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什么算违法

2024-05-14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什么算违法

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不违法。
违法的私募基金: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2、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3、私募机构募集时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4、私募机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一、什么是私募股权呢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目前有限合伙型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主要形式。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主体主要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
二、什么是私募基金的冷静期
私募基金投资的冷静期指对投资者所适用的资金募集的必备环节和程序。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三、私募基金公司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要求:(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公司办结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什么算违法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非法的吗?

不是非法的。
  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PE会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与收购(M&A)或管理层回购(MBO)等方式退出获利。简单的讲,PE投资就是PE投资者寻找优秀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注资其中,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份,推动公司发展、上市,此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收益的是高风险。随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
  (1)合同约束机制
  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如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股份比例的调整条件条款、违约补救条款和追加投资的优先权条款等。
  (2)分段投资
  分段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确保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所必需的资金,并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和优先购买企业追加融资时发行股票的权利。如果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阶段投资比例就会被调整,这是监督企业经营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方式。
  (3)股份调整条款
  与其他商业活动相同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股份调整条款来控制风险。股份调整是私募股权投资中重要的控制风险的方法,通过优先股和普通股转换比例的调整来相应改变投资方和企业之间的股权比例,以约束被投资企业作出客观的盈利预测、制定现实的业绩目标,同时也激励企业管理者勤勉尽责,追求企业最大限度的成长,从而控制投资风险。
  (4)复合式证券工具
  复合式证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可认股债券等,它结合了债务投资和普通股股权投资的优点,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分享企业成长。

3.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Private Equity (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分类
广义私债股权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
狭义私债股权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主要是指这一类投资。
编辑本段私募股权投资特点
简要特点
  1.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 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特点详细阐述
  翻译的中文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直接股权投资等形式,这些翻译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以下特点:   ●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如果投资者是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金融机构,他们的名望和资源在企业未来上市时还有利于提高上市的股价、改善二级市场的表现。其次,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第三,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这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可以选择金融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进行合作,但企业应该了解金融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特点和利弊,以及他们对投资对象的不同要求,并结合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 - 是引资企业的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企业。如果引资企业希望在降低财务风险的同时,获得投资者在公司管理或技术的支持,通常会选择战略投资者。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信度和行业地位,同时可以获得技术、产品、上下游业务或其他方面的互补,以提高公司的盈利和盈利增长能力。而且,企业未来有进一步的资金需求时,战略投资者有能力进一步提供资金。   战略投资者通常比金融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更长,因为战略投资者进行的任何股权投资必须符合其整体发展战略,是出于对生产、成本、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考虑,而不仅仅着眼于短期的财务回报。例如,众多跨国公司近年在中国进行的产业投资是因为他们看中了中国的市场、研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成本。因此,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控制和在董事会比例上的要求会更多,会较多的介入管理,这可能增加合作双方在管理和企业文化上磨合的难度。   引资企业要注意的一个风险是战略投资者可能成为潜在竞争者。如果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参股数家企业,又出于总部的整体考虑来安排产品和市场或自建独资企业,就可能与引资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或目标相左。此外,战略投资者还可能在投资条款中设置公司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即投资方有权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原股东拟转让的股权)和其他条款来保护其投资利益。因此,引资企业需要了解投资方的真实意图,并运用谈判技巧来争取长期发展的有利条件。   金融投资者 –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未必不是行业专家,而且有些投资基金有行业倾向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与资源。金融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要求:   ●对公司的控制权   ●投资回报的重要性(相对于市场份额等其他长期战略的考虑)   ●退出的要求(时间长短、方式)   多数金融投资者仅仅出资,除了在董事会层面上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外,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也不太可能成为潜在的竞争者。一旦投资,金融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就很难控制,因此挑选出管理好、成长性高和拥有值得信赖的管理团队的投资对象就十分关键。在中国,很多外国投资基金往往要求自己选派合资公司的财务总监,以保障自己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了解。   金融投资者关注投资的中期(通常3-5年)回报,以上市为主要退出机制。唯有如此,他们管理的资金才有流动性。所以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他们就会考查企业3至5年后的业绩能否达到上市要求,其股权结构适合在哪个市场上市,而他们在金融方面的经验和网络也有利于公司未来的上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 - 在中国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四种:一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具有信托性质,他们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大学和机构、富有的个人、保险公司等。有趣的是,美国投资者偏好第一种独立投资基金,认为他们的投资决策更独立,而第二种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扰;而欧洲投资者更喜欢第二种基金,认为这类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充足资本而更安全。三是关于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今年出台后,一些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四是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的投资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资金来源于集团内部。   资金来源的不同会影响投资基金的结构和管理风格,这是因为不同的资金要求不同的投资目的和战略,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编辑本段投资运作流程
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至少有2至3 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投资者关心盈利的“增长”。高增长才有高回报,因此对企业的发展计划特别关心。   ●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多数私募股权投资者不会投资房地产等高风险的行业和他们不了解的行业。   ●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而且期望对中国等新兴市场的投资有“中国风险溢价”。要求25-30%的投资回报率是很常见的。   ●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法律调查
  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投资方案设计
  投资方案设计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并提交投资委员会审批等步骤。由于投资方和引资方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税收考虑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这些分歧的技术要求高,所以不仅需要谈判技巧,还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退出策略
  退出策略是投资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十分注意的因素,包括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其中上市是投资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的收益来源是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利得。由于国内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上市周期长、难度大,很多外资基金都会在海外注册一家公司来控股合资公司,以便将来以海外注册的公司作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监管
  统计显示,只有20%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能带给投资者丰厚的回报,其余的要么亏损、要么持平。所以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的分期投入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进行战略指导等。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合资公司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引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外制度
  在国外,金融投资者大多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 (中国的《公司法》尚未明确优先股的地位,投资者无法以优先股入资)。另外,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还包括卖出选择权和转股条款等。卖出选择权要求引资企业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上市,必须以约定价格回购引资形成的那部分股权,否则投资者有权出售公司,这将迫使经营者为上市而努力。转股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上市时将优先股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市的成果。
编辑本段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组织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关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私募股权投资的好处是比公募更灵活,实现企业的资本增值,为企业上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本段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选择
  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主要有以下 几种方式:   (1)增资扩股投资方式   增资扩股就是公司新发行一部分股份,将这部分新发行的股份出售给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的增加。   (2)股权转让投资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 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1]   (3)其他投资方式   除了上述两种投资模式外,还可以两者并用,与债券投资并用,实物和现金出资设立目标企业的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4. 私募股权投资合法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里有60%的企业上市前接受过私募股权投资。
这里要注意几点:1、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2、最低投资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3、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打着股权投资的名义从事高利贷等债权活动,否则就是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法人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

