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关于经济的问题

2024-05-16

1. 两个关于经济的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但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注册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

①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②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③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④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⑤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法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共五种,注意没有其他财产权利,也没有“等”字)

交纳出资的要求(要记)——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产权转让的手续。

?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可以要求设立时其他股东先补交差额,再向未缴足的股东来追索)――破产时未缴足的仍得补缴。

?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是在同等条件下

?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区别,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认股人在公司创立大会依法召开后就不能抽回出资。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抽逃资金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要负刑事责任。)

?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这里是按股东股权的过半数来理解,而不是简单的股东人数过半数。但【2003版轻松二】指出是人数过半数,但属于股东会的普通决议,只需全部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到底是人数还是表决权,不是考试重点,真正的考点在于:其他股东即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购买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这里与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没有后半句。)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是发行股票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3、5是必经程序,2、4不是必须的)

1.订立公司章程和协议。

2.审批。

3.法人登记。

4.分公司的设立。

5.签发出资证明书。

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j公司名称;k公司登记日期;l公司注册资本;m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n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多选题注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按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资格)

(1)股东的权利(看)

①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体现资合性质);

②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③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④     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⑤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新增资本。

⑥     以有其他和资本有关的权利。

(2)义务:足额认缴出资,办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股东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1)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

〖yangjobe〗注意:选举董事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而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判断题,应注意前提条件,并不是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都可以选举所有董事。

同样:由于监事会要求有职工代表,因此股东会只能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是制订……方案。

6)        对增资减资和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等。  ――董:是制订……方案。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和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董:是拟订方案。

9)        修改公司章程。

〖yangjobe〗注意:6、8、9事项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要全部股东表决权2/3以上同意。

3.股东会决议

一般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资合性质,与人头数无关,以钱表决)

〖yangjobe〗与股份的区别:股份公司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表决权,一般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
 

4.股东会的形式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临时会议只能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代表¼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yangjobe〗与股份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5种情况: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有限责任公司是代表¼以上股东表决权);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有限责任公司是1/3以上董事、监事提议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应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性质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yangjboe〗三类公司董事会人数对比

有限责任: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股份有限: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国有独资:董事会由3-9人组成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的职权。10点——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经理,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只是制定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和经理职权容易混淆的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报酬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其他管理人员。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董事会的召开。

1.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能时,由其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2.       由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3.       议事方式和表决,除《公司法》规定外,由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性质)。

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3以上);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1.任职资格。 

规定以下6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6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犯罪的期满5年、对公司经营负个人责任的3年)

(5)未清偿到期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者。

(6)国家公务员。

另外,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经理包括财务负责人)

〖yangjobe〗轻松二:练习题中有一道多选题全面讲解了兼职问题:

1、   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

2、   公司董事、经理(包括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3、   但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反之,董事可以担任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2、职责:注意以下几点。同时结合法律责任来学习。

(1)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法律责任】数额较大越过3个月未还,或未越过3个月但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归还的,3-10年有期徒刑。

(2)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法律责任】责令取消担保,并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担保收入归公司的所有。

(3)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同业竞争――没有前提条件,和合伙企业相同)  【法律责任】收入归公司所有,获利巨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3-7年有期徒刑。

(4)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有前提条件)

(5)       除法律有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其他国有企业单独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也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3.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注意有限责任公司3会都会有不设的情形)股东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行使,并授权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权利。―――特殊规定。

公司的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即由投资人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其他公司只有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由国家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有限责任是选举产生。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两个关于经济的问题

2. 地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二条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第十六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第二十三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3. 政府发行债券可以不受规模限制

看情况定。政府债券最初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法律分析】政府债券的性质主要从两个方面考察:第一,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政府债券本身有面额,投资者投资于政府债券可以取得利息,因此,政府债券具备了债券的一般特征。第二,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1、安全性高。政府债券是政府发行的债券,由政府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是国家信用的体现。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是一种较安全的投资选择。2、流通性强。政府债券是一国政府的债券,它的发行量一般都非常大,同时,由于政府债券的信用好,竞争力强,市场属性好,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十分发达,一般不仅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允许在场外市场进行买卖。发达的二级市场为政府债券的转让提供了方便,使其流通性大大增强。3、收益稳定。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可以得到一定的利息。政府债券的付息由政府保证,其信用度最高,风险最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此外,因政府债券的本息大多数固定且有保障,所以交易价格一般不会出现大的波动,二级市场的交易双方均能得到相对稳定的收益。4、免税待遇。政府债券是政府自己的债券,为了鼓励人们投资政府债券,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购买政府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政府发行债券可以不受规模限制

