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24-05-13

1. 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第三条 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
  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第六条 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
  (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
  (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
  (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
  (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下达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计划;
  (二)受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初审、确认;
  (四)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报部审批手续;
  (五)办理有关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企业产品申请采用标准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按照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
  (二)企业具备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工厂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 企业具备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条件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同时缴纳申请认可费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报申请认可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填报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2);
  (二)产品型号注册证明材料;
  (三)由省(部)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声明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工厂条件检查报告;
  (五)若产品是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应提供由相应全国(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出具的企业标准水平证明材料。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报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第十一条 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在收到经初审确认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后,进行复审并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统一发布采用标准认可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上标明产品达到的我国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属于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机械工业产品,经按本办法确认符合强制性标准,并由机械工业部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实行安全认证和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工业产品。第三条 凡属于认定范围内的机械工业产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认定证书。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认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编制认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审批、发布开展认定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批、发布认定产品实施细则;
  (五)审批、颁发和撤销认定证书;
  (六)组织对逾期未取得认定证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查处工作;
  (七)协调处理认定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办公室(设在机械工业部机械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提出认定工作年度计划建议;
  (二)确定用于认定的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开展认定的产品目录方案;
  (三)组织编制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四)制定开展认定工作的收费办法,并负责认定工作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五)受理经初审合格的企业认定申请;
  (六)组织认定产品的检验工作,下达认定产品检验工作计划;
  (七)办理产品认定的复审、确认;
  (八)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布的认定证书的有关手续;
  (九)办理获得认定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信息统计与发布;
  (十)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报送逾期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录,并协助进行查处工作;
  (十一)处理有关认定工作的争议问题。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开展认定的产品目录和计划,组织和督促本地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适时申请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
  (二)对申请认定的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向认定企业提供有关认定工作的咨询服务;
  (四)根据计划,组织对本地区已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查处本地区假冒或者转借认定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逾期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六)协调本地区内有关认定工作的问题。第七条 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专业用于认定的强制性标准建议及开展认定的产品目录;
  (二)编制本专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培训;
  (三)负责本专业认定产品检验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处理认定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标准的技术问题,并及时提出标准修订或修改建议。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根据机械工业部发布的认定产品目录和产品认定实施细则,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说明和产品型号注册证明材料,同时向认定办公室缴纳申请认定费用。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按产品认定实施细则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全部资料及意见报送认定办公室。第十条 认定办公室受理经初审合格的申请后,给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下达认定产品检验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依据认定产品检验工作计划,组织机械工业部管理的有关国家检测中心或部检测中心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认定办公室。第十二条 认定办公室对有关认定的全部资料进行复审,符合认定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报送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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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械工业部印发《关于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促进机械工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对外交流,确保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秘密,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秘密是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械工业职工,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保护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秘密不受损失,坚决同失密、泄密的行为作斗争。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应该保密的事项,必须确保秘密,对于可以出口或控制出口(包括参观、技术交流等)的秘密技术,要做到以秘密技术换取相应的秘密技术,或者要对方承担一定的物质保证条件,做出不泄密、不扩散的承诺;对内要把科学技术的新成就,看成是整个国家的财富,在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提下,适时地、充分地进行交流和推广,主动、积极地提供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允许借口保密搞技术封锁。但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的义务。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要提供给全行业使用,不许保密。第四条 凡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工艺和新技术等)、论文、资料、文件及关键技术的核心部分和实物,以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事项,均属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未公开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攻关项目以及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提供的大型、关键、成套设备;
