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2024-05-13

1.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2. 经济法讲的是什么???


3. 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功能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本质:国家干预或调节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国家对有关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
3.功能:是对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通过这种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经济法的特殊价值——社会总体性效率、社会公平正义。

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功能

4. 经济法的含义?


5. 请问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经济法的目的 简单说就是为了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从而醋精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请问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6. 经济法的形式是什么?

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从“无法无天”时代一路走来的中国,曾几何时,由对法的渴求、向往,演化为法的形式崇拜:似乎法即法条、立 法,“形式正义”、“法律真实”至上而置实质正义、客观真实于不顾,将公法与私法、民事与行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截然对立,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 步。这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表现尤甚。诸如在法庭设置中令民事和行政严格分野、非“民”及“行”,导致土地、国企、商标等亦公亦私的纷争无从适当司法; 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分拆为两个诉讼,无奈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却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两个判决冲突,无以执行,在同一案子中都做不到“法制统一”;又 有法院在侵权纠纷案中判决一方当事人胜诉,却声称产品不合标准的事属政府主管,法院不能责令他方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只好让其继续贻害他人和社会;在公司 法、物权法等的修订或起草中,总有学者无视社会现实,希望推开或绕过国有财产管理经营问题,将其弄成纯粹的民法或商法,等等。这些,已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造成了难以愈合的伤害。这一切,皆可归结为缺乏适当的理念之故。缺乏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就没有法和法治,徒有其表的立法、法条、法袍何益 之有。缺乏公私交融,官民一致打拼又要反腐败、反利益(角色)冲突和舞弊,在交易关系中内在地顾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在公的经济活动和管理中有机地考虑 成本、效益要求,以及责权利相一致等理念,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大陆法系历来是公私法分野,经济法及其理念因应经济的日益社会化,在传统的重压下 破土而出、艰难地生长着;英美法却阴差阳错、歪打正着,在混沌中很好地适应了社会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可谓没有“经济法”而不需要经济法,或者说有“经济法 ”而不需要经济法。[①]中国从来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从未有过法治,缺乏法的精神和法治氛围,改革开放以来则对一、二百年前法典时代的大陆法如获至宝, 加以经院学究式的发挥,说了20余年的经济法,经济法的理念还是残缺不全,更有人欲将经济法扼杀于朦胧之中而后快,经济法治的形势严峻。有鉴于此,我们愿 在此阐发、呼唤经济法的理念,呼吁她的普及推广,为催生现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摇旗呐喊。



一、法理念诠释

在 汉语中,“理念”一词的出现和使用比较晚,如社会科学中的多数词汇一样,它是日本人在引进西方学术、文化、制度时由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②] 而经过长期的语言演化,“理念”一词的涵义也在发生变化。Idee(英语为idea)一词有想法、主意、念头、思想、观念、观点、见解、意见、计划、计策 等含义,但在现代汉语中,“理念”的含义已被局限于“观念”、“想法”、“思想”等,更指最一般的、基本的观念、思想倾向和追求等,而今在其他语种里已很 难找到与之完全对应的词。就“理念”在汉语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如果不加界定,将其译成Idee或idea通常是不准确的,会发生歧义。据笔者的观察分析, 如果不涉及专业学术领域,“理念”一词是指一定世界观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立场和追求。

在哲学领域,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idea的概 念。柏拉图将它视为永恒不变而为现实世界之根源的独立存在,非物质的实体;康德用以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即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的概念;在黑格尔那 里,它是自在而自为的真理——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在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中,它通常被归结为主体的感觉、印象或产生世界的创造本原,是事物的涵义或本 质;在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中,它是指人类认识或思维的对象,即感觉与知觉。我国学者对“理念”则有如下理解:“理念即是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体”,“理念是 被理解的东西的定在。”“理念是知识论。”“理念是历史的成长。”“理念即哲学问题的解释和解决。”[③]由此大体可以把握“理念”一词的基本内涵及其所 指。

在法学领域,德国的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个目标,即实现在某地某时 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④]。他的法理念是法的追求、理想和目标的意思。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 法律之理念。”[⑤]李双元先生认为,法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⑥]由此大体揭示了“法理念” 的涵义、属性、内容和地位。

