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

2024-04-27

1. 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

一、是否已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尚存争议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是提高统筹层面、增强制度的互济共助作用,提高财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终实现制度统一的重要途径。1987年我国首次提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概念,国务院曾要求1998年底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最终目标落空。200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国已经有25个省份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宣布:“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宣称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比较低,我们在“十二五”期间要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化解风险。统一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业务经办机构和规程、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五个统一”的标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工作启动了20多年的时间,并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终未见成效,详见表1。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制度障碍与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发展难点政府一次次提出省级统筹的时间表,目标一次次的设定,但执行效果总未达到预期。2012年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报称,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但事实上,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省份实现了基础养老金在省级的统收统支,绝大多数省份养老保险统筹层级仍然停留在县市一级,全国统筹单位多达2000个。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为什么如此困难,主要原因在于:1.地方利益作祟,统筹层次无法提高的阻力在于政府本身养老保险统筹最主要的问题是直接的利益关系,无论省内各地市之间还是各省之间,只要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益问题无法平衡,实行省级统筹或是全国统筹的任务就难以推行。实现省级统筹是提升养老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办法,但省级政府存在一定的顾虑,按照惯例,哪一级统筹就由哪一级财政负责。财政责任的上移,无疑给省级政府增加了财务负担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责任。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地方,除了4个直辖市之外,大多属于欠发达地区,比如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没有完全实行省级统筹的地方,大多属于发达地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因为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实行省级统筹给予一定的补助,再加上省级财政补助,省级就有足够的资金开展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且省内地市由于结余少也愿意将责任上移。而发达省份无法得到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财政补贴,省内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又滞留地市级。若省内经济差异大,则各地市不愿将养老保险金上缴省级补差调剂,就产生了越发达地区省级统筹越困难的现象。对于省内各地市而言,由于养老保险的属地管理规则,基金限制在各个行政片区内,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导致利益受损,涉及当地财政收入和政绩。经济好的地市担心省级统筹降低本地居民养老待遇水平,损害本地利益;而经济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压力。当出现局部利益与全省利益冲突的时候,各个市、县往往选择保护局部利益。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困难,不是理论或技术上的困难,而是利益平衡问题。在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省级行政区间的巨大经济差距将继续存在,各地对自身利益的争夺与地方保护主义将继续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难在短期内完全协调好各省级行政区的利益诉求。2.碎片化管理导致无法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我国公共政策制度设计规则,中央往往仅负责养老保险制度宏观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具体细则由各地政府依据自身特点、经济状况以及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设定,出现缴费基数、缴费模式、费率水平等不同,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不仅省际之间制度不一,甚至省内各地市也差异很大,不易进行统一管理。以广东省为例,珠三角地区外来人口多,参保覆盖率高,基金结余较大,单位缴费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缴费区,深圳、珠海、佛山为10%,东莞只有9%,缴费工资较低,普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企业负担较轻;而欠发达地区则相反,覆盖率低,参保缴费人数少,基金结余较少,有的地市出现当期赤字,单位缴费比例普遍高于15%,韶关、河源、汕尾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达到18%,最高的达到22%,缴费工资普遍已达到或接近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企业负担较重。5.统筹调剂基金部分用于做实个人账户,地市参与省级统筹积极.陆降低全国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要求从各地市上调养老保险调剂金,如广东省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由3%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g%,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上移至省级主要用于补差欠发达的地市统筹资金的支付缺口。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转制到部分积累制时,统筹账户对个人账户的侵占,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地市的统筹账户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缴调剂金之外,一部分还要用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之后实施养老保险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积极做实个人账户,除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统筹层次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以弥补个人账户无法支付的部分。这进一步影响较发达地市政府进行省级统筹的积极性,倾向于将基金截留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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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

2. 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


3. 哪些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湖南省、贵州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苏、陕西、广东、江西等多地也有相关部署。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
湖南、贵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时间表和路线图。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自2019年7月起,当期征缴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限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2019年6月30日前的结余基金,除保留本级存放2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缴。