5. 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吗?

  阳光私募基金合法吗?阳光私募基金是合法的。投资阳光私募基金的人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私募基金合法吗?灰色私募基金合法吗?灰色私募基金和一般私募基金是一回事。就目前而言,一般私募基金还没有在我国取得私募基金合法化地位。但它早已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存在。此时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吗这样的问题投资者可能有更多的疑问,为什么阳光私募基金合法化了,而灰色私募就不合法呢?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简单的说,阳光私募基金是信托化了的私募基金。这也是阳光私募基金和灰色私募基金的最大的区别。
  考虑到已占有我国基金市场上几乎半壁江山的私募基金的现实,应尽快考虑如何解决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
  加快私募基金合法化进程,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已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我国现有基金监管法律仅仅规范了公募基金,而对于涉及上万亿元的私募基金并没有涉及。这对于维护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来说,是很不公正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我们将广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利益于不顾,不对其严加监管,控制其风险,不仅会对投资者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造成严重危害,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蔓延,其后果难以设想。因此,尽快从我国经济发展安全全局的高度思考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从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平等监管的角度考虑监管问题,加快对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进程。
  对于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来说,显然不能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制订办法来“框”私募基金的立法。对于私募基金的立法方向来说,一是要采用相对宽松的原则。如果对私募基金的立法过于严苛,像对公募基金那样,就失去了立法的本来意义,就会束缚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手脚。二是立法的适用范围要宽泛一些。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方向,不仅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以买卖股票为主的基金,还要考虑到现代市场上充分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还要注意到快速发展的期货市场,以及私募基金在国外市场的投资等问题。三是政府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不要过度干预私募基金的内部事务。实际上,私募基金的参与者是一批相对能够承担较高风险的风险偏好者,既然要获得较高的回报,就要承受较高的风险,只要这种风险基金不会成几十倍地放大其负外部性,风险仅限于范围较小的投资者,就允许其退出直到破产。这样,才能真正使私募基金起到自身熨平风险的作用。
  私募基金的财产必须严格与基金管理人和发起人的财产分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保证基金财产的完全独立性。尽管在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财产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基金财产绝不能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具体来说:{1}基金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财产;{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3}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4}非因基金本身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强制执行;{5}基金托管人必须设立独立账户,确保基金的财产完整。
  在国际上,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也是其他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主体。它在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社会经济带来的意义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一般私募基金合法化,将是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吗?

6.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1、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
  2、最低投资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3、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打着股权投资的名义从事高利贷等债权活动,否则就是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法人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合法的投资渠道。而非法集资却是一种违法行为。可是,实践中,却有各种各样的筹集资金方式披上了“股权投资”、“私募股权”的合法外衣,甚至有的股权投资公司,虽然拿到合法的工商执照,却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私募股权投资
  (1)有正规合法的法律手续,经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批准是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的前提。如成立内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已经取得工商登记,成立外资公司制私募基金需要经外经贸部和科技部共同审批。
  (2)股权融资对象特定、不公开发行、人数不多。比如,以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设立公司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与此相反,非法集资却是公开的,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募集资金。
  (3)私募股权不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承诺固定收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签订了保本付息条款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认定标准。保本付息业务只有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一般机构是无权向客户做这一承诺的。
  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7.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不限定对象向社会募集资金并保底承诺有“非法jizi”的嫌疑。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与“非法ji zi”的红线,目前国内法律尚没有清晰统一的界定。监管部门往往结合基金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投资门槛、投资者人数、保底承诺、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认定。具体情况可在基金募集时由相关领域的律师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 

众多私募股权基金良莠不齐,公开信息又极少。如何选择值得信任的管理人,是投资成败的关键。好买深入调研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为您甑选最值得投资的优秀基金!更多信息可以去“好买基金网”私募股权频道去查询。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8.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违法

私募股权,不违法。但私募股权需要向合格的投资者募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也不能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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