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的类型 包括哪些地方政府

2024-05-15

1. 我国地方政府的类型 包括哪些地方政府

我国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现行工作部门的设置,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一)综合协调部门。主要有办公室(厅)、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财政、人事等。

  (二)政法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有公安、司法、安全、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

  (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主要有教育、文化、广电、卫生、计生、体育等。

  (四)专业管理部门。主要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土管、贸易、城建、城管等。

  (五)监督检查部门。主要有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统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

我国地方政府的类型 包括哪些地方政府

2. 我国地方政府的类型主要有

法律分析:(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常见地有省级(例:湖北省)地市级(例:武汉市)县市级(例:安陆市)乡镇级(例:富水镇)镇级政府是最基层地方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3. 我国地方政府的类型主要有

法律分析: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我国地方政府的类型主要有

4. 我国政府的类型主要有

法律分析:1.一般地方政府
2.城市地方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5. 地方政府的分类

我国的地方政府除特别行政区以外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中国大陆地方政府自1950年开始至1980年代,除直辖市以外,实际以三级为主,三级和四级并存;1980年代以后转为四级为主,三级和四级并存。自1950年代以后,行政区划进行了演变和调整。1980年代以前,广泛存在省会城市管县。198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出现“地区改市”、“县改市”和“撤地建市”、“撤县建市”,随之作为地级行政区的地区和盟多演变为“地级市”、县演变为“县级市”,随着地级市的大量涌现,原来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腹的地区行署演变为“地级市政府”,县政府转变为“市政府”;辖域没有多大变化或没有变化,但由准行政区变为行政区,由原来的地区管县,转化为“地级市”管县、市(县级市)。除海南省和直辖市为三级以外,地方政府存在四级形式为∶  省级政府,分别为省、自治区政府;  地区级政府,分别为地级市、自治州政府;  县级政府,分别为县、自治县政府,县级市以及市辖区政府,旗政府;  乡级政府,分别为乡(民族乡)、镇政府。  直辖市:  省级政府即直辖市政府;  县级政府,分别为县、自治县、市辖区政府;  乡级政府,分别为乡(民族乡)、镇政府。

地方政府的分类

6. 地方政府类型划分的标准

地方行政类别分为自治体,行政体和混合体地方政府。
(一)从产生方式看:
行政体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任命产生的,是作为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下级机关的行政机关;行政体地方政府的首长及其主要部属是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任命。
自治体地方政府是由当地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自治体地方政府不是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与中央和上级政府之间不存在命令指挥与服从的关系。
混合体地方政府是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但与中央和上级政府之间存在不同形式的上下级关系。议决机关由居民选举产生,再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执行机关人民政府。

(二)从权限范围大小看:
行政体地方政府的权限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意愿或授予。
自治体地方政府在处理法定自治事务时,拥有法定的独立处置权力。
混合体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上一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居民选举产生,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和须对其负责的关系。
(三)从实质上看:
行政体地方政府实质上只是一个治理国家部分地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体地方政府是地方自治社团选举产生的负责治理本地域社会公共事务的地方政府,其权力来源于公共权力在政治层面上的纵向分权。
混合体地方政府是兼具行政体、自治体政府特点的新型政府。地方政府既是国家在地方的行政机关,又是代表地方利益的自治机关。

7. 我国政府的性质

我国政府性质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亦称国家的阶级本质。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拓展资料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国体

我国政府的性质

8. 我国地方政府通常有哪些部门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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