笔者认为,对法理念的界定,既要符合大多数学者对它业已形成的一般理解,也要注意到不同学者对它的特殊理解或 诠释,还要避免玩文字游戏。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 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首先,“法理念”属于法的意识范畴,是法律上层建筑之上的意识形态。它既反作用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较之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而言,它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所以,“法理念”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的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

其次,“法理念”反映法的质的规定性,是一种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识,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条、法规好比驱壳,同样的躯壳置入不同的灵魂,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

再 次,“法理念”反映的是法的应然性,是人们之于法的主观追求,包含着一定的理想或思潮成分。法的应然规定性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客观的、不以人 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这种决定要通过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和统治者、立法者的主张来实现。就客观性而言,法理念与自然法是相等的。而我们这里所讲的法理念, 一般是指法的主观理念,是人们对客观法理念的主观反映。由于理性的有限性,主观的法理念往往与法的客观应然性不一致,所以现实的法制度并不当然合理。如无 特别说明,文中的“法理念”指的都是主观的法理念。

至于要不要区分“法理念”与“法律理念”,二者是否为不同的概念?我们认为这种区分是 不必要的。因为“法律”不仅是一个法律渊源层次上的概念,也可以用来表达抽象的法(law),与“法”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上文所述“法理念”,也不妨可称 作“法律理念”。如果一定要认为“法律理念”是指实在法的理念,则因自然法不过是法的应然性在人们头脑中的抽象反映,诸如公平、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 多数情况下就是未加理性界定、尚未或未必能实现的法律理念,我们不妨说,“法理念”是客观存在的、未必已实现、可能实现也可能不会实现的法理念,而“法律 理念”是已经实现或者正在实现、希望能够实现的法理念。

界定了“法理念”的内涵,那么“法理念”究竟为何,即法的应然规定性又是什么?马 克思主义法学家传统上认为,法的根本属性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仍是某种外在的观察。因为法还有其社会性的一面,统治者需 藉助法来承担社会公共职能,而且统治者还在经由人民的意志和喜怒哀乐表达出来的社会客观规律的推动下,自觉或不自觉地、主动或被动地、乐意或不情愿地,使 法不断地推陈出新、抑恶扬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就法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本身而言,其基本规定性或者说本质应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工具,法的最高理念应当 是公平正义及其实现。这并不否定法的阶级性,因为人类社会并无永恒的公平正义,不同的社会暨统治者自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和公平正义标准,法的使命就是实现 不同社会客观上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法理念具有层次性。这种层次性首先体现在总体和部分的关系上。人们关于整个法或一国法律制度整体上的理念,是最高层次的法理念。当法划分为不同部门时,就会有部门法的法理念,如民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行政法的理念等。部门法理念是某一法部门得以确立和存续的观念基础。

法 理念层次性还体现在抽象和具体的关系上。公平正义是最高层次、最基本的法理念,也是最抽象的法理念,而“平等”、“自由”、“效率”、“秩序”等则是公平 正义的具体形式,是仅次于公平正义、稍为具体的法理念。史尚宽先生认为,只有“正义为法之真理念”,“幸福”、“自由”、“博爱”、“平等”都“不得为法 律之理念”。[⑦]而我们认为,如果承认法理念的层次性和某种多元性的话,法理念就不是也不必是惟一的。

高与低、抽象与具体又是相对的, 法理念的层次可以是多数的。即或部门法之下的某种或某类制度,也可以有其自身的理念。如产品责任法不妨将“产品安全第一、人身安全至上”作为其理念;“消 费者主权、消费者是上帝”则可谓当代消费者法的理念,即在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对等的关系中,片面赋予消费者权利、对经营者片面施加义务,消费 者无理三分对,经营者有理三分错。上位的法理念统领下位的法理念,下位的法理念是上位法理念的表现形式或组成部分,为实现上位法理念服务。

7.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公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部门法划分界限的逐渐明确以及法学学科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法学意义已经被特定化为与民商法相并列的经济法法律部门以及与其相对应的经济法学科,而不再是“调整经济法关系的法”或“与经济法相关的法”这样的表面含义。

扩展资料
经济法特点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经济法

经济法的定义

8.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
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
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
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
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

扩展资料: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
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