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2024-05-16

1. 民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1、基层法院民一庭:
通常为:审理其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传统民事案件;审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但各地都会有所不同。
2、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及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扥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京高法发[2003]180号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促进审判的专业化分工,合理分配案件,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和高级法院机构改革后的审判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划分如下。

民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2. 民二庭审理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就是说该案件已经立案,且已经移送具体承办的法庭。法院的案件一般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然后根据案件性质、内部管理制度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审理。如故意伤害案件由刑一庭审理,盗窃案件由刑二庭审理,家庭纠纷由民一庭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由民二庭审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 民一庭审理什么案件

民事审判一庭:(一)负责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二)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三)负责牵头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四)负责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一庭审理什么案件

4. 民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为当事人诉讼的主张范围。具体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案件。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5. 法院民一庭受理什么案件

  法院共分为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都设有民一庭。其中:
  1、基层法院民一庭:
  通常为:审理其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传统民事案件;审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但各地都会有所不同!
  2、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及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扥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备注: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根据法院的级别和其所在地,直接进入该法院网站,查询,会比较准确!

法院民一庭受理什么案件

6. 民庭审理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1、基层法院民庭受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传统民事案件;审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及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7. 民事案件庭审

法律分析:庭审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后法院会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案件庭审

8. 中院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