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脉络是怎么样的?能够讲讲么?

2024-05-14

1.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脉络是怎么样的?能够讲讲么?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我国信托业发展又出现了一次高潮。但是,信托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未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征,基本上还在行使银行功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而且,其资金多用于投资固定资产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固定资产规模的膨胀。

到1984年底,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和再次扩张。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这期间,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所进行的改革使原体制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总体上看,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管理层先后于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清理整顿。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93年,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4300多亿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创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创办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与分行)设立的全资附属性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机构为绝大多数;三是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创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四是各行业部门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创办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至此,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清理整顿。
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到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为4600亿元左右。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和破产危机等问题。

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信托业又再次进行了整顿,采取撤销、改组、合并、移交等措施大量撤并信托机构。信托业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由于管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金,并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

从业务角度来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获得了国内国际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国家分别于1995年、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从1995年起,我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95年10月,我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我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我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程序,号称我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3月,我国电资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公司和中经开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和从中央移交给地方的工作。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工作会议,其中,特别强调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债、不得有个人债务、不得有分支机构、不得有资金缺口、资本金在按有关规定冲销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并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不得低于人民币现金3亿元等。’这次整顿的目的是要让我国金融信托业回归至信托本业上来,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整顿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不能用负债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

在这次整顿中,将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合并重组、扩充资本金、壮大经营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将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为各类实业公司或改为财务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投资公司,经协商可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次整顿一是把证券业务剥离出去,二是把银行业务剥离出去,突出信托主业。在这一阶段中,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方式来规范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促使我国金融信托业走上规范之路,使之真正成为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即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这一期间我国信托业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业的“金融超市”功能——混业经营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其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民事信托,几乎没有发展。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信托企业逐渐发展成兼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投资经营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实际上己经名不副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机构。

2、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一些信托公司己成为政府的“小财政”和“举债的窗口”;

3、由于缺少信托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只得“混”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风险,以致最终被关闭。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信托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与基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法》颁布,并在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信托业终于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我国信托事业奠定了制度基础。2002年6、7月又相继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信托公司业务向本源回归,即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与以前有名无实的信托业相比,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的大好环境。
2003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分离,成立了银监会,承担原人民银行对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更趋规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

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己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全年共盈利15.5亿元。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国银监会的多位主要领导均明确肯定了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历经三年漫长筹备的我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我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终于正式召开。从此我国信托业终于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有了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有了面对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与声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市场体制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正在形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经济增长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国民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清理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增资扩股,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资产结构,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形成;从外部环境来看,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居民的闲置资金增多,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充分体现,这无疑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法》的颁布使得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被法律认可,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有了制度的保证,而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对信托业赋予的产品开发备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托业产品创新的成本,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从业务角度来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发售了首只信托产品,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开端。从当时投资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占了相当比例。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法规,显然是希望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人排除在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规模为5万元。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产投资过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又大幅度提高——规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一些地产商们向银行求贷无门时,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托公司开始“拾遗补缺”。截至2004年12底,约有60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从实际结果看,2004年几乎所有信托产品均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其中北京国投的三环新城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0.3529个百分点;衡平信托不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托产品的兑付工作,而且其中约30%的产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过6%。此外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24只信托计划也分别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预期收益水平。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财产信托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新宠”。例如,中诚信托率先推出了一项名为财产信托的信托计划,随后,各家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并进行创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创新终于面市——国内(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发行成功,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发起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人分别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2005年12月23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中海信托举行签约协议,委托中海信托理财30亿元,期限一年,投向铁道部的铁路建设,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担保。自此以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除了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稳定的理财渠道。中海信托为信托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筹资渠道,我国信托公司一次重要的业务机会来临。同时,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做大信托业务规模。不过,2004年初以来许多的创新最主要的意义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够“圈更多的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明显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低,少数公司在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继续累积。2004年庆泰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资不抵债被关闭;2004年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委托人资产等问题被接管;因为炒作云大科技(*ST云大,600181)导致巨额浮亏,北方信托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霍津义涉嫌重大违纪,于2005年12月2日被实施双规;2005年12月30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由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这使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又一次笼罩在厚重的阴云之下,我国信托业又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信托公司根据新规要求进行实业投资清理、存续业务的整改,以申请进行重新登记或执行过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经营的54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4家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在新的法规施行下, 2010年,全国范围内共有55家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共成立了2337只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达到2579亿元。随后几年信托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行业规模从11年的3000多亿,在短短的5年时间。突破到16年的16万亿。其数量也增加到现在的68家。随着政府对信托牌照的限制。国内信托公司的数量目前稳定在了68家。
 
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托公司纷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业务出现了新的道路。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脉络是怎么样的?能够讲讲么?

2.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监管: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3.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扩展资料: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北大法律信息网--银发〔2016〕113号
司法部-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4.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5.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五条 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分行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分行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有:金融研究所、总行研究生部、金融工会、钱币学会(钱币博物馆)、清算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金融学会、金融会计学会、金融稽核监督研究会、金融职工教育研究会、行属院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事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税率为33%)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国金币总公司的财务计划和决算单独报财政部审批;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其财务体制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总行确定,财务计划经总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年度决算由人民银行审核汇总后连同各企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对于分行及以下所属企业单位,其财务计划、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省分行审核后,报省级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有:金融音像出版社、金融时报社(含金融早报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企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第六条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年国家制定的货币政策和业务计划及资产负债计划,结合中央银行的机构改革及人员变动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额测算,编制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全系统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第七条 人民银行编制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全部收入(含罚没收入)纳入预算内,各职能部门不得在系统预算之外设立财务收支帐户,不得隐瞒、少列收入;禁止向所属或被监管单位集资、摊派费用等;编制支出预算,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行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第八条 在财政部另行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前,人民银行系统的预算编制暂按本规定和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时效性,人民银行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对下年度的收支预算进行测算,并将初步测算结果上报财政部;在当年1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正式报送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财政部于4月底以前予以正式批复。第十条 在财政部批复人民银行年度预算之前,除利息收支据实列支外,每季度各项费用开支暂按上年度财政部批复预算中相应支出的1/4的80%控制。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总行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后(含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复),应该根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在两个月内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级分行,同时将系统预算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下达所辖分支机构预算指标,应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6. 2005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为什么被接管

小康,这个问题你需要自己去好好了解,而不是找现成的资料。作为班主任,看到你这样的行为,我很失望。

7. 有谁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在哪里能查到

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上可以查找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拓展资料:一、人行前身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二、主要业务:1、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2、监督稽核,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3、支付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法定职责,建设运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推动了经济金融较快发展。

有谁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在哪里能查到

8.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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