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天津市最低工资调整时间和标准

2024-05-14

1. 历年天津市最低工资调整时间和标准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80元、每小时2.87元调整为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70元、每小时2.80元调整为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元。 三、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内六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调整为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6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 、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调整为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调整为每月650元、每小时3.9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6.4元。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5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历年天津市最低工资调整时间和标准

2. 天津市工伤最低生活费多少钱一天,包括务工费

工伤住院期间享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时间没有生活费的补偿。天津市工伤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天30元。
工伤职工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受伤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3. 天津2017年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包括加班费吗

包含加班费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津劳局[2003]440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职工的实得工资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所谓工资总额,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一步说明:“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按照国家上述规定,工资总额主要由下列六个方面组成:
一是计时工资;
二是计件工资;
三是各种奖金;
四是各类津贴和补贴;
五是加班加点工资;
六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立法之本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综上应该包含加班费

天津2017年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包括加班费吗

4.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每小时11.8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5. 天津市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都有哪些?需要全文

  太多了,我目前有 91 条相关记录,写不下QQ290799459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修正) [有效]

  颁布时间:2006-11-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局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9-1 颁布机构:天津市农业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3-23 颁布机构:教育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教育发展的新模式,服务于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2006年天津市劳动保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3-9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8-16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效]

  颁布时间:2005-7-1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非公有制资……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繁荣天津的文化体育事业。鼓励非公有资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4-26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003年5月起,我部选择天津、福建、湖南、新疆和铁道部、中……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4-15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失业保险基金自查……。  3、是否按照《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确认失……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有效]

  颁布时间:2005-3-24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3-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局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将《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1-1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12-24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12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表彰条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表彰条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8-6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种形式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7-29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保留的劳动保障……许可   设定依据: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7-8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局(总公司……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

  颁布时间:2004-3-9 颁布机构: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业……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2-23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单位:  2004年天津市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2-16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各委……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用工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有效]

  颁布时间:2004-1-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3-12-22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3]4……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有效]

  颁布时间:2003-12-1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2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0……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3-11-6 颁布机构:建设部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天津、山西、山东、广西、甘肃5省(……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有效]

  颁布时间:2003-9-4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通报表彰2000-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单位的决定 [有效]

  颁布时间:2003-8-28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六) [有效]

  颁布时间:2003-5-26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企业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有效]

  颁布时间:2003-4-29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 [有效]

  颁布时间:2003-2-24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有效]

  颁布时间:2003-1-9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有效]

  颁布时间:2002-10-21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实施《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2-7-30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三……


  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 [!有效]

  颁布时间:2002-4-29 颁布机构:国务院
  前 言  劳动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公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保障对招用的残疾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 [!有效]

  颁布时间:2002-4-18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为了维护和发展用人单……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天津市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 [!有效]

  颁布时间:2002-1-18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

  补充:这个很简单,一般主要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涉及到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具体的问题,登陆北大法意法规库http://www.lawyee.net/Act/Act.asp
  在关键词检索中输入天津和具体的关键词就OK了。呵!

天津市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都有哪些?需要全文

6. 谁有天津公务员规范津贴的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青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和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基本工资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贤、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标准。此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个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见附表二、三、四)。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极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五)。    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见附表五)。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伎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见附表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  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见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方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增加工资的,考核年限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为:学徒期为三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610元;学徒期为二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后直接定级,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1档500元,技术等级工资125元。    2.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为590元。熟练期满后直接定级,执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1档610元。    3.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做工人工作的,均实行一年试用期,桉其工作岗位分别执行熟练期或学徒期最后一年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技术工人岗位的,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3档552元,技术等级工资125元;在普通工人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3档65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在技术工人岗位的,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2档526元,技术等级工资125元;在普通工人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2档634元。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标准。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时出台。    (二)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国家规定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由国家另行制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点击此图表进入相册,再点击“查看原图”字样,可以看清楚大图!】    七、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的公务员,在国家出台其工资办法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机构和市局管理的二级局,其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工作部门内设的副局级机构不得比照执行。    (四)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级别工资档次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具体办法是:在套改后级别工资档次的基础上,原高定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高定过两档及以上的,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    (五)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分别低定两个或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低定后的级别如低于本职务最低级别的,执行本职务最低级别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单位根据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再分别低定2或3个级别工资档次,低定后的级别工资档次不足本级别最低档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改革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九、审批程序    参加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写《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申请表》,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审核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需填写《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汇总)表》。单位汇总表按工资管理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及中央驻津单位汇总表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兑现工资。参加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需填写《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十、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切实负起责任。市人事局、市则政局负责全市工贵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注意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穗实施。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天  津  众  维  插  画  培 训 提 供

7.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企业职工提高到多少,红头文件从那可以看到

现在是920,从4月1日起提高到1160。红头文件正式的还没有出,这是北方网上查的

继天津提高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等一系列增加群众收入政策出台后,市委、市政府再次推出惠民重大举措:4月1日起,天津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提高到1160元。这一好消息是由在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市财政局局长杨福刚向记者透露的。  
据杨福刚代表介绍,此次天津企业职工月工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920元提高到1160元,增幅达26%,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改善民计民生、增加群众收入的工作力度。在此基础上,将使“踩线”发薪企业的20万低收入职工直接受益,有效拉动居民收入增长,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注入动力、提供保障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企业职工提高到多少,红头文件从那可以看到

8.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3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我市各区、县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三、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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