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介绍

2024-05-14

1.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介绍

2012年12月21日,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12〕489号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该《制度》分总则、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13章7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介绍

2.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3.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附件

4. 学校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用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配合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构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5. 中小学应当实行怎样的财务管理体制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中小学应当实行怎样的财务管理体制

6.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根据我市教育局2010年1月1日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6、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2、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财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2、第月15日前向财务主任收集上月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预算执行情况、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况的咨询;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协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协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建议。

7.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最终实行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基金和奖学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转让或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等问题;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帐、帐卡、帐实不符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8.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是整个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财经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学校各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都直接关系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关系到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设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为了建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学校财务工作在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材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方针,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妥善地、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学校财经管理水平,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财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第四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手续清楚、分工协作、各尽其责。第五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并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必须责成一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第六条 部属高等学校必须接受所在省、市高教(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七条 部属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会工作。学校其他业务部门和单位(含附属单位,下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财会人员和设置的财会机构,在财会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统一领导和监督。第八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会主管人员,应当由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业务水平的人担任。财务处长或财务室主任由学校报请教育部批准任免;副处长或副主任由学校任命,并报教育部备案。对他们的调动,必须事先商得教育部的同意。学校财务处(室)及其他业务部门和单位的一般财会人员的配备、调入、调离、定级、定职等,均应事先商得学校总会计师的同意。第九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全校各项财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教育部过去的规定和要求,选配财会人员,充实骨干力量。要重视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关心财会人员的生活,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比较稳定的财会干部队伍。第十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钻研业务,认真执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模范地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第十一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应当由学校和教育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1.对提高资金、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或防止损失浪费,做出重大贡献者; 
    2.对高等学校财会管理理论、方法等有创见,促进学校财经科学管理者; 
    3.坚持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使国家资财免受损失,有显著功绩者; 
    4.热爱出纳工作,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收支无差错者; 
    5.其他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者。第三章  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第十二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计划包括: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科技三项费用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学校基金收支计划,代管科研经费收支计划,生产财务计划,其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等。学校编制的各项资金年度财务计划,应当充分体现学校各项工作的任务、范围和方向;学校各项财务年度决算,是学校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基本总结,应当如实地反映学校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的基本情况。第十三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审工作。 
    (一)根据学校拟定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教学、科研、生产、后勤等各项计划任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在充分挖掘内部人力、物力、财力潜力的基础上,参照上年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各项财务计划(草案),经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审查并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教育部批准执行。在年度已经开始,教育部尚未批准计划之前,学校可以先按有关规定开支标准和上一年的开支水平,分别轻重缓急,安排掌握各项支出。 
    (二)学校的年度财务计划经教育部审查批准后,学校财务处(室)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和教学、科研、生产、后勤等各项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下达校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并报教育部备案。 
    (三)编制和安排年度各项财务计划,必须根据不同的资金渠道,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后备”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注重效果。学校的一切财务支出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各项财力允许的范围以内,不得搞赤字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发生预测不到的重大问题,需要申请追加预算资金时,必须由财务部门认真核算,报经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审查后上报教育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