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007年 670号文件作废了吗

2024-05-13

1. 发改委2007年 670号文件作废了吗

作废了,但是目前还没有新的标准公布出来。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展和改革委),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进行改革。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的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2015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官方微博@国家发改委正式开通。截止当天14点,发改委官方微博粉丝数已接近4万。同时发改委官微也推出服务功能,网友可查询审批流程和审批进度,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发改委2007年 670号文件作废了吗

2. 2015国家发改委第13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3号)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2407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2014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继续深化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平台建设,拓展培训方式。根据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省级电网企业的考核结果,结合各地区之间的交叉检查,以及我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部分地区的抽查情况,综合来看,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均超额完成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任务,共节约电量131亿千瓦时,节约电力295万千瓦。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区、市)的电网企业参加了考核,全部完成2014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对社会节电比重较高和考核组织管理工作较为突出的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四川、宁夏、广东、海南等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下一步,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需求响应等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机制,继续加大电力电量节约特别是社会节电工作力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应用互联网技术丰富培训手段,注重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各方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附件:2014年度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3. 发改委2007年670号文件废除后按什么文件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号),说了非政府采购,采用市场调节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扩展资料:
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进行改革。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
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2007年670号文件废除后按什么文件执行

4.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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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5. 国资委第63号文件细则

关于国资委第63号文件要求,在国有企业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1年多后退休。是否纳入本次幼教老师增资范围?2011年8月8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
在实际操作时,各地还要考虑本地国有企业(包括驻地中央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合理确定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前退休、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我们希望通过将上述人员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后,使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退休教师待遇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基本得到解决。
现在上海不听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的话,不按照国资委政策,搞上海的土政策?把在国有企业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1年多后退休的幼教老师,踢出增资范围,踢出老师队伍,为什么?上海市政府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扩展资料: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第63号文件细则

6. 发改委585号文件是否废止

是的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经了解,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已经废止。当地燃气公司收取的应为燃气工程安装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有关燃气工程收费的规定与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规定并不冲突。

7. 发改委585号文件

燃气开户费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已经严令取消。

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煤气开户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摘要】
发改委585号文件【提问】
燃气开户费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已经严令取消。

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煤气开户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回答】
http://www.ucbaike.com/etagid20958b0/【回答】
您好,这个链接是发改委585号文件【回答】

发改委585号文件

8. 发改委585号文件

【摘要】
发改委585号文件【提问】
【回答】
【回答】
【回答】
【回答】
您好,您所需要的答案已经发送给您了【回答】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回答】