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附2

2024-05-14

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附2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一、网络结构1.1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1.2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二、互联协议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三、互联编址原则3.1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四、网络可靠性4.1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4.2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4.3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4.4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五、网络安全性原则5.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5.2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六、设备配置及要求6.1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七、实施及维护要求7.1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7.2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附2

2. 个人外币现钞提取规定

办理地点: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的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      56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号楼3楼办理;其他区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2:00、14:00-17:30。(一)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提取超过累计等值10000美元现钞)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申请人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      万美元的,取得存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后到银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法规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3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      [2007]1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3-67677162办理时限:当场办理(二)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申请人为拟出境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除此之外,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      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个人向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新办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单位预算表;      5.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6.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补办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等值#3p4#万美元以上)的补办,个人出境后不予补办):      1.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提交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外汇局审核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2.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提交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原签发银行审核“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个人出具《补办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印发)。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3-67677162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哪一年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二OO七年一月五日开始实行。
以下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简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哪一年起施行

4. 个人外汇现钞提取包括哪包括什么等外汇现钞提取数据应录入个人系统管理管理

您好,[鲜花]很高兴为您解答![开心]个人外汇现钞,亲,你好,外汇管理政策知识(一)1 .外汇及外汇的主要内容: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yhk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摘要】
个人外汇现钞提取包括哪包括什么等外汇现钞提取数据应录入个人系统管理管理【提问】
您好,[鲜花]很高兴为您解答![开心]个人外汇现钞,亲,你好,外汇管理政策知识(一)1 .外汇及外汇的主要内容: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yhk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回答】
2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3 .结汇: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本币的行为。4 .售汇: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用汇单位和个人,按一定的汇率收取本币的行为。5 .逃汇:指境内机构、境内个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私自转移、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拖带或邮寄出境的行为。6 .非法套汇:指境内机构、境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第二者或第三者,采取各种方法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国家应收的外汇的行为。7 .国际收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发生的各项经济交易,它系统记录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8.经常项目:指一国在一定时期经常发生的对外经济交易活动。经常项目包括货物与服务、收益以及经常转移三大类。9.资本与金融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回答】

5. 外汇指定机构为个人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多少美元

进出境可以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如政策调整,具体以主管海关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时,超过等值5000美元,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2、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时,等值5000美元(含),可直接携带出境;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并向海关书面申报,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银行按规定签发、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外币支付凭证出境的许可证,海关凭此证查验放行。该证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外汇指定机构为个人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多少美元

6. 外汇指定机构为个人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多少美元

根据《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规定: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扩展资料
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进出境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联合制定,自1997年2月10日起实施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7. 个人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政策有变化吗?

外汇局今日晚间发布官方微博称,近期未出台个人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的新规定。根据2007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内银行提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含)外币现钞,超过1万美元的需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这一表态是对近日一则流传的“外汇局新规”做出的回应。据该消息,有银行业人士透露,即使近期人民币处于升值的趋势下,官方对人民币的管制仍然没有放松,甚至还有收紧的趋势。

目前人民币兑换美金每日提取最高限额调整为1万美元,不可连续两日以上提取,一周之内最多只能取两次。

没有变化,但是也要时刻关注外汇消息。

个人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政策有变化吗?

8. 个人外汇取现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依然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客户在银行外汇账户里的钱,如果要取现,必须严格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否则银行也将受到相应处罚,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的,可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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