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

2024-04-28

1.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检查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申领工作。第三条 申领检查证的人员必须接受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的审计培训,通过统一考试。第四条 申领检查证的程序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后,填写《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申请表》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第五条 检查证实行年检制度。专职审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审计检查和审计,不得少于15个单位,兼职审计人员不得少于5个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每年年初统一组织填报《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年检表》,经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年检后,加盖社会保险审计专用章。年检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应收回其检查证。需要再次领取检查证的,应重新进行申领。第六条 检查证由本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第七条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人员不再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时,须将检查证交回发证机关。第八条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经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查证,并取消其重新申领资格。第九条 检查证的发证机关应建立证件管理档案,记载该证的颁发、遗失、更换和收回等情况。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

2. 关于社保审计

社会保险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
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险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等
社会保险基金。针对不同基金在征收、支付、管理方面的不同特点,审计的内容
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审计机构可分别或同时运用前述的审计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合理确
定审计重点;
(2)加强调查测试,明确审计工作重点:
(3)加强延伸审计,确保审计
工作效果;
(4)加强跟踪检查,提高审计成果质量。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
顺利开展,可以从银行账户入手,突出审计社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部门财务收支
的真实性,实现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有机统一,将审计社会保险基金及其管
理机构与延伸审计缴纳单位相结合,以促进社会保险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3. 社保内部审计稽核制度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我国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的区别:1、含义不同内部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会计稽核机构设在会计机构内部,是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审核与检查。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则是会计机构外的另行设立的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者监督机构负责2、工作人员的性质不同内部稽核人员是会计岗位,而内部审计人员为非会计人员。3、负责对象不同内部稽核人员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而内部审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社保内部审计稽核制度

4. 社保问题审计的目的都有什么规定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保障险种陆续出台,而与之相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不利于基金规范管理。由此给审计的实施和判断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计工作人员在了解大量的政策法规的同时,还要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另外,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多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对违反法规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处理依据不明确。
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审计中存在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给审计决定的落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在某专项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此项基金存放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基金的安全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同时又更便于服务农民。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必须将基金存放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就造成了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相关的审计决定落实起来也就有很大难度。
2.2社会保障基金种类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加剧了审计力量与工作量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基金几乎覆盖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种类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从种类上看: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等:从收支渠道看,其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捐助、基金存入银行利息收入、结余基金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滞缴罚款收入、调剂收入、补助收入、赞助收入等,从支出的范围上看,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岗、低保、救灾、扶贫、助残、退伍、福利院、五保户和贫困户临时救济等:另外,还有政策性极强、管理和经办机构多等特点。社会保障基金的这些特点,在加大审计工作量同时,也使得审计人员在有些行业是无法涉足的,例如在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医院的延伸审计调查只能停留在表面,对于药品是否滥用、是否存在挂床现象等均无法深入调查,这也无形增加了审计风险。
2.3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手段运用不足,制约了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金保工程”,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逐.社会保障审计意义及作用:
一、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对于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1、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助推器。从宏观看,社保审计促进了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社保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工作进一步规范:从微观讲,社保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相互融合,在实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为社保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服务社保工作更好地开展。
2、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基金流失。
社会保障审计开展,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管理、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了基金的流失,使社会保障基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3、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也是人民群众共同享受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重要举措。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就是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审计的职责,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每一分一毫都真正能用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上。作为一名审计工作者,就是要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站好岗、服好务。

5.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6. 社保内部审计稽核制度

我国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的区别:1、含义不同内部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会计稽核机构设在会计机构内部,是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审核与检查。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则是会计机构外的另行设立的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者监督机构负责2、工作人员的性质不同内部稽核人员是会计岗位,而内部审计人员为非会计人员。3、负责对象不同内部稽核人员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而内部审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