4. 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

【导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方的配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对于经济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我们也可以通过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一窥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一)当月发行情况。
2020年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429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1590亿元,发行专项债券2839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1899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2530亿元。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3.5年,其中一般债券15.1年、专项债券12.6年。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67%,其中一般债券3.70%、专项债券3.66%。
(二)1-10月发行情况。
2020年1-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1218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21412亿元,发行专项债券39806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44944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16274亿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4.9年。其中,一般债券15年,专项债券14.8年。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40%。其中,一般债券3.33%,专项债券3.43%。

(三)1-10月还本付息情况。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偿还本金16242亿元。其中,10月当月到期偿还本金2177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本金14197亿元、安排财政资金等偿还本金2045亿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6914亿元。其中,10月当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512亿元。
二、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880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185.08亿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8074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28498亿元,专项债务129576亿元;政府债券256159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915亿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债券6.2年,专项债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债券3.51%,专项债券3.50%。
注:[①]部分数据小数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②]年度执行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地方统计数据。
[③]地方政府债券余额与上月相比存在变化,主要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下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地方相应发行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据按照省级政府成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之日统计。
关于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相应国家政策,及时了解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户数较少的州(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合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二、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企业国资等管理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征求有关委员会、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分析意见并反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由有关机构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三、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分类标准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事业单位对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一级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国有企业占有、使用或者代管的其他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等。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等。四、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情况一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报表是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重点反映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经营绩效、配置处置、防范风险等情况。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快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综合财务报告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并按规定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计部门按照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结合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年度工作重点,加大国有资产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6. 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流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
同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一样,地方政府债券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问题。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的地方政府是不能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但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的背景下,为增加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的一般流程是,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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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流程【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
同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一样,地方政府债券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问题。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的地方政府是不能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但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的背景下,为增加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的一般流程是,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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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
同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一样,地方政府债券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问题。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的地方政府是不能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但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的背景下,为增加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的一般流程是,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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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的是发行一般债券的流程!【提问】
债券发行的具体步骤如下:①制定发行方案。内容包括发行债券的目的与还款能力。特别要注意债务结构与偿还能力,制定切实的还款措施。方案制定后还需编制大量文件说明情况,以便证券主管部门与代理发行机构审议。②发行方式与资信的评议。要确定公募发行还是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债券一般数额较大,期限也较长,要经过资信评级;私募债券一般不允许上市转让,也无需经过资信评级。③决定偿还方式。在西方国家,债券的偿还方式一般分为到期偿还和中途偿还两种。后者又分为定期抽签偿还和按全额百分比偿还两种,到期偿还是按照债券上注明的到期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④确定债券面额、利率、期限和发行价格。面额和期限一般由发行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利率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浮动利率,一种是固定利率。发行价格根据票面利率、期限以及市场收益来确定,通常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三种。⑤发行人拟定发行债券申请书,连同债券发行说明书等其它文件报请证券管理部门批准。⑥发行计划得到批准后,发行人便通过新闻信息媒介向社会宣传,公开债券发行说明书,并按标准印刷债券。⑦选定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与合同。债券销售代理人一般由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担任,发行人与所选定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确定销售方式(推销、助销和包销三种),并落实销售费用。③正式发行债券。由发行代理人向社会投资大众销售债券 【回答】

7. 专项债券申报三个必须是什么

专向债权申报的三个必须包括在材料当中,必须标注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表明该项目的市县主管部门,必须确定省一级的主管部门,只有通过以上三个必须专项债券申报才可以进入下个流程。专项债权就是地方政府要建设某一重要工程发行的债券。而所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是用于此项工程的专一资金,不能够再用于别的经济主体。专项债权的年限一般为5年,也有设为7年或是10年的。在年限过程当中会给债权人一定的利息补偿,其实就跟我们买的国家债券是一个道理,只不过它的债权期会比国家发行的债券要长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专项债券申报三个必须是什么

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修改下列11件地方性法规

  (一)删去《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并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十九条第三款”。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

  将条例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林业草原”。

  (二)将《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最后公布标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及深度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咨询等活动。”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招标无效,由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七条中“地、州、市和县”修改为“州(市)、县(市、区)”,并将条例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商务”“价格”“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

  (三)删去《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删去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删去其中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其中的“年检”修改为“延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其中的“二十天”修改为“7天”。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报经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方返工至合格,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或者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