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和永久性损害。

2024-04-28

1.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和永久性损害。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和永久性损害。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和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和永久性损害。【提问】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法、————法、  ————法和效益转移法。【提问】
尽快帮我答复一下,谢谢【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和永久性损害。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和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回答】
直接市场评价法、揭示偏好法、陈述偏好法【回答】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和永久性损害。【提问】
你好,麻烦了【提问】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森林资源的枯竭  ,生物种类和资源减少和永久性损害。【回答】
自然人违法买卖、猎捕、杀害、繁育、运输、引进野生动物的,可能承担( )法律责任。【提问】
刚才那个答案是错的【提问】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森林资源的枯竭  ,生物种类和资源减少和永久性损害。这个吗【回答】
非法经营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回答】
(一)非法经营罪用非法经营罪规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营、交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以“野生动物”、“非法经营”为关键词查询出判例34件,去除一二审重复判例,共梳理有效判例22件,其中将经营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18件,未认定的4件中由2件是由于证据原因未予认定。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0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给疫情当前打击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回答】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上文所述,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有固定的入罪标准,若未达到上述标准则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对该类行为的规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 330 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2008 年 6 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管辖追诉标准(一)》)第 49 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可以看出,该立案追诉标准将《刑法》第 330 条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回答】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如前文提到的,引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罪魁祸首有很大可能是野生动物,因而“食用野生动物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正如“吸毒入刑”一样,这是个漫长的刑法修订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计可施”,特别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天津、广东等地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且都是基于行政处罚的角度,虽有效果但缺乏一定的威慑力。故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严峻疫情形势下打击需求侧的购买、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刑法不应“缺位”,在特殊时期可以考虑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购买、食用行为进行规制。【回答】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野生动物的交易行为逐渐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如此次疫情发生后,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生肖瑶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生李波分别在两个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到大量野生动物售卖信息,其中不乏梅花鹿和娃娃鱼等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如前文所述,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律不允许售卖,非国家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才能售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应有义务,允许在其平台上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规制。【回答】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回答】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森林资源的枯竭  ,生物种类和资源减少和永久性损害。这个因为我说得比较笼统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这些都会导致上列两个因素【回答】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和永久性损害。

2.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怎样

(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具有特殊性
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同的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省级、市地级政府等行政机关被赋予提起诉讼的主体权利。《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特殊性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力,《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跨地域、跨流域特点,就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的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
《若干规定》第6条、第7条明确,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为反驳原告主张,被告应举证证明的事项包括:(1)依法不应承担责任;(2)存在法定减轻责任的情形。而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地方司法实践中被告可能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例如,《江苏高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要求被告除应就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特殊性
《若干规定》第11条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索赔损失相区别,不仅仅是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与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评估费用,原告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还可主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以及在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情形下的永久性损害赔偿。另外,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诉讼支出,也可主张由被告承担。
一、为什么要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这意味着我国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国益诉讼""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并行,行政磋商与司法裁判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方案》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新型法律责任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对于这种新型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这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适用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环境侵害责任制度。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哪些?
可包括已经发生和必然发生的下列费用:
1、应急性费用:包括应急方案编制费用;应急处置实施费用;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的其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恢复性费用:包括修复费用;替代性修复费用;修复方案编制费用;监测费用;监管费用;验收费用。
3、功能性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环境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失。
4、辅助费用:调查、鉴定、评估、勘查、勘验等费用。
5、其他合理费用: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5. 生态环境的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服务的功能损失是一个意思吗

毕业论文主题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完成论文时要确保选题方向正确,我们写作时要注意一定不能犯大忌,比如不按照导师意见修改以及跟导致意见不一样不然将会影响到毕业,当我们开始写一篇论文时,最开始就需要确定好自己的选题方向,例如自己的兴趣和专长以及学术价值作为参考。选定后要确保会写以及相写能体现出学术研究的价值,这样的选题导师才会更加容易认可。【摘要】
生态环境的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服务的功能损失是一个意思吗【提问】
在环境资源法学中,生态环境的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服务的功能损失是一个意思吗【提问】
亲亲您好!生态环境的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服务的功能损失是一个意思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是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全面评价,将核算结果运用于司法领域具体环境资源案件中,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有利于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回答】
在环境资源法学的论文选题中,写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可以吗,算不算跑题【提问】
可以的  不算跑题【回答】
毕业论文主题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完成论文时要确保选题方向正确,我们写作时要注意一定不能犯大忌,比如不按照导师意见修改以及跟导致意见不一样不然将会影响到毕业,当我们开始写一篇论文时,最开始就需要确定好自己的选题方向,例如自己的兴趣和专长以及学术价值作为参考。选定后要确保会写以及相写能体现出学术研究的价值,这样的选题导师才会更加容易认可。【回答】
请问对于这个题目的论文,您有什么建议或者有什么大致的想法吗【提问】
分析性文章是一篇文章,您将在其中分析某些内容(例如一篇文章或一篇文献),然后用证据支持您的论点(通常来自您正在分析的来源)【回答】
提早选定题目,尽全力的搜寻相关资料,资料要全要新。2.在搜集资料的同时,要开始思考论文的整体构架,要有一个大体的方向【回答】
没太明白您的意思呢【提问】
就是先确定好题目  然后去慢慢找资料即可【回答】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两者有什么区别?是一个意思吗?【提问】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也是认定难点。【回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回答】
生态环境损害里面就包括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回答】
就好比吃饭和吃零食 本质上没区别 都是在吃东西【回答】

生态环境的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服务的功能损失是一个意思吗

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是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环境侵权责任人要承担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产生的费用、行政处罚的费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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