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2024-05-15

1.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没有追偿权。工伤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为引起的,则事故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如果用人单位能行使所谓“追偿权”的话,实际上是剥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2.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

□刘艳生 目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较为常见。职工认定工伤并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如何追偿,实践中有争议。笔者分析认为,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受伤职工获得赔偿的赔偿模式问题。 笔者认为,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目前,一些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中,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 为更好保护受伤职工权益,便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建立“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赔偿模式,即对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包括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时,如果劳动者先行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在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3.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有追偿权吗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一般没有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工伤赔偿但未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单位追偿。而单位一般不能去追偿。
一、工伤责任如何划分
在工伤中除了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工伤是不存在责任划分的,因职员违反操作而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员的工伤赔偿。职员受到伤害后,首先要界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再进行责任划分。成立工伤后,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后,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里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请问交通事故全责工伤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劳动者全责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对方全责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向侵权人追偿。但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重复性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用重复支付,各地法院所执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并不一致。
三、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有追偿权吗

4.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有追偿权吗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一般没有追偿权。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拒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后可以向其追偿;或者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依法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并没有规定单位的追偿权。
一、工伤医疗报销标准是什么
工伤医疗费用一般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按照用人单位偿还。如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一般由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或者在出院时候直接进行结算。具体办理流程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二、医疗保险哪些情况下不能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喝酒受伤医保能报销吗
可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保的医保(包括互助医疗)对于交通事故是不报销的,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只能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自己承担的医疗费也很难在医保中报销,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有追偿权吗?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没有追偿权
 
 案情摘要
 
    6月27日下午14时许,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内,驾驶人宋某驾驶货车(在人保财险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运货出仓的过程中不慎将厂房墙体刮倒,墙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事故发生后,辖区派出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介入,经现场调查取证,分别出具了事故证明和现场调查报告。因受害人高某生前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A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近亲属79万元。
 
    7月,A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肇事车驾驶人、该车被保险人以及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起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A公司对受害方的垫付款54万余元。
 
 保险公司抗辩
 
    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积极应诉,并在庭审抗辩时指出,本起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法律关系,二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害人高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是其法定义务,其向侵权人追偿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近亲属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的抗辩观点,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撤回了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点评
 
    本起事故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如果用人单位能行使所谓“追偿权”的话,实际上是剥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本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裁定是正确的。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有追偿权吗?

6.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有追偿权吗?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有追偿权吗?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没有追偿权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27日下午14时许,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内,驾驶人宋某驾驶货车(在人保财险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运货出仓的过程中不慎将厂房墙体刮倒,墙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事故发生后,辖区派出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介入,经现场调查取证,分别出具了事故证明和现场调查报告。因受害人高某生前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A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近亲属79万元。
         2013年7月,A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肇事车驾驶人、该车被保险人以及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起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A公司对受害方的垫付款54万余元。
          保险公司抗辩 
         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积极应诉,并在庭审抗辩时指出,本起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法律关系,二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害人高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是其法定义务,其向侵权人追偿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近亲属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的'抗辩观点,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撤回了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点评 
         本起事故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如果用人单位能行使所谓“追偿权”的话,实际上是剥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本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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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法律分析:有的。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8.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一般没有追偿权。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拒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后可以向其追偿;或者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依法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并没有规定单位的追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