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2024-05-13

1.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第三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
  禁止以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 ,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二章 企业债券第五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条 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债券的票面额;(三)债券的票面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七条 债券票面格式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但责任。第十条 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执行。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或者办法。
  章程或者办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效益预测、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第十五条 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四)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五)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或者办法;(六)企业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 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发行债券,其投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第十八条 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事业单位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资金。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纳税。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自己发售债券 , 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
  代理发售企业债券的机构,按代理发售债券的总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代理发售企业债券的机构对委托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第二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不得经办企业债券的代理发售和转让业务。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企业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三)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四)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二)没收非法所得;(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七条 对受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2.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企业债券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3.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企 业 债 券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修订)

4.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其他信息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重点立法项目。据消息人士指出,《条例》修改以后,企业债发行将脱下计划外衣,发行价和利率的确定会向市场化方向迈进。同时,企业债券发行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企业发债的门槛也将降低。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将取代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原《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5. 企业债券的管理机构

(一)企业债券的管理机构
1、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3)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异同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一)公司债券种类种类:
1、依有无担保品分为担保品的债券和信用公司债券;
2、依偿还方法分为一次还本公司债券、分期还本公司债券和通知还本公司债券;
3、依发行方式分为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和可调换公司债券、息票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的管理机构

6.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概述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

7.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发布的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8.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介绍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程7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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