  (2)创造发明或可能成为创造发明的事项或阶段性成果的核心部分;
  (3)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设计、生产、技改、环保、安装、勘测中的关键技术、重要数据、技术诀窍;
  (4)我国独有或具有重要技术、经济价值的测试技术、工艺方法、新材料研制、计算程序、开发的软件、配方、图纸等;
  (5)国外虽有,但属于技术封锁(或保密)的项目,我们通过研究或有关渠道而取得的重要成果或技术;
  (6)对促进机械工业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理论、新发现、新设想、新苗头,暂时不宜公开的部分;
  (7)未与外资合作或未由外资承包调查、勘探、设计、开发工作的地质、产品、工艺等资料、图纸、成果等;
  (8)有关国防、军工产品的规划、计划、科研任务以及特别交代需保密的科技事项;
  (9)重大技术事故的情况及事故分析资料;第五条 密级划分。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密级的划分,应视性质、用途、作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失、泄密后对国家政治、经济、技术、安全影响和损失的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级:
  (1)危害国家安全或对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或者具有突破性的科学技术成果;
  (3)我国特有且经济价值很高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
  (二)机密级:
  (1)能显著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
  (2)对开拓和扩大我国产品国际市场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
  (3)失、泄密后可能使外国产品占领我国内市场,阻碍或压制我国内同类产品发展的科学技术成果。
  (4)有关国防、军工及科学技术的全面情况的资料、规划、计划、项目清单。
  (三)秘密级。
  (1)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够扩大我国产品国际市场的科技成果;
  (2)可用来换取国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3)引用国外技术资料自行研究成功的新产品、新工艺等,对外公开后可能造成专利或技术权益纠纷的事宜;
  (4)认为失、泄密后会造成技术、经济上一定损失的其他科技事项。第六条 密级划分的审批权限。
  (1)发明项目,国家批准的科技进步奖项目,自然科学奖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专业归口局研究确定,报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批准。
  (2)可能成为发明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机械工业部批准的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工艺(包括传统工艺)和技术(包括技术诀窍)项目,其密级划分,由完成单位研究确定,报专业归口局审核,经机械工业部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
  (3)企事业单位或归口专业局、省市厅局奖励和管理的科技成果及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项目的保密及其密级划分,由负责完成项目的室、组提出意见,由企、事业单位或归口专业局、省市厅局审核批准,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5. 机械(86)机人字81号文件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86〕机人字8l号
(1986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85〕6号文件《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见附表)。凡从事表中所列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除本通知附表所列的提前退休工种外,其他需提前退休的工种,凡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可参照这些部门制定的有关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执行。
附: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摘要】
机械(86)机人字81号文件【提问】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86〕机人字8l号
(1986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85〕6号文件《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见附表)。凡从事表中所列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除本通知附表所列的提前退休工种外,其他需提前退休的工种,凡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可参照这些部门制定的有关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执行。
附: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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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86)机人字81号文件

6. 第六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造船工业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工作),加强科技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指示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事业,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三条,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和基本建设的历史记录,它对于提高产品质量,缩短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周期,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加强战备等都有着现实和长远的作用。
  各单位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原则,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第四条,正确区分科技档案、科技文件材料和科技资料。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起来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包括图纸、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表报等),都是科技档案。
  凡是正在工作和生产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技术图纸、照片和文字材料等,没有归档的,统称科技文件材料。
  凡是为了参考而收集和复制的科技文件材料,统称科技资料。第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规定,维护科技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的机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第七条,部和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建立科技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部设档案管理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直属的科技档案科,小型企、事业单位设单独的科技档案室。根据情况,也可设文书、科技档案统一的机构,在主管生产技术、科研的副厂(院、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工作。
  七院系统的科技档案机构的设置,根据国家和七院的规定办理。第八条,科技档案管理机构的任务。
  一、科技档案处、科、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的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的业务领导,干部培训,组织经验交流。
  (三)参加重要的产品、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的定型验收活动。
  (四)组织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负责科技档案、资料交流工作。
