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效期的药品是如何规定的?

2024-04-27

1. 临近效期的药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加强药品的入库、出库管理:在药品入库验收时,除检查药品的一般项目外,需特别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对已超过1/2有效期的药品谨慎入库,对已经在6个月内的近效期药品,一律不得入库(临床有特殊需求的除外)。在药品上架摆放过程中,同种药品按有效期长短次序分开摆放,在药品出库时,严格按照“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放药品。加强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并对其做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临近效期的药品是如何规定的?

2. 临近效期的药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加强药品的入库、出库管理:在药品入库验收时,除检查药品的一般项目外,需特别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对已超过1/2有效期的药品谨慎入库,对已经在6个月内的近效期药品,一律不得入库(临床有特殊需求的除外)。在药品上架摆放过程中,同种药品按有效期长短次序分开摆放,在药品出库时,严格按照“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放药品。加强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并对其做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 临近效期的药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加强药品的入库、出库管理:在药品入库验收时,除检查药品的一般项目外,需特别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对已超过1/2有效期的药品谨慎入库,对已经在6个月内的近效期药品,一律不得入库(临床有特殊需求的除外)。在药品上架摆放过程中,同种药品按有效期长短次序分开摆放,在药品出库时,严格按照“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放药品。加强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并对其做出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临近效期的药品是如何规定的

4. 什么是近效期药品求解答

先缓和气氛是非常必要的。既然顾客用歇后语,咱也回敬两句俏皮话吧,这在沟通技巧上叫“同频共振”。这种共振的前提是尊重顾客,诚恳接受监督。
  “你们拿过期药来糊弄消费者!”她把手中拎的药摔在柜台上。我打开一看,原来是两盒XX通络胶囊,再一看生产批号,果然是两盒近效期药!“大婶,这药还有两个月就到期了。您怎么还没用呢?”我问。“还说呢,都是你们卖给我的‘过期药’……”她不满地说,并准备把药品出示给围观者。“请允许我解释一下。这两盒属‘近效期药品’,并非‘过期药’。近效期药品是指距有效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药品,但并不影响使用;过期药是‘劣药’,严禁使用!”为了使她不“误导”围观的群众,我阐述说。
把“近效期药品”和“过期药品”等相关概念的含义弄清楚,避免歧义,防止纠纷扩大化。
  “算了吧。”顾客愤愤地说,“当初卖给我的时候,你们没一人告诉我这是‘近效期药’。现在我发现了,你们又来打马虎眼,我算见识了你们这一套!”看来,这位顾客是认定我们药店“忽悠”她了。这事要是处理不好,恐怕围观的群众也不会满意。于是,我笑着对她说:“您先坐下来,我登记一下来龙去脉,马上给您处理!”
  给顾客让座,开始聆听并作记录,店员意识到再继续解释于事无补,于是转变态度,这非常及时。尊重和理解顾客,才是解决投诉的正确态度。
  接过我递的椅子,她毫不客气地坐下。“我想了解一下,您是什么时候来买的药?当时是谁接待您的呢?”我拿来顾客投诉意见本,一边问,一边记。“大概是三个月前。当时你们药店搞活动,我一次买了6瓶。就是你接待我的,难道忘了?你这小伙子咋记性还不如我老太婆呢!”她尖刻地说。“抱歉,大婶,每天我要接待像您这样‘和蔼可亲’的顾客上百位,不一定都能记住。您能不能把购药小票出示给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