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是怎样安排的?周六日上班吗?

2024-05-15

1. 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是怎样安排的?周六日上班吗?

上海市社保中心是按照国家法定的时间上班,以上海嘉定区社保中心为例,上班时间为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扩展资料
社保中心主要社保业务如下:
1、社保费用及社会保障金征缴。
2、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保补缴。
3、社保转入本市嘉定区后相关社保费衔接。
4、养老待遇、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
5、计划内破产企业人员提前退休审核。
6、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7、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8、补充保险登记、变更、基本信息调整、记帐、转移和待遇申领。
9、参保单位社保登记、变更及注销。
10、单位和个人新建社保个人帐户。
11、社保个人帐户新建、转入、转出、封存、启封、终止、记帐信息调整。
12、精简回乡人员或其配偶新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
13、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调整。
14、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15、社保政策咨询接待。

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是怎样安排的?周六日上班吗?

2. 上海社保中心星期六开门么?

上海社保中心星期六不上班,不办理业务。
上海社保中心是按照国家法定的时间上班,上班时间从周一到周五,周六周日都休息不上班的。

关于上海社保中心休息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为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
经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 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是怎样安排的?周六日上班吗?

上海市社保中心是按照国家法定的时间上班,以上海嘉定区社保中心为例,上班时间为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摘要】
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是怎样安排的?周六日上班吗?【提问】
上海市社保中心是按照国家法定的时间上班,以上海嘉定区社保中心为例,上班时间为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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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是怎样安排的?周六日上班吗?

4. 上海的社保中心下午几点上班?

上海市社保中心上班时间: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星期六、日不对外办公)。星期六不上班,不办理业务。
上海市社保中心是按照国家法定的时间上班,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办理材料:
1、续签《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六种证件之一的,需携带上述六种证件之一的非空白页面的复印件;
2、养老人员调整养老金发放卡折信息的,需携带: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3、调整户籍“户别”的,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调整民族信息的,需携带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申办表格
1、续签《外国专家证》等,调整联系方式、人员序号、户籍“户别”、民族信息的,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2、调整养老金发放卡折信息的,填写《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个人填写)》[申字1表(附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5. 上海社保中心,星期六,天 开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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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社保中心,星期六,天,开门吗?

上海市社保中心是按照国家法定的时间上班,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

关于上海社保中心休息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扩展资料:
上海市社保中心办事项目:
1、受理单位、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等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管理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2、负责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3、受市政府的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小企业欠薪保障金的代收工作;
4、负责核定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金额,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5、接受参保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的咨询和个人帐户的查询;
6、负责指导社会保险在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7、负责参保个人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8、受理社会保险相关申诉或投诉;
9、承办市劳动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 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天)下午:13:30-17:00(冬天)(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周日不办理业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劳动法中有明确的上班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是什么时候

8. 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

上海社保中心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此外,11:30~13:30只接受咨询业务。
周六也上班,9:00~16:30,但是只受理个人业务,包括政策咨询、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个人网上密码申请等。周日不上班。具体请以当地社保局最新为准。

社保中心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制订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拟订促进全市劳动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管理社会劳动力,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监督管理全市职业介绍和职业鉴定机构;指导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组织市外劳务交流和境外就业;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施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工作;
4、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规划管理全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政策;制订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监督管理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工作;检查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6、宏观调控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工资指导线和人工成本;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和帮助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退伍军人安置计划;
7、拟订省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拟订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8、制订省市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订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9、拟订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0、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信息资料、发展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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