  (六)对本单位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实行监督、业务指导,并做好归档后的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七)收集、积累、统计、宣传科技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八)负责向部科技档案馆,七院七一库移交科技档案。
  (九)兼管技术资料工作。
  二、部科技档案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收集部属单位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科研、生产、基建、造船工业史及援外项目的科技档案。
  (三)对已进馆的科技档案,做好整理、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签定和修改补充等工作。
  (四)对应进馆的科技档案(包括战备技术档案)进行督促检查工作和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第九条,科技档案工作人员,需配备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的同志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人员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制度,并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鉴定、立卷、归档以及归档后的修改补充等工作,纳入生产、建设、科研程序和计划,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做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科技文件材料未归档,未经档案部门验收签字,不算最后完成任务。任何科研成果的鉴定、产品的定型、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时,都必须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档案,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行鉴定、定型和验收。第十一条,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产品科研:任务来源、调研材料、战术技术性能要求、方案论证、计算数据、试验大纲、试验数据、模型试验、单机或部件试验、设备系统试验、实船实验、试航、设计定型的全套科技文件(包括重要的原始记录、图纸、技术条件、总结报告及批件)以及定型验收文件等。
  二、产品设计、生产:
  (一)产品任务书的提出、论证、批准的有关文件;方案设计、技术设计的说明书、计算书和图纸及批准文件(包括审查会议纪要等);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更换、替代的依据等。
  (二)主要工艺规程、工艺装配、非标准设备图纸、工艺进度表、技术定额等技术文件。
  (三)产品设计、试制、试验、鉴定总结报告;产品检验、验收技术文件;产品使用、维护、改进等技术文件;定型的全套科技文件材料。
  三、基本建设: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及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和有关协议、证明文件(地区经济,生产协作,原材料、燃料、水、电、汽供应,交通运输等文件)以及上级下达建设任务的文件。
  (二)设计阶段:
  设计意见书、规划设计、产品建造原则、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各阶段批准文件、重要函电、会议记录等。
  (三)施工验收及维修阶段:
  工艺、土建、水工、公用部分:图纸会审记录,修改通知单,修改补充图、备忘录,土地征用文件,施工执照,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重大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意见,钻探测量资料,古墓处理,主要材料试验合格证,予制构件试验记录及出厂证明,沉陷观测记录,试桩、试水、试压、试运转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交工竣工验收报告,移交生产使用文件,竣工图,动用验收报告,国家批准验收文件,以及维修期间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等。
  (四)勘测(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部分:
  1.勘测依据:勘测任务书(包括勘测范围图)收集的导线、三角、水文、地质、气象等科技文件材料、勘测纲要等。
  2.原始记录:外业记录、试验记录、计算数据、底图底稿等。
  3.报告书:测量报告、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及附图等。
  四、设备仪器:
  说明书、图纸、履历本、调试报告、大中修记录、鉴定书等(自行研制的重要设备仪器按产品归档内容归档)。
  五、标准及其他:
  部标、企标,技术出版物,重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发明创造,经验总结,科技影片,国内外技术考察等有关科技文件材料。
  六、凡是若干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产品、科研项目,由主办单位配套归档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归档自己承担任务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七、通过文书渠道处理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归入科技档案,一文多性的文件应复印一份向科技档案部门归档。

7. 第二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管原子能工业的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部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部的科技档案是在原子能工业科研、生产和建设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凡是为了参考的目的,收集和复制来的资料都是科学技术资料(简称科技资料)。第三条 我部的科技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记述和反映我国原子能工业发展的真实记录,是原子能工业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原子能科学事业继承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它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我部科技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与安全,便于有效地利用。第五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国家的一项专门事业,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管理、科研管理、技术管理的组成部分,不论科技档案机构隶属于何部门,其工作性质不变,各单位应将科技档案工作纳入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制度。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制度,做到每项科研、生产、基建活动都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档案。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以及归档后的变更、补充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 各单位在下达科研、生产、基建任务的同时,要提出建档要求。对科研成果、产品、基建工程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档案部门参加,没有完整的科技档案材料,不予验收,不算最后完成任务。第八条 一个单位内部的各机构,应将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按照内在联系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题目(或项目)或工程负责人审查后归档。
  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的工作。第九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做到纸质和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象清晰,以便于长久保存。第十条 凡对原子能事业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经验总结、科技交流等作用的科技文件材料均应整理归档。本部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一、工程设计
  1、选厂、地质勘测、水文、气象、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调查等科技文件材料。
  2、工程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技术任务书、审批意见书、各种协议书等。
  3.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图纸、计算书、说明书、预决算书等。
  4.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济定额、标准设计等。
  二、工程施工
  1、建筑规划、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总结等科技文件材料。
  2.施工质量报告及工程会议记录、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材料代用、隐蔽工程、重要工程照片、工程事故处理报告等。
  3.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等科技文件材料。
  4、设备安装技术条件、隐蔽工程记录、试车方案、试车记录及其报告等。
  三、科学研究
  1、研究准备阶段:任务书、研究计划、选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协议书、合同等科技文件材料。
  2、实验研究阶段:实验测试、调试、观测和考察,分析、论证报告,各种记录,数据整理,实验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及其设计图纸、图表、照片等。
