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类包括哪些

2024-05-14

1. 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类包括哪些

一、按投资时间长短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投资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主要利用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投资,具有投资风险小、变现能力强、收益率低等特点。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投资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可以利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形式进行,具有投资风险大、变现能力差、收益率高等特点。
对外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的划分并不完全取决于投资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投资的目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的证券和其他资产通常用于长期投资,但可以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可根据需要用于短期投资。
在实践中,长期投资有向短期投资转化的情形,具体有两种情况:
(1)时间性转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长期投资到期日逐步临近,如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实际上已是短期投资。
(2)管理性转化。在长期投资期间,因企业急需资金或发现接受投资单位财务状况恶化,继续执行长期投资将招致很大损失,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可将长期投资迅速变现。
二、按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以购买股票、兼并投资、联营投资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的投资。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权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分为股票投资和项目投资:股票投资是指企业以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企业的投资。
债权投资是投资企业以购买债券和租赁投资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的投资。投资形成被投资单位的负债,投资企业是被投资单位的债权人。债权投资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分为债券投资和租赁投资:债券投资是指企业以购买其他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的投资;租赁投资是指企业以实物资产租赁或无形资产租赁等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
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相比具有投资收益小、风险小的特点。
三、按投资方式不同分为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
实物投资又称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投资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并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
证券投资又称间接投资,是指以购买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投资并不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被投资企业在取得资金并以一定方式投入后,才能形成生产经营的能力。投资证券按其性质分为三类:一是债券性证券。由发行企业或政府机构发行并规定还本付息的时间与金额的债务证书,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其他公司债券,表明企业拥有证券发行单位的债权。二是权益性证券。表明企业拥有证券发行公司的所有权,如其他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其投资收益决定于发行公司的股利和股票市场价格。三是混合性证券。指企业购买的优先股股票。优先股股票是介于普通股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性有价证券。

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类包括哪些

2. 对外投资的分类

1.按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拥有权益不同分类,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而投资企业则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如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兼并投资、联营投资。债权投资形成被投资单位的负债,而投资企业是被投资单位的债权人。包括购买各种债券和租赁投资。债权投资与对外股权投资相比,具有投资权利小、风险小等特点。
2.按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式不同分类分为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实物投资属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直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它单位,并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
证券投资属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购买或折价取得其他单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对外投资。这些有价证券按其性质分为三类:
一是债券性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其他公司债券;
二是权益性证券,即表明企业拥有证券发行公司的所有权,如其他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三是混合性证券,优先股股票是介与普通股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性有价证券。
3.按对外投资投出资金的回收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购进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对外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的目的是利用生产经营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谋求收益,投资购入的有价证券通常是证券市场上交易活跃、容易脱手的证券。

3. 对外投资的投资分类

1、按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拥有权益不同分类,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股权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而投资企业则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如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兼并投资、联营投资。
债权投资形成被投资单位的负债,而投资企业是被投资单位的债权人。包括购买各种债券和租赁投资。债权投资与对外股权投资相比,具有投资权利小、风险小等特点。
2、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式不同,分为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
实物投资属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直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他单位,并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
证券投资属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购买或折价取得其他单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对外投资。这些有价证券按其性质分为三类:
一是债券性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其他公司债券;
二是权益性证券,即表明企业拥有证券发行公司的所有权,如其他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三是混合性证券,优先股股票是介与普通股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性有价证券。
3、按对外投资投出资金的回收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购进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对外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的目的是利用生产经营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谋求收益,投资购入的有价证券通常是证券市场上交易活跃、容易脱手的证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对外投资的投资分类

4. 企业对外投资的含义及其分类是什么

   
    2009年10月自学考试《财务管理学》真题简答题第4题
    简述企业对外投资的含义及其分类。
     校解析答案: 含义: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满足其内部需要的基础上仍有余力,在内部经营的范围之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分类:(1)按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拥有的权益不同,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2)按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3)按企业对外投资投出资金的收回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参见教材316页-317页)
   
    
    
    
  

5. 企业投资的分类

生产经营关系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于生产经营环节中,以期获取利益的投资。在非金融性企业中,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较大。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于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以期获愿股利或利息收入的投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多渠道筹资的形成,企业的间接投资会越来越广泛。再生产中的作用可分为建设性投资、更新性投资、追加性投资、移向性投资 。投资回收时间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准备在一年以内收回的投资,主要指对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有价证券等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一年以上才能收回的投资(长期投资还可以分:5年以上算为长期投资,3~5年算为中期投资),主要指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能够形成生产能力物质技术基础的投资,也包括对无形资产和长期有价证券的投资。一般而言,长期投资风险高于短期投资,与此对应,长期投资收益通常高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中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能够形成生产能力物质技术基础的投资,是一种以特定项目为对象,直接与新建或更新改造项目有关的长期投资行为,且投资所占比重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所以称为项目投资。构成的企业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 。投资方向和范围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在企业内部,购置各种生产经营用资产的投资。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从理论上讲,对内投资的风险要低于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收益应高于对内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机会越来越多。

企业投资的分类

6. 对外投资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1、以时间长短为依据,国际投资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2、以投资经营权有无为依据,国际投资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7. 外资投资企业的类型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8.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法律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果形成一人公司,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地,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这是它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明显不同,后者的资本是由中外合营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尽管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外国投资者,但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其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不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外资企业设立时已登记为无限责任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外资投资企业的类型

8. 企业对外投资有哪些

法律解析:企业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 所谓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的,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是企业总收益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条件下,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 《 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 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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