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24-05-16

1.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扶持与推广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及设备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第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返退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以及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策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权限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的会员单位

 序号    单位1 安徽省墙改办 2 合肥金腾工贸有限公司3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4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5 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6 安徽省建筑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所7 亳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8 淮北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9 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0 阜阳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11 蚌埠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2 淮南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3 滁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4 六安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5 巢湖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6 芜湖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17 马鞍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8 安庆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9 池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 铜陵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1 黄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22 宣城市墙改办23 霍山县墙改办公室24 怀远县墙改办25 来安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6 桐城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7 无为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28 广德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29 涡阳县建设委员会30 砀山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31 肖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32 宁国市建筑业管理处33 歙县墙改办公室34 岳西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35 霍邱县墙体改造办公室36 蒙城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37 界首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38 五河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办公室39 全椒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40 天长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41 金寨县建设局42 含山县墙改办公室43 和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44 枞阳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5 青阳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46 宿松县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7 郎溪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组48 怀宁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49 休宁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50 望江县墙改管理办公室51 颖上县建设局墙体改革办公室52 萧县墙改办53 凤阳县墙办54 绩溪县建设委员会墙改办55 凤台县墙改办56 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57 天长市四方新型环保建材厂58 淮南市鑫石墙体材料有限公司59 池州市贵池三友新墙材有限公司60 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61 祁门石川水泥制品厂62 安庆海纳墙材有限公司63 天长市新兴建材有限公司64 巢湖市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5 合肥市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6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67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8 芜湖市泰苑恒立轻质材料有限公司69 绩溪县龙源新型建材厂70 安庆市富新特墙材有限责任公司71 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2 繁昌县光华建材有限公司73 宣城双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4 含山县世凌新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5 阜阳市瑞祥建材有限公司76 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77 宁国市精强新型墙体材料厂78 桐城市鸿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79 芜湖市凝力制砖有限责任公司80 宣城市和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81 安徽省美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2 安徽罗宝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83 合肥大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4 宿松县三新页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85 安徽博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6 池州中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7 庐江县轻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88 安徽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9 庐江县万胜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90 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91 合肥市兆亿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92 池州市绿缘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序号          单位1 肥东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2 肥西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3 长丰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4 利辛县建设委员会5 濉溪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6 宿州市墉桥区墙体材料革新节能办公室7 泗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8 阜南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9 临泉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10 太和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1 颖上县建设局墙体改革办公室12 固镇县建设局13 定远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14 明光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5 舒城县建设局16 寿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17 巢湖市居巢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8 庐江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9 繁昌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0 当涂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21 太湖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2 潜山县墙体改革办公室23 东至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4 石台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5 旌德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26 黄山市徽州区建设委员会27 黟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28 黄山区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29 祁门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30 池州市贵池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31 南陵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32 灵璧县建设局33 泾县建设委员会34 合肥华扬建筑材料厂35 合肥自更建材厂36 安徽省万达墙板机械有限公司37 合肥市南岗建材有限公司38 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9 合肥中科大新材料有限公司40 合肥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三力建材厂41 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42 合肥市绿洲轻型墙材有限公司43 合肥居美乐轻质墙体有限责任公司44 淮北鑫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45 淮北市常相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46 濉溪县长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47 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48 淮北福乐定砖业有限责任公司49 濉溪县前进新型墙材厂50 亳州市五马镇空心砖厂51 阜阳市志强化建有限公司52 界首市东城永固免烧砖厂53 界首市宏达新型墙体材料厂54 界首市路友建材有限公司55 界首市鼎立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6 安徽省凌博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颖上分公司57 滁州市振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8 滁州市南谯建安公司予制厂59 皖东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60 来安县仁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1 明光市辉绿岩铸石有限公司62 来安县新舜建材有限公司63 天长市中艺欧式装饰材料厂64 天长市天鑫欧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65 安徽省霍山县永祥建材有限公司66 安徽程氏建材有限公司67 六安市皋新节能科学研究所68 马鞍山市国林建材有限公司69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0 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1 巢湖市顺达建筑工艺构件厂72 巢湖市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3 安徽省和县宏润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4 和县金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5 安徽省庐江县鹏飞五防墙体材料制造厂76 无为群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7 安徽省思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8 芜湖特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9 芜湖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0 芜湖市同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81 芜湖市天门轻质材料有限公司82 芜湖市永兴新型建筑材料厂83 宣城市中意塑胶有限公司84 安徽省东至县明和新型建筑材料厂85 东至县恒兴环保建材厂86 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87 青阳县和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88 石台县占大镇诚信新型墙材厂89 桐城市兴旺轻质墙材厂90 安徽省潜山县中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 岳西县刘氏新型墙体材料制品厂92 安庆市欧派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93 黄山太平湖新型建材厂94 黄山市屯溪新洲予制厂95 黄山市徽州日宏制砖有限公司96 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7 休宁县平吉墙体材料制造厂98 休宁同兴建筑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新墙材砖业分公司99 淮南昂瑞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100 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墙材分公司101 淮南开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2 淮南市平圩美邦新型建材厂103 淮南市鑫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04 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5 淮南市宏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6 黄山市鑫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7 芜湖正方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08 安徽省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109 繁昌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110 潜山县伟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11 长兴伊通有限公司112 绩溪县登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113 合肥市园强保温防水材料厂114 枞阳县浮山建材有限公司115 芜湖市三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16 含山县环龙新型建材切块厂117 含山县运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18 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9 淮南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120 安徽皖源旅游有限公司新型建材厂121 芜湖春华建材有限公司122 芜湖兴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23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24 淮北吉胜新型建材厂125 芜湖市明宏建材有限公司126 淮北市四方新型墙材有限公司127 淮北市安夏建材有限公司128 滁州市南谯区磊业新型建材厂129 池州力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30 池州市贵池区汇丰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31 池州市长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32 池州市贵池区童铺水泥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133 当涂县欣荣建材厂134 岳西县天誉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135 马鞍山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136 祁门县桃丰村跃进建材厂137 祁门县东兴新型墙材厂138 合肥下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39 芜湖美亚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40 宿州市永宏盛蒸压砖有限公司141 濉溪县南关新型墙材厂142 安徽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143 利辛县小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44 池州市丰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45 望江县新星建材有限公司146 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147 宣城市双赢建材厂148 阜阳市顺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49 阜阳市昌盛建材厂150 颍上县明磊免烧砖厂151 阜南县大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52 阜阳市腾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53 太和县洪军新型墙材厂154 太和县华泰空心砖厂155 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水泥制品厂156 阜阳市鸿业建材有限公司157 阜阳市泉北免烧砖机制砖厂158 阜阳市丰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59 阜阳市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60 阜阳市金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61 天长市新星水泥砖制品厂162 休宁县强强水泥多孔预制砖厂163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64 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165 濉溪县军华新型墙材厂166 濉溪县新宇新型墙材厂167 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168 黄山区弦瑞新型建材厂169 黄山市屯溪永安建筑材料厂170 霍山万佳建材有限公司171 宁国市旭日新型建材厂172 望江县华阳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73 芜湖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174 池州市天地建材有限公司175 芜湖市鑫盛建材厂176 霍山县金德建材有限公司177 枞阳县环生墙材有限责任公司178 繁昌县兴马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79 凤阳县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0 繁昌县纪华新型墙体有限公司181 繁昌县紫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82 安徽筑诚建材集团183 淮北皋新建材有限公司184 濉溪县诚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5 池州市金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6 蚌埠奥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187 淮北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188 界首市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9 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9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1 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92 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193 合肥鸿夏建材有限公司194 安徽森普新型材料发展有限公司195 芜湖市东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96 芜湖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97 芜湖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98 安徽省中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99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0 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 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202 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3 肥西县永久新型墙体材料厂204 池州市红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5 黄山市华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6 无为县华荣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207 无为县同心建材有限公司208 长丰富民轮窑厂209 黟县西递富强新型建材厂210 合肥凯瑞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211 厦门华诚机械有限公司212 扬州市新城扬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213 泉州市恒兴工业机械有限公司214 江苏腾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15 常州广鑫机械有限公司216 南通市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17 福建泉工机械有限公司218 合肥市乐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219 泉州市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0 上海柘新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1 苏州市鸿天塑胶有限公司222 南通友昌默克砌块设备有限公司223 南京双阳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4 岳西县德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225 南通匙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6 天津市新实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227 北京瑞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8 泉州市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9 保定市华锐方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30 黄山市歙县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31 江苏省海安县征程砖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32 福建漳州科晖机械电子有限公司233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234 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35 济南金牛砖瓦机械有限公司236 河北省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237 兰溪市回龙桥模具五金厂

