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营管理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哪些内容?应该如何避免呢?

2024-05-13

1. 银行经营管理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哪些内容?应该如何避免呢?

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宏观经济的调整,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开始显现,并成为新的重要风险源,必须加以改进和有效管理。由于流动性风险的形成受到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且往往与其他业务风险交织在一起,银行自身的管理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防止其外溢,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2010)在2010年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投资证券》中对 "流动性 "给出了三个定义,即:"流动性是指利用资产融资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是指持有的现金和其他可以迅速转化为现金而不产生重大损失的资产总量;是指以合理或可接受的成本履行负债或承诺的能力"。OTS最后指出,无论哪种定义,本质上都是 "在你需要的时候拥有资金"。

联邦储备系统(2010)在2010年出版的《商业银行监管手册》中,将流动性定义为 "金融机构满足其现金和债务抵押品需求而不造成意外损失的能力"。为了确保足够的流动性,机构必须在成本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太少的流动性会使机构面临一系列负面冲击,因为约定的债务义务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满足;反过来,太多的流动性将带来巨大的机会成本,这将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上半年,商业银行大规模开展信贷,以获取存款,存款比重上升。同时,在央行宽松的货币条件下,银行存款的成本利率(以及其他有息负债的利率)总体上有所下降。但是,表内存款规模和比例的增加以及负债成本的下降并不意味着银行的负债压力减弱,结构性负债压力依然存在。

银行经营管理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哪些内容?应该如何避免呢?

2. 什么是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3. 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哪些要素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和/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经济主体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的不确定性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以上是关于金融机构和经济实体所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除了这些风险外,对于任何投资工具而言,也存在流动性风险。那么 ,什么是投资流动性风险呢?
  投资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需要卖出所投资的投资物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或期望的价格上变现的风险。

  形成原因
  当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取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极端情况下会导致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商业银行作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随时持有的、用于支付需要的流动资产只占负债总额的很小部分,如果商业银行的大量债权人同时要求兑现债权,例如出现大量存款人的挤兑行为,商业银行就可能面临流动性危机。   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复杂和广泛,通常被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产生除了因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计划可能不完善之外,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领域的管理缺陷同样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不足,甚至引发风险扩散,造成整个金融系统出现流动性困难。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除了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之外,还应当有效管理其他各类主要风险。从这个角度说,流动性风险水平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
  第一,流动性极度不足。流动性的极度不足会导致银行破产,因此流动性风险是一种致命性的风险。但这种极端情况往往是其他风险导致的结果。例如,某大客户的违约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问题和人们对该银行前途的疑虑,这足以触发大规模的资金抽离,或导致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为预防该银行可能出现违约而对其信用额度实行封冻。两种情况均可引发银行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甚至破产。
  第二,短期资产价值不足以应付短期负债的支付或未预料到的资金外流。从这个角度看,流动性是在困难条件下帮助争取时间和缓和危机冲击的“安全垫”。
  第三,筹资困难。从这一角度看,流动性指的是以合理的代价筹集资金的能力。流动性的代价会因市场上短暂的流动性短缺而上升,而市场流动性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资金成本均产生影响。市场流动性指标包括交易量、利率水平及波动性、寻找交易对手的难易程度等。筹集资金的难易程度还取决于银行的内部特征,即在一定时期内的资金需求及其稳定性、债务发行的安排、自身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市场对该银行看法、信用评级等。在这些内部因素中,有的与银行信用等级有关,有的则与其筹资政策有关。若市场对其信用情况的看法恶化,筹资活动将会更为昂贵。若银行的筹资力度突然加大,或次数突然增多,或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那么市场看法就可能转变为负面。因此,银行筹资的能力实际上是市场流动性和银行流动性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各个市场中均存在流动性风险,比如证券,基金,货币等等。

  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
  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进而无法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     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对其产生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筹资能力的变化可能影响原有的筹融资安排,迫使商业银行被动地进行资产负债调整,造成流动性风险损失。这种情况可能迫使银行提前进入清算,使得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银行破产。

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哪些要素

4.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包括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并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考虑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5.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原则

商业银行在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时面对的是复杂的外部市场环境,其自身的流动资产与负债也处于不断调整之中,针对特定的流动性需求,银行在进行流动性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相机抉择原则商业银行在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必须做出选择,在保证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盈利性。要根据不同时期的业务经营重点权衡轻重,相机抉择。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银行管理者既可以通过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满足流动性需求(通常可通过发行债券、大面额存单及向金融市场拆借资金来补充流动性),也可以收缩资产规模,通过出售资产或以资产转换的方式宋满足流动性需求。通过主动负债筹集资金有利于银行业务扩张,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但另一方面,主动负债筹集资金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易受利率、市场及公众心理等诸多因素影响,有时反而会造成银行筹资成本增加或者不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通过收缩资产、资产转换等方式进行流动性管理,银行的资金调整、转换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小,在遭遇不确定的资产需求时,可通过内部资金调整来满足流动性,因此安全可靠且风险较小;但银行将为之付出较高的机会成本,因为以这种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必须要准备大量的准备资金,这必然将以其他利息较高的资产规模收缩为代价。总之,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筹措资金的成本必须小于运用其所获得的收益,只有做到这一点,管理策略才是可行的。一般而言,一些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在金融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借款信誉,易于通过主动负债的方式获得成本较低的资金,而广大中小银行由于其规模、资金实力、信用等方面与大银行存在差距,因而多采取收缩资产、资产转换宋获得资金。(2)最低成本原则无论是主动负债方式筹集资金还是通过自身资产转换来满足需求,都要牢记一点,那就是保证成本最低。成本最小化是最优方案选择的基础之一。在此基础上银行可以在对未来流动性需求及市场资金供求趋势进行预测并以此为依据做出多种筹资方案以供选择。当然,成本最低化只是相对而言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原则

6.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2015年9月2日,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公布修改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总则、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附则4章66条,由银监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2号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7.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是什么

 2018年5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进一步推动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新规在15年9月发布的试行管理办法基础上再次进行修订。比较大的变动在于新增三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对同业投融资业务规范性的表述也有所增加。另外政策性银行也被一同纳入适用机构范围。《流动性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2017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主要在过渡期要求上进行了适当放松;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的银行如何适用新规也进行了明确,赋予一定缓冲期;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分子端新增高折算率的“来自央行的资金”,同时调低了3个月以内存款的折算率,分母端将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设定为0%;其余条款则没有太大变化,仅在个别表述上有些微调适。过渡期要求的放宽主要体现在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两个指标上:征求意见稿中流动性匹配率要求2018年底前达到90%,2019年底前达到100%,而正式稿中明确2020前暂作监测指标,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监管。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原先要求2018年6月底前达到70%,2018年底达到前100%,正式稿则变成2018年底前达到80%,2019年6月底前达到100%。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是什么

8.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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