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

2024-04-27

1.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第七条 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市辖县及西咸新区管理范围内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储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代管部门。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

2.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交 存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第七条 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市辖县及西咸新区管理范围内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储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代管部门。

3.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第七条 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九条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监督协议。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方案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但是续交后的维修资金数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建。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根据《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二、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审计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执行。”

5. 陕西省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 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
2.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3.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摘要】
陕西省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问】

1.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 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
2.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3.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回答】

陕西省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6. 西安市出台老旧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补建方案

近日,市住建局出台西安老旧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补建工作方案。方案明确,2010年以前建成的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补建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我市2010年之前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高层住宅(七层以上)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
  据悉,此方案旨在构建我市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机制,提高老旧小区业主的宜居水平。方案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曲江新区、航天基地范围内,2010年以前建成的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维修资金补建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各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资金补建的管理及实施工作,充分利用媒体,通过召开老旧小区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老旧小区维修资金交存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维修资金网上办公平台账户并上报业主信息,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立维修资金网上办公平台账户并上报业主信息,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收交工作,共同推进老旧小区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
  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我市2010年之前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高层住宅(七层以上)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也可按照以下规定补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补建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和西咸新区老旧小区维修资金的补建参照本方案执行。

7. 西安市民可线上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月9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自开通维修资金线上交存业务以来,我市城六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已有725户业主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线上交存系统交存维修资金,累计金额952.63万元,维修资金线上交存户数呈逐月增长趋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被称作房屋的“养老钱”,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为小区电梯故障、屋面漏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提供了资金保障,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今年初,市住建局开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线上交存业务。目前,线上交存平台包括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西安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共15家维修资金专户银行。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养潮表示,今后随着广大业主的逐步认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过网上平台交存的占比将不断提高,城六区及开发区的居民可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足不出户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业主可自提交存票据,也可享受交存银行提供的免费邮寄服务。同时,他提醒广大业主商品住宅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对违规代收、挪用维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其违规信息将被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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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西安市民可线上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 西安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和缴存标准有哪些

2016年3月西安路鼎新花园12号楼的居民发现物业公司在单元门口贴出启用大修基金维修电梯的竣工验收单,在业主签字一栏内附着17位业主签字,但有业主表示自己根本没有签字。那么维修基金使用程序是什么样的呢?西安的缴存标准又是什么?如果有单位滥用维修资金会受到哪些法律严惩呢?
一、大修基金使用方法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2、业主委员会提请并通过
3、进行公示若无异议进行下一步
4、申请单位向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5、物业组织具体实施
二、西安大修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
(1)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60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90元/平方米;
(3)小高层和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七层):90元/平方米。
三、西安大修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受业主委托,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2)制定方案并业主确认:申请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确认通过改造方案。
(3)现场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4)申请列支: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
(5)使用款首次拨付:核准后,拨付工程款(工程预算金额的70%)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使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划转至施工单位。
(6)组织实施:申请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8)使用款尾款拨付:申请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并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9)若业主无异议,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尾款申请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将工程尾款拨付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
据悉,自2010年开始,西安在维修资金使用工作中引入了第三方审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超过1万元的项目,要求审价机构对其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有效防范虚设维修项目、虚增报价等资金使用风险,确保了资金使用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四、维修基金有哪些便民服务
为方便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市房管局在西大街房产交易大厅、城南房产交易大厅、城北房产交易大厅,分别设立了多个维修资金办事服务窗口,办理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物业保修金等多项业务。并对维修资金业务工作办理流程进行了简化,大力倡导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每周六西大街房产交易大厅维修资金窗口正常上班,以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维修资金相关手续。
为方便业主交存,维修资金交存可采取现金、刷卡(只能刷借记卡)两种方式交存。各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均支持跨行银联卡的支付交易,同时,对业主采取刷卡方式交存维修资金的,各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均免除刷卡手续费。业主到各银行网点交存维修资金享受绿色通道,无需抽号、排队,专柜交存。
五、关于大修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
1、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专户银行应当每月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并发送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3、专户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1)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3)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4)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4、专户银行应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其账目的查询。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银行进行复核。
5、专户银行应当向业主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维修资金专用凭证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
六、关于不安规定滥用维修基金的法律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业主未按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存在伪造签名提取维修资金的情况,不仅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也触犯了法律,涉及到一定金额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所以业主委员会要对物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利益。如果物业在管理上完全不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单位。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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