扩展资料
在中央调剂金制度实施后,全面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经是明确的改革方向。但各地基本政策不统一,制度结构‘碎片化’,基金管理分散化,都成为统筹层次进一步提升的梗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打开空间。
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做好制度宏观框架改革的同时,同步完善关键机制设计,加快构建适应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要求的待遇确定机制,完善指数化待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关键变量,推动制度权责关系更加清晰,保障水平更加适度,待遇支付更可持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意见酝酿出台

哪些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4. 哪些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国务院印发《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

湖南、贵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时间表和路线图。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自2019年7月起,当期征缴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限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2019年6月30日前的结余基金,除保留本级存放2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缴。

5. 哪些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湖南省、贵州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苏、陕西、广东、江西等多地也有相关部署。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
湖南、贵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时间表和路线图。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自2019年7月起,当期征缴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限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2019年6月30日前的结余基金,除保留本级存放2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缴。


历史沿革:
在中央调剂金制度实施后,全面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经是明确的改革方向。但各地基本政策不统一,制度结构‘碎片化’,基金管理分散化,都成为统筹层次进一步提升的梗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打开空间。
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做好制度宏观框架改革的同时,同步完善关键机制设计,加快构建适应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要求的待遇确定机制,完善指数化待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关键变量,推动制度权责关系更加清晰,保障水平更加适度,待遇支付更可持续。

哪些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6. 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吗?

所谓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方式。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方式,是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初级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志是:
(1)统一制度。即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帮工、城镇私营企业主,均应参加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统一标准。即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和帮工,都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的项目与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统一管理。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并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垂直管理。
(4)统一调剂管理基金。即建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市、县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养老保险待遇后,结余基金除按规定留存外,其余应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人财政专户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各地、市、县的基金调剂。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等文件中,均提出要加快实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也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推进,但一直发展缓慢。2012年8月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7个省尚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

7. 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央政策明确、各地在省级统筹方面积累大量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基金运转统一)具有可行性。根据经济学家预测,未来20年我国经济仍然处在快速增长的黄金发展时期,也是乡村城镇化、农业工业化、农民市民化发展的历史时期,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参保意识会不断提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水平也会有较大增加。因此,即便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背景下,制度内的缴费能力也会不断增强,为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提供保障。同时,中央多次明确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以及若干省份已经取得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丰富经验,应当有信心、有能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尽管在全国统筹方面具备了一定条件,但应当充分估计到此项工作的难度。回顾历史,1992年就开始探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但直到2009年底,才基本建立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制度框架。说明制度推进之慢,面临困难之多。经济原因应当是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管理原因应当是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一些落后地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大的地区,在推进统筹层次提高方面的进展要快一些;一些发达地区、中央财政没有转移支付的地区,在推进统筹层次提高方面的进展要慢一些。在省级统筹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会遇到较大困难,应当不断巩固省级统筹成果,稳步推进全国统筹。目前,中央政府还没有给出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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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8. 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参保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三)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养老保险。2020年6月底前已参保用人单位参保地保持不变。2020年7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在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      二、统一缴费比例      (四)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五)统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各地不得自行改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      (七)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五、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全省统一调整办法。      (九)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自行提高的待遇标准,必须予以清理纠正。统筹外项目不得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十)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要单独立户建账,与基本养老金分别核算和发放,所需资金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代发专户,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六、统一转移接续办法      (十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待遇领取地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十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十三)核定缴费基数、计发待遇基数等按照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执行,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统一按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账户利息结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的2020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区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改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底进行个人账户计息。2021年后每年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前发生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涉及个人账户业务,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当年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后不再重新计息。      (十四)按照国家规定,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无余额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支付项目统一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退休人员按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中按比例(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承担部分;一次性个人账户退返部分。      八、规范丧葬抚恤待遇政策      (十五)2020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满15年的,按参保地退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比例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按参保地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的十五分之一发放。国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进行调整时,挂钩的缴费年限同步调整。      九、其他事项      (十六)离休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的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十七)按照《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参保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省、市原有规定执行。      (十八)我省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市在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要及时清理规范。今后国家出台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九)本意见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特殊时间规定的条款从规定之日起执行。本意见规定的日期均含本日。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