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的法律法规

2024-05-13

1. 国债的法律法规

国债法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定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另外,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立法概况1.国外的国债立法国有美国;法国;日本;韩国。2.中国的国债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发行过国内公债。各期国债发行以前,由国务院制定国债条例,具体规定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管理事项。国债条例是规范中国国债管理活动、调整国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偿付了全部内外债本息,1968-1981年,中国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1981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后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公债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颁布一个国库券条例,对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数额及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法律责任、国债管理机构等内容予以规定。1989-1991年每年还颁布了一个特种国债条例,对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利率及偿还期等内容予以规定。现行的国债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但是,该条例作为国债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而不能对所有的国债各类予以规范,二是它主要规定的是国库券发行方面的有关事项,对国债流通、国债的使用等未作规定,三是没有规范有关发行的审批程序等。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对国债行为和国债关系予以明确规范。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国债的法律法规

2. 国债法的国债法的特征

其特征是 :1.国债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须是国家。国家是作为特定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如企事业单位、公民、地方政府、外国政府、外国金融组织等发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国家的参加;则不可能产生国债法律关系。2.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借款和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两种来源,但借款与税收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因此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国债法调整国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有别于税收征纳关系。(1)国债法律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是否购买债券,贷出款项完全出于自愿,国家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在某些特殊时期也可能会硬性推销,但这仅属例外。另外,国家单方面对债券发行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并不能由此否认自愿认购的原则。(2)国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是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贷款或认购的条件,债权人应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本息,这种有借有还的借贷原则,显然属于私法确认的原则。(3)国债法律关系的确立不具有固定性,这表现为国家是根据自己的财政状况、经济建设的需要来决定是否发行债券,对外借款的,同时需要与债权人协商,能否借得款项则取决于债权人的自愿。国债法律关系的上述特点使它与税收法律关系相区别,而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一致,由此决定调整国债关系的国债法具有私法的属性。应当指出的是,如从国债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看,国债法也属于财政法的一部分,亦具有公法的性质。

3. 国债法的介绍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国债法的介绍

4. 国债法的国债法的作用

一国政府能否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筹措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这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信用,而国家信用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债法在国家的资金筹措上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1.国家要通过国债法向社会表明自己的信用。国家信用形成的基础是国家王权,依据圄家主权,国家可以拥有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资源和财富,并依靠其强制力无偿取得各种财政收入。国家可以此强大的社会财富为后盾向债权人借款。但是国家财富并非债权人所能控制或掌握的,要消除债权人对国家借款能否偿还的疑虑。国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作出承诺.表明到期履行合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诚意,以增强债权人对国债的信心。2.通过国债法的明确规定,使国家这个特殊债务人与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尽管在政治地位上国家与债权人是不平等的(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借贷除外),一国内的债权人处于国家行政权力管辖之下,但一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就要依照法律及其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同样应负法律责任。3.通过制定国债法,规范国债筹措、转让、偿还等各项活动,可使国债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虽是国债的债务人,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慨念,国家的行为须有一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具体实现,这就需要规范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国家意志及总体利益,不能随意举债,不得滥用借款。国家还需通过国债法关于职权、责任的明确规定,管理各证券中介机构,协调各具体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转贷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债务的登记、监测等宏观调控方式,使国债关系顺畅地发展,避免由于借款无度和管理不善而导致偿债危机的发生。

5. 国债的性质是什么

      国债的性质是什么?这些性质可以为我们投资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下面我来告诉大家。
          国债的含义 
         公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国债的阐述说明 
         1、公债是各级政府借债的统称。中央政府的债务称为中央债,又称国债;地方政府的债务称为地方债。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以自身名义发行债务,故人们常将公债与国债等同起来。
         2、公债是政府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债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特点。除特定时期的某些强制性公债外,公众在是否认购、认购多少等方面,拥有完全自主的权利。
         3、公债是政府信用或财政信用的主要形式。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按照有借有还的商业信用原则,以债务人身份来取得收入、或以债权人身份来安排支出,或称为财政信用。公债只是财政信用的一种形式。财政信用的其他形式包括:政府向银行借款、财政支农周转金、以及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的财政性贷款等。
         4、公债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国债的性质 
         1、发行国债可起到弥补国民经济运行中投资小于储蓄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银行储蓄仅仅是为了吸收社会民众手中暂时不用的资金。
         2、发行国债是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而银行储蓄只表现为一种金融信用关系的存在。发行国债就是为了发挥国家的这一经济管理职能的作用。国家通过国债投资,可以达到有效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目的。相对而言,国债的功能是银行储蓄不可比拟的。过去,在中国,号召人民储蓄,也是一种政治动员式的,并是经济集权体制的具体表现,永远强调的都是用储蓄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3、国债利率应是资本市场的基准利率,而银行储蓄是无法起到这种信用工具作用的。国债是由中央财政发行的,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所以有金边债券之美称,相对而言,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安全性、融资规模可以巨大且变现灵便的信用工具,或者说,国债与国家发行的货币相比,是仅次于货币的一种信用凭证,几乎能够起到准货币的作用。
         4、由于国债的变现能力最强和最灵便,在所有的信用工具之中,国债的利率只能是最低的。因而,国债的利率客观上要起到基准利率的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中,规范的市场运作应保持国债利率的基准利率地位,凡不能使国债利率成为基准利率的市场信用关系,必定是不规范的。同样,国债的这一信用功能也是银行储蓄所不具备的。在有国债存在的前提下,银行储蓄的利率不应该也不允许成为基准利率,除非金融市场的信用关系是扭曲的。这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情况,是不正常的,是国债的发行不符合现代资本市场基本运作模式要求的一种明显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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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性质是什么

6. 国债法的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可见,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是不同的,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并非单纯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也是国债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之处。此外,由于国债使用关系与国债发行关系是不同的,并且,国债使用关系介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之间,因而它必然会变更国债发行关系的内容,从而阻断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同一性,由此亦可说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不同。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例如,就我国情况而言,由国家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我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人民币债券,即为国家的内债;由国家在我国境外发行的、以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外国币种债券,即为国家的外债。据此划分,凡调整国家内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内债法;凡调整国家外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外债法。

7. 国债投资的关于国债法

(一)国债法的概念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定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另外,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二)国债立法概况1.国外的国债立法国有美国;法国;日本;韩国。2.我国的国债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发行过国内公债。各期国债发行以前,由国务院制定国债条例,具体规定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管理事项。国债条例是规范我国国债管理活动、调整国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偿付了全部内外债本息,1968-1981年,我国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1981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后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公债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颁布一个国库券条例,对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数额及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法律责任、国债管理机构等内容予以规定。1989-1991年每年还颁布了一个特种国债条例,对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利率及偿还期等内容予以规定。现行的国债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但是,该条例作为国债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而不能对所有的国债各类予以规范,二是它主要规定的是国库券发行方面的有关事项,对国债流通、国债的使用等未作规定,三是没有规范有关发行的审批程序等。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对国债行为和国债关系予以明确规范。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国债投资的关于国债法

8. 国债法的有哪些特点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又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和国家政策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以国家信用和国家财力作为担保,一般不再需要其他特别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容易实现。一般来说,国债到期国家财政会足额偿还本息,因此,其风险很小甚至可以说没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