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O2O是什么概念?

2024-05-15

1. 医疗O2O是什么概念?

O2O即Online To Offline(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O2O的概念非常广泛,既可涉及到线上,又可涉及到线下,可以通称为O2O.


医疗o2o,简单描述比如,通过医院的微信或者应用排队取号,然后系统根据医生的问诊情况,自动为你安排问诊时间,到时间直接问诊,可以取消等待时间。2,医疗费用直接网络支付,支付完之后,自动取药,甚至可以送货上门。3医疗情况直接查询,甚至可以直接在电脑和手机上直接咨询医生,还能在线给医生或者医院好评差评。总之就是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做互联网的线上支付,然后到医院做相关的服务,或者线下支付之后,在线上享受服务,大概就是这样的概念。

希望对你有用。

医疗O2O是什么概念?

2. 医疗收入

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3. 医疗行为是什么意思

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疚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的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
所做的诊查治疗行为

医疗行为是什么意思

4. 什么是医疗卫生资源?

内容简介:    医疗卫生资源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对医疗卫生部门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称,包括硬资源及软资源两大类。医疗卫生硬资源泛指医疗卫生人力、物力等有形资源;医疗卫生软资源指医学科技、医学教育、卫生信息、卫生政策及卫生法规等无形资源。从广义上讲,医疗卫生资源是人类开展医疗卫生保健活动所使用的社会资源;从狭义上讲,它是指社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占用或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总称。
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是指医疗卫生资源在医疗卫生行业内的分配和转移。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医疗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认识更深刻,对卫生服务的要求也更高。人类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是无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却是有限的。如何配置和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解决其配置过程中公平和效率这两大基本问题,让医疗卫生服务达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理想境界是世界各国政府以及卫生服务研究努力追求的目标。从国内外关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研究成果来看,该项研究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伴随着卫生经济学的发展与世界性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行的。

5. 全科医疗是什么意思

 (一) 全科医疗是以社区为定向的医疗服务
  以社区为定向是强调全科医生既服务于个人、也服务于群体,既服务于病人、也服务于健康人群,它的服务目标主要是社区范围内的一切卫生问题及卫生管理问题,主要涉及一、二级医疗预防问题,可设置观察治疗室及个别床位,而不同于大医院设有庞大的住院系统。
  (二)全科医疗是一种高素质的医疗服务
  全科医疗虽属于初级保健范畴,但具有丰富的科学性、完善性和哲理性,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综合了生物-心理-社会科学的立体思维,全面对待人的躯体、精神疾患和社会适应不良的困惑,并照顾家庭和社区的环境。体现了医疗服务的周全性,学科思维的完整性,大大提高了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因此是一个体现了新医疗模式的高素质医疗服务。
  (三)全科医疗是一种协作式的医疗服务
  全科医疗立足于社区,距离居民居住地点最近,就诊不受时间、地点和科别的限制,无论是躯体、心理或人际关系的问题,都能得到便捷和周到的服务,并且必要时还可以动用社区资源为患者排忧解难,或转介到专科或上一级医院,这些都是全科医疗的工作范围,不单是只解决疾病问题,全科医疗将其范围扩大到与疾病相关的一切困难,如经济、护理照顾等问题,充分的显示了全科医疗面向大众的可及性和与各级各类机构共同协作式的医疗服务。
  (四)全科医疗是一种人格化的医疗保健
  全科医疗将求医者看成是自己的朋友,理解病人,带有强烈的人文情感,处理问题置身于患者的苦难情景,重视人胜于重视病,重视伦理胜于病理,重视预防胜于治病,尊重人的权利和个性,其哲理是:当没有了生命时疾病则无关紧要,当疾病的折磨不堪忍受时病理变化则不是主要矛盾,当早期预防时可以免于患病和疾苦,把握了情感-生命-疾患三者的平衡关系,还给患者应有的权利,是一种开放式的医患关系。在治疗中充分发挥病人及家属参与的主观能动性,以满足病人的需求为目的,全科医疗的准则是维护患者的最高利益。
  (五)全科医疗是一种持续性的医疗照顾
  全科医疗对人的一生负起了全程的医疗照顾,它根据人的不同生命阶段剖析其生理和疾病的特点,进行前瞻性的预防和照顾,无论任何健康问题总是要追踪到底,不论是哪种疾病,通过不同的方式(转介、住院、专科咨询等),要尽到全程负责,是一种从生到死的整个人生周期的陪伴性医疗照顾。
  (六)全科医疗是综合性的医疗保健
  全科医疗不分性别和年龄,不分器官和科别,强调人是一个整体,人体的内部环境和外界环境相互关系,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因此全科医疗特别重视机体与环境的关系,生理与心理的关系,以及各个器官脏器的互相联系及影响,重视疾病的连带性和整体调适,以系统论和整体性方法为主导思想,对个人及家庭提供完整的医疗保健。
  (七)全科医疗是以病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的医疗保健
  全科医疗不同于专科医疗在医院坐等病人,而是与病人和家庭有密切的联系、友好的往来,是根据人的个性和人格提供个体化服务,重视个人的背景,关注家庭与成员的关系,以家庭为背景合理的处理个人的健康问题和家庭的失衡问题,依托家庭的配合对患者提供长期的照顾,并且眼观整个社区的卫生状况进行整体管理,为社区人民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人群的健康。
  实践表明那些以全科医疗为主体医疗体系的国家,已呈出医疗支出少,药品使用量减少,国民健康状况较好,医疗服务满意度较高的良好状况。同时其国民的住院率和死亡率也都呈下降趋势,并且人均寿命延长。

全科医疗是什么意思

6. 什么叫社会医疗机构?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九)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十)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十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十二)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十三)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五)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十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十九)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二十一)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二十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二十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7. 基本医疗卫生含义是什么?

会议上,卫生部首次明确了“基本医疗”的范围和内容。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则被看作医改的战略目标。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人人享有”的本质含义是“公平享有”,即任何公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域、支付能力等,都享有同等权利。

  陈竺指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包括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应急、急救、采血服务以及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和安全饮水等12个领域。二是基本医疗,即采用基本药物、使用适宜技术,按照规范诊疗程序提供的急慢性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医疗服务。

  既然“人人享有”,即意味着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首先要解决全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保健。对此,陈竺明确表示:“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疾病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陈竺称,“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摊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他表示,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地增加卫生投入,政府投入将兼顾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投入重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卫生含义是什么?

8. 卫生事业单位和医疗事业单位是指哪些单位?

卫生事业单位;卫生局,疾控中心 ,卫生执法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事业单位;人民医院,中医药,妇幼保健站,各乡镇卫生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