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

2024-05-13

1. 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中,教唆他人挪用公款的,教唆人就是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1)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

2.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在使用人提出让挪用人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的情况下,都是使用人首先提出请求挪用人挪用公款的意思表示,很少有挪用人主动向使用人提出通过挪用公款进行帮助的情况。
因此,在挪用人将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人的行为都和刑法规定的教唆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其一,使用人具有使挪用人产生挪用公款的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并且这种故意的内容是明确的;
其二,使用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挪用人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可以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和威胁等多种方式,教唆挪用公款一般采用请求和收买的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不影响教唆行为的成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共犯呢?
从刑法理论上讲,在使用人请求、收买挪用人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的情况下,认定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教唆共犯并无不当。但从立法原意看,刑法设立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在于惩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使用人只实施了一般教唆行为,而没有与挪用人共谋,没有指示或者参与策划取得公款的,仍然不能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都规定只有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公款的,才能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基于对立法原意的考虑。
有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是某市交通局的出纳员,其男友吴某无业,吴某发现王某单位财务管理松散,而且王某在工作中经常经手大额资金,遂起歹意。一天吴某以其父亲病重要为由恳求王某从交通局挪用20万元给他救急,并说待其姐姐从国外赶回来之后就可还上,结果王某信以为真,从单位挪了20万元到吴某的账户上,而实际上吴某是将这20万元放了高利贷,半个月之后吴某将这笔钱归还并获利1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虽然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其并不知晓吴某骗款放贷的意图,还以为自己是在救人,而且这笔钱也在3个月之内归还,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本案的难点在于吴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吴某的行为应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在挪用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解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使用人吴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呢?这的确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依据刑法的间接正犯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罪犯的实行行为并不一定是行为人自身的直接身体动作,如同利用工具和动物一样,行为人也可能利用他人作为媒介实施犯罪,这种通过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就是间接正犯。
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间接正犯的概念,但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间接正犯都是客观存在的。在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中,作为犯罪媒介的人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与行为人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由间接正犯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在本案中吴某的女友,交通局的出纳王某在挪用公款时应当是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吴某当时仅仅是劝说王某,王某的自由意志并未丧失,其也完全可以回绝吴某的请求。
并且挪用公款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只有具备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正犯,而本案中的吴某并不具备这种身份。虽然吴某的行为看上去很像是间接正犯,但笔者认为吴某应属于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吴某引起了王某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故意,并且王某的行为是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以吴某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 挪用公款怎样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怎样定罪?

4. 挪用公款如何定罪

依据你说的情况,应当在5年以下量刑,如能全部归还,能否争取缓刑还要看具体情节。
   提供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 挪用公款怎么定罪

法律分析: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月未还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退还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人使用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怎么定罪

6. 挪用公款怎么定罪?

挪用公款是根据其挪用公款的性质来定罪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 挪用公款的使用人怎么定罪

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2、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4、主观方面。

挪用公款的使用人怎么定罪

8. 如何定性挪用公款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根据主体不同有不同的量刑幅度。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私自挪用公款如何处理
私自挪用公款,要分具体情况进行讨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者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未及时归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