3.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的介绍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协会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是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本着以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方针。团结广大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者,认真贯彻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法规,努力增强我省节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意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的介绍

4.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的单位简介

协会会员包括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及墙体材料管理单位等300余家。协会确立的宗旨是“服务”,即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管理、协调、交流、宣传四个方面:行业管理——即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包括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建议。协调维权——即协调相关关系,维护正当权益。包括协调行业与政府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新墙材生产与推广应用。交流合作——即广泛交流合作,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和信息服务。通过行业经验交流、会员单位间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宣传行业——即宣传行业情况及发展,提升行业形象;宣传会员单位及行业优秀人物;当好行业发言人。

5.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宣传。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以及绿化等。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民用建筑设计文件中编写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内容,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节能统计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情况。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6.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扶持与推广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及设备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第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返退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以及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权限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7. 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法律分析:A2标准适用于安徽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根据省住建厅公告,原《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 1467-2011、《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5060-2016同时废止。即意味着,安徽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执行本标准及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由于本标准已经完全满足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的各项内容,因此在实际项目中,完全按本标准执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废止的《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 5060-2016,其部分设计指标高于本标准,所以合肥地区的节能设计,还需密切关注合肥市城乡建委的相关公告。其他地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有相关内容高于本标准,也应一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8.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第七条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扶持与推广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技术先进、绿色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应用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作物秸秆、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