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2024-04-29

1. 军人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1997年3月,由解放军三总部联合组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办公室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8年7月,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出通知,向全军印发《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至此,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启动。1998年7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委员会成立,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王克任委员会主任。1998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出台《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后率先施行的第一个军人保险险种。即日起,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除得到原有抚恤金外,还将得到一笔比抚恤金有较大幅度提高的保险。根据《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设立的险种,目前已实施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军人伤亡保险,主要是针对军人因战、因公伤亡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全体现役军人。军官和士官需要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军人伤亡分为9个等级。其中,死亡分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等级,伤残分7个等级。伤亡保险主要体现军人职业风险性、牺牲性的特点,使军人因战、因公发生伤亡时,在享受抚恤金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和全体士兵。军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助,逐月计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给付一定数额的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人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军人保险制度的介绍

军人保险制度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军委的有关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规定出台的。    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军人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分析: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军人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4. 军人保险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5. 军人保险法的内容

军人保险法是国家关于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透 病等风险时,以保险特有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国家元首发布。制定军人保险法的目的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弥补军人因职业风险而造成损失,以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1998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为保障军人保险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提出“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适用军人的社会保险法律。”同年10月,军队人大代表、总后勤部副部长丁继业建议尽快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实现伤亡有补偿,现役有积累,退役有保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了人大财经委的意见。1999年以来,军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动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保险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2010年初形成《军人保险法(草案)》,并向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丁继业代表表示,目前呈报、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制定《军人保险法》,应在全面总结十多年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现行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一)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对执行军事训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牺牲伤残的官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两项制度都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二)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补助。(三)拓展军人保险覆盖范围。军人配偶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奉献和牺牲的特殊群体,应将现行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纳入军人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四)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军人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地方政府来落实,应对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衔接政策作出法律规范,增强军人保险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五)搭建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军人保险法》在规范基本保险项目的同时,还应当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发展趋势、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问题作出前瞻性规范,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效能。(2012年4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军人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依法参加军人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保险法的内容

6. 军人相当于国家的保险

军人保险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军人职业特点,注重与社会保险体系相衔接,从法律上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保险制度,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的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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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军人保险的军人保险简介

Insurance for Armymen即在军人服役期间为军人投保,在军人服役期间或退役以后发生约定的风险时,军人可以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军人保险不是一种新的保险手段,而是对于特殊的对象设置的特殊的社会保险项目。军人保险可以在现役期间生效,也可以在退出现役后在一定期限内生效。从内容看,它可以包括常见的所有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于对付养老、医疗、工伤以及退出现役后可能遭遇的失业等风险。军人保险制度一般是与职业军人制度相配套的。美国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到退休时就可以得到一份退休金。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也发布了对军人实行强制性人身保险的命令,为此专门成立了“军事保险公司”。由政府拨款从国防预算中为现役军人支付保险费,在服役期间,军人遭遇意外伤亡,就可以得到一次性的保险赔偿。

军人保险的军人保险简介

8. 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军人保险制度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军委的有关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规定出台的。 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是新形势下军队政策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解决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缓解军费供需矛盾,实现军队社会化保障的有效途径。
军人保险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中的现役人员。
军人保险基金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给付标准参照同职级国家公务员和职工的保险给付水平并体现军人职业特点。
1997年3月,由解放军三总部联合组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办公室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8年7月,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出通知,向全军印发《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至此,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启动。1998年7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委员会成立,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王克任委员会主任。1998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出台《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后率先施行的第一个军人保险险种。即日起,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除得到原有抚恤金外,还将得到一笔比抚恤金有较大幅度提高的保险。
根据《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设立的险种,目前已实施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军人伤亡保险,主要是针对军人因战、因公伤亡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全体现役军人。军官和士官需要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军人伤亡分为9个等级。其中,死亡分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等级,伤残分7个等级。伤亡保险主要体现军人职业风险性、牺牲性的特点,使军人因战、因公发生伤亡时,在享受抚恤金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