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是什么

2024-05-13

1. 支付清算是什么

支付清算是指将商家支付宝、微信、云闪付账面上流转的资金,到付致商家个人或公司银行账号,正常时间是次日进行清算,但不同的清算方时间也不一致。补充资料:支付清算可以理解成支付中的一个环节。现代支付被看成资金的运动,被分解成行为运动、信息运动和资金运动,其中的信息运动就是支付清算。支付清算的过程可以看做是“账房先生”,清算过程主要是根据实际交易业务的发生而准确地进行“记账”和“算账”,主要任务是算清楚应该向谁付钱、付多少钱,应该向谁收钱、收多少钱。清算过程是对支付信息数据的撮合、传递、归集和清分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相关的清算机构的系统完成。这里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你去商场购物消费了3000元,结账时,你用某个银行的信用卡支付,从这个银行扣减了你账户的金额后,将交易数据报文发送给银行卡清算机构,到银行卡清算机构记录数据并发送收单行,这个过程便是数据信息的传递和归集。而清分是指对交易日志中记录的成功交易,逐笔计算交易本金及交易费用,然后按清算对象汇总轧差形成应收应付金额,这里我们继续上面的例子来解释,上面你购物过程中,银行卡清算机构记录后还要计算并记录账单金额,这个过程就是清分。支付清算对安全的要求非常高,一旦系统某一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很多交易和交易参与方。因此支付清算系统也被认为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资金循环的大动脉,因此参与支付清算的机构必须持牌运营。在我国,银行间执行清算功能的机构,不仅有中国人员银行清算中心,还有中国网银、城银清算、农信行,更有很多被特许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比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单位的通联支付。

支付清算是什么

2. 哪些是清算支付吗?


3. 支付,结算,清算的区别

一、支付:
  网上支付指通过互联网做为载体进行资金的转移.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二、结算:

  1、中国的结算制度中规定办理结算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①钱货两清。即卖方要按期发货,买方要按规定付款,不得拖欠货款和无理拒付货款。②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收付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结算制度的规定。银行组织结算工作,要从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偏袒任何一方。③银行不予垫款。银行为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只负责把款项从付款者账户转入收款者账户,不能代垫款项。企业委托银行付款时,必须在银行账上备有足够的资金;委托银行收款时,必须等待款项收妥后才能支用。
  2、结算有两种:
  ①现金结算,即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②转帐结算,即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入收款单位帐户。在银行办理的货币收付总额中,转帐结算约占95%以上,是货币结算的主要形式。在现金结算中,买卖双方同时在场,交货与付款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处所进行的,交易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可以当面两清,手续也较简便。转帐结算则与此不同,交货与付款在时间上不一致,往往是先发货后再通过银行付款,买卖双方并不同时在场,而且交易情况多种多样,对结算的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转帐结算要制订多种结算方式,对付款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易双方的责任作出不同的规定。转帐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证、限额结算、转帐支票、付款委托书等。
  3、会计核算工作中将年度内期间结帐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也称为结算,如:月终结算、季终结算,但年终结算则称决算。
  4、结算亦称货币结算,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按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付;票据转让是以票据的给付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三、清算:

  1、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2、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计算应收回债务和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
  3、清算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别计算每笔交易的全额(Gross)或逐笔(Trade For Trade)清算方式,另一种是将某一时期内每一债券的所有交易进行轧差,计算出多头或空头头寸的净额清算方式(Netting)。

支付,结算,清算的区别

4. 提示付款清算方式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现定期服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提示付款当事人有哪些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种持票人,即记名汇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证人。
付款人是指已经承兑汇票或者设有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时,分别向其破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继承人提示付款。
保证人是在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保证其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向其保证人提示付款。
3、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
持票人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在票据交换所交换汇票的,其法律效果与其本人亲往付款人处所提示付款相同。
二、提示付款具体方式如何
从付款行为本身来看,它是票据上规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使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同时导致票据关系消灭的行为。付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持票人要想得到付款,就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所以,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票据金额的必经步骤。
票据具有替代货币进行结算支付和资金融通等功能,因此票据经过多次转让后,持票人与出票人、付款人之间可能已无直接关系。持票人转让票据,无需通知出票人。付款人在没有见到票据时,可能不知道谁是最终的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只有经过提示付款,经付款人对持票人身份和票据的查验,才能确认履行付款义务的对象。
提示付款人,应当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则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业分立、被兼并后,向新产生的企业法人提示付款;企业破产后,向其破产清算组织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时,向其继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时还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保全行为。因为经过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绝时,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并依据拒绝证明,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依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不提示付款,就无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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