  3、研究总结阶段:成果报告、成果鉴定总结报告、专题简介、论文专著、应用推广等科技文件材料。
  4、各种有关的科学著作,发明、创造、科技讨论和学术交流等科技文件材料。
  5、情报调研及其成果报告,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的成果(正负结果)的原始技术文件材料。
  四、铀矿地质和矿山开采
  1、铀矿地质区域调查、普查、揭露、勘探过程中所形成的基础材料,以及阶段总结,年度总结和最终成果报告等科技文件材料。
  2、各种地质物探、水文及测量,矿样分析,技术加工,实验、鉴定成果,综合记录、图表等。
  3、铀矿地质储量报告及附图附件和审批意见。
  4、矿山生产勘探设计、技术总结、矿山地质年度报告、坑道贯通测量报告、矿区控制点成果表、工业储量变动报告等。
  5、矿山开采方法、采掘技术计划、总结。储量注销报告,选冶、污水、矿泥技术总结等。
  五、生产技术
  1、生产启动、运行、调整、试验方案、大纲、报告,技术总结报告以及反映生产能力等科技文件材料。
  2、产品设计图样、工艺参数、产品图、计算方案,生产操作规程、规范、技术条件、工艺流程、运行记录等。
  3、产品质量标准、金属回收等科技文件材料。
  4、产品性能、用途、说明书、照片等。
  5、产品调用、消耗及原材料的分析、化验记录、报告等。
  六、产品研制
  1、产品研制技术任务书及其调研报告、协议、合同等科技文件材料。
  2、研制方案、设计图样、计算书、说明书、技术条件等科技文件材料。
  3、产品研制、试验方案、报告及产品工艺技术总结等。
  4、产品定型报告、审查意见及鉴定书等。
  5、产品的包装、运输、保管、维护和使用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
  七、设备(包括仪器、仪表)
  1、各种非标准设备用通用设备图纸、说明书、合格证、技术条件等科技文件材料。
  2、设备履历登记簿,运转试验、鉴定报告等科技文件材料。
  3、重要设备仪器仪表检修、调试、校检记录及操作、检修规程等。
  4、设备的定货合同和定货清单。
  5、设备更新、改造、维修中的科技文件材料。
  6、重要的工、夹、量具图纸、说明书等。
  八、其它
  1、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临床经验总结等科技文件材料。
  2、环境保护、三废处理、事故分析等科技文件材料。
  3、放射性安全防护、临界安全方面技术操作等科技文件材料。
  4、设备防腐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
  5、工作场所和环境剂量监测、分析和评价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二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8.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 励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机械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机械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设立的面向全国机械行业的综合性奖项。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第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五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一)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科技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具有显著的实用性;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于同类技术;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二)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为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机械工业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3.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2.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3.工程化项目应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项目应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4.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在该领域得到较为广泛应用;5.对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显著;2.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完成后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3.标准项目必需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述(二)、(三)、(四)类科技成果应是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5.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6.有争议的项目。第七条 奖励为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重要目的。(一) 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第八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1.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2.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对技术水平特别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需经奖励办公室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公布。第九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1.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2.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3.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4.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5人,单位不超过25个。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申报渠道1、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会员(专业协会、地方协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组织本会会员单位统一申报;2、科研院所、勘察设计院、大专院校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个体会员单位直接申报;3、个人项目直接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第十二条 申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四)科技成果研究报告;(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申报材料要求推荐书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二份可不附“科技成果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年初至三月底。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第十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和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决定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个专业评审组;(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五)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评审专业评审组经初评推荐的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二)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二等奖项目;(三)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一)对本专业领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评定三等奖项目,评审二等奖项目并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二)向评审委员会建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第十八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1.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2.专业评审组按行业进行初评;3.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4.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九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报办公室同意。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二十五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3.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第三十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第三十二条 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第三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