文化破坏严重,我非常希望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歌手腾格尔在全国两会期间表达了对矿业开采破坏环境的担忧。那么,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师范大学副校长牛汝极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谁受益、谁承担”,真正做到权责统一。他建议,坚持“环境成本自付,生态成本分担”的治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企业自行解决再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体现奖惩分明的环境保护理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坚持矿产资源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着力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修复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如何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革开放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研究、防治水平也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务之急是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工作。保证金制度: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立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一项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经济激励措施,属于押金性质,并非行政收费。其管理以“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为原则,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履行了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经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保证金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领域,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产业化,改变传统管理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相关法律法规实际运行效果较差,主要原因是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致使这一问题长期处于研究和理论探讨阶段。尽管如此,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作为矿山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重要资金渠道和管理机制,已经存在于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但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立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只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笼统的规定。例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从收费项目名称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包括保证金,但实际收费中却并未体现。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也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针对矿山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主要目的也是维持耕地数量平衡,生态补偿的含义并不明显。随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许多省份只能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立法实践。完善制度:在加快立法的基础上创新机制鉴于我国保证金制度的运行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加快推进保证金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系统规定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环境的责任,避免企业破坏、政府“埋单”的不合理现象延续。实际上,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受损的修复与资源地居民的生存发展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先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而存在的,所以“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是基本原则。企业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就应充分评估项目实施的环境污染和修复费用,将这些费用预先提取、优先保障。明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交由专业化的市场主体,建立一套基于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评价管理体系。鼓励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合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成本收益分析,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损毁补偿赔付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估与审查机制,部分收费环节发生叠加和冲突,收取保证金仍难以走出行政收费的窠臼。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投资。因此,政府必须强制其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埋单”,建立健全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公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力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矿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并对参与范围、参与程度和参与程序予以明示,使公众对保证金相关标准制定以及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合理测算标准,创新返还形式。当前,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标准不统一,且计算方式过于简单,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无法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通常仅限于采空区、排土场、矸石堆等主要受扰区域,简单地把“矿山环境”等同于“矿山地质环境”,这是保证金收费标准低的重要原因。我国西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特征,建立保证金和损毁补偿赔付机制,要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及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收取标准。对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要坚持矿山企业与当地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负责解决。与此同时,建议采取分阶段返还,而不是一次性返还的方式。因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非朝夕之事,一般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西部地区的地质环境相当复杂,治理恢复难度相当大,恢复的时间会更长。分阶段返还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加快西部大开发的积极措施,不仅能减轻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达到“边开采、边治理”的效果,减少已破坏环境的持续危害性。严格矿山地质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的不同阶段,都要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规划,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忽视规划执行的做法应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构建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力,收取的保证金应加大对地方的倾斜力度,以达到环境利益和区域经济均衡。对于西部地区,国家要在保证金全部返还地方的基础上,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倾斜,以保障其在发展矿业经济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实施更为严格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和塌陷、粉尘污染、原植被破坏和水源及地表水体污染治理保证金和损毁补偿的赔付比例。坚持责任到人,不仅要追究污染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环保部门领导的责任,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如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8. 谁知道如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阅读提示“现在草原大规模开发煤炭,草原文化破坏严重,我非常希望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歌手腾格尔在全国两会期间表达了对矿业开采破坏环境的担忧。那么,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师范大学副校长牛汝极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谁受益、谁承担”,真正做到权责统一。他建议,坚持“环境成本自付,生态成本分担”的治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企业自行解决再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体现奖惩分明的环境保护理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坚持矿产资源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着力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修复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如何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革开放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研究、防治水平也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务之急是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工作。保证金制度: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立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一项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经济激励措施,属于押金性质,并非行政收费。其管理以“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为原则,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履行了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经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保证金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领域,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产业化,改变传统管理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相关法律法规实际运行效果较差,主要原因是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致使这一问题长期处于研究和理论探讨阶段。尽管如此,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作为矿山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重要资金渠道和管理机制,已经存在于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但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立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只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笼统的规定。例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从收费项目名称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包括保证金,但实际收费中却并未体现。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也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针对矿山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主要目的也是维持耕地数量平衡,生态补偿的含义并不明显。随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许多省份只能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立法实践。完善制度:在加快立法的基础上创新机制鉴于我国保证金制度的运行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加快推进保证金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系统规定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环境的责任,避免企业破坏、政府“埋单”的不合理现象延续。实际上,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受损的修复与资源地居民的生存发展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先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而存在的,所以“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是基本原则。企业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就应充分评估项目实施的环境污染和修复费用,将这些费用预先提取、优先保障。明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交由专业化的市场主体,建立一套基于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评价管理体系。鼓励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合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成本收益分析,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损毁补偿赔付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估与审查机制,部分收费环节发生叠加和冲突,收取保证金仍难以走出行政收费的窠臼。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投资。因此,政府必须强制其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埋单”,建立健全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公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力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矿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并对参与范围、参与程度和参与程序予以明示,使公众对保证金相关标准制定以及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合理测算标准,创新返还形式。当前,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标准不统一,且计算方式过于简单,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无法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通常仅限于采空区、排土场、矸石堆等主要受扰区域,简单地把“矿山环境”等同于“矿山地质环境”,这是保证金收费标准低的重要原因。我国西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特征,建立保证金和损毁补偿赔付机制,要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及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收取标准。对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要坚持矿山企业与当地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负责解决。与此同时,建议采取分阶段返还,而不是一次性返还的方式。因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非朝夕之事,一般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西部地区的地质环境相当复杂,治理恢复难度相当大,恢复的时间会更长。分阶段返还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加快西部大开发的积极措施,不仅能减轻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达到“边开采、边治理”的效果,减少已破坏环境的持续危害性。严格矿山地质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的不同阶段,都要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规划,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忽视规划执行的做法应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构建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力,收取的保证金应加大对地方的倾斜力度,以达到环境利益和区域经济均衡。对于西部地区,国家要在保证金全部返还地方的基础上,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倾斜,以保障其在发展矿业经济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实施更为严格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和塌陷、粉尘污染、原植被破坏和水源及地表水体污染治理保证金和损毁补偿的赔付比例。坚持责任到人,不仅要追究污染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环保部门